最近,明星的星途之路好像不太順暢,各種熱搜不斷,還都是因違法被曝出的。這不,張傑謝娜夫婦又出事了,因購買上海思南公館房子卻跳單的文章在網上發酵。
有經紀人表示,張傑、謝娜曾於2019年6月21日和22日兩次在其帶領下看房,但卻以不喜歡這套房子為由表示不再購買,後期又發現,其實兩人在私底下聯絡房東購買了該房源,以此避開大額中介費。
其實像這種買房跳單的現象還是很多的。對此大家各持己見,有的人覺得不想付中介費就不要找中介,找了中介又不想付錢就是白嫖,不道德。有的覺得既然中介能讓客戶聯絡到房東,那說明自己沒盯好,業務能力不行才讓其鑽了空子,只能怪自己;也有的認為跳單是一種再正常不過的現象了,沒必要起訴,是網友們小題大做了。
到底是不是這樣呢?這裡要提醒大家的是:關於買房跳單一定要重視起來,它不僅僅是不道德的行為,網友們更沒有小題大做,跳單已經觸犯法律了。
那麼所謂中介合同,是指中介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其中中介人有請求支付報酬、請求支付費用的權利。而委託人主要負責支付報酬的義務。
如果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那麼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如果委託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後,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為此,也有律師表示,如果真的要打官司,那中介人勝訴的可能極大。
此前,對於出現在山東煙臺的一例跳單現象,山東省最高人民法院就給出了這樣的解釋:所籤購房委託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該協議合法有效。
在中介公司已按約履行提供資訊機會、媒介服務等合同義務的情況下,逃避支付報酬的“跳單”行為構成違約,我國民法典也認可中介合同中“跳單”違約條款的法律效力,即便在中介合同中沒有關於“跳單”行為屬於違約的內容,中介人也可以以違約主張權利。基於此,我們可以知道張傑謝娜已經構成了違約,理應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
為何法律會如此保護中介人的權利呢?在當今這個社會,誰都想撈點錢,誰都想多掙點,多省點,各行各業都有鑽空子的現象。在房產行業,中介人在中介活動中積極服務,提供適合的房源與交易機會,本就為委託人節省了大量的人力與物力,委託人在滿足自身需求的同時理應為自己的獲益“買單”,這樣才能做到公平交易,不然則是對中介人辛勤付出的踐踏,而且不利於此行業的健康發展。民法典也是最大程度地保護了中介人的合法權益,更有利於弘揚誠實守信的傳統美德。
為此,不論幹哪行,我們都應重承諾,守信用。誠信是現代社會每個公民安身立命的根本,如果“跳單”行為及其背後的價值觀在社會上大行其道,將給包括張傑、謝娜在內的所有社會群體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害。跳單可恥,維護公平公正的社會交易秩序,是我們每一個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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