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網際網路平臺的法律治理引發了廣泛關注。在數字經濟時代,大資料、雲計算、人工智慧等新一代資訊科技蓬勃發展,以新興網際網路為媒介的平臺企業不斷湧現和成長,逐漸成為網路空間資訊釋出、互動、利用和交易的中樞,改變著經濟社會各領域的生產生活方式,由此形成的平臺經濟呈現以下脈絡:從個體性的企業形態,演變到個體與個體之間初具規模的集合形態,再發展至現階段生態與生態之間深刻關聯的聚合形態。平臺經濟因而呈現出高度的聯結性和複雜性,其社會影響的深度和廣度也在指數式地遞增,並引發了一系列亟待解決的問題。
網際網路平臺的活動不僅與平臺企業自身有關,也與平臺所涉其他眾多企業、消費者有關,還與經濟創新、社會穩定和國家發展有關。傳統平臺經濟在發展過程中往往以效率為優先價值,以商業價值和經濟利益為導向,但隨著網際網路平臺商業模式的不斷創新和業務規模的快速擴張,也對社會治理產生了嚴峻挑戰。在此過程中,網際網路平臺企業社會影響的缺失和異化成為影響我國社會穩定和網際網路經濟產業健康發展的不利因素,進一步凸顯了新形勢下平臺治理的困難和緊迫,必須透過有效的治理機制予以解決和矯正。
透過重申正義與效率作為網際網路平臺企業發展和創新中的核心價值目標,可以發現,正義的價值目標是指,在平臺企業快速發展、盤活社會資源、創造經濟效益的同時,也需要透過社會責任治理規範網際網路平臺經濟的有序發展,實現社會公平和正義。效率的價值目標是指,針對平臺企業社會影響的法律治理,同時應尊重企業的經營自由和經營自主,需要創新監管思路並引進新的監管方式,充分發揮能動性監管的激勵機制,加強柔性監管,為產業創新和企業發展預留彈性空間。而在如何兼顧兩重價值的司法路徑上,應充分發揮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重要治理力量,整合和最佳化司法職能,構建以網際網路平臺的義務承擔為核心的規制框架,以此推動網際網路平臺的健康、穩健發展。
第一,以及時、公正的司法裁判保障平臺治理實踐。平臺企業作為網際網路經濟的重要主體,連線著企業和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其不但關涉市場主體的經濟利益,而且事關消費者的切身利益,是社會矛盾和問題的集中區域。而有效地定分止爭和化解社會矛盾是人民法院的基本職能,且主要透過司法裁判得以實現其職能。為此,人民法院應在相關案件受理之後,及時並充分地進行調查和審理。在這一過程中,既要注重多方利益的平衡,避免裁判結果有所偏頗和缺乏合理性;也要發揮主觀能動性,挖掘相關案件應考慮的法律依據和背後所蘊含的法理支撐,為涉及平臺企業及平臺經濟的法律糾紛提供優質的司法服務和有力司法保障。
第二,促進裁判者司法能力和水平的提升。傳統平臺治理呈現出中心化的監管機制,因而人民法院只需透過裁判來強化和壓實平臺的主體責任,發揮平臺在使用者管理、秩序管理等方面的高效性和便捷性即可,其具有較明顯的功能主義色彩。然而,隨著資訊社會的發展,網路空間的內容生產、商業模式呈現爆發式增長的態勢,以平臺主體責任為作用點的傳統中心化治理模式,無法有效管理多中心化的網際網路平臺生態,這也對裁判者的業務能力發出挑戰。因此,裁判者需不斷提升辦案能力和水平,以回應網路空間多中心生態的規制挑戰,拓展平臺、使用者、內容、行為等多中心的鏈式治理路徑,實現合理分配法律責任。
第三,加強裁判依據的出臺及更新。現有平臺治理規則的物件仍侷限於個體性的平臺企業,將平臺視為資訊傳送和撮合的技術工具,認為其未脫離傳統的商業模式。然而,一方面,強平臺時代已經到來,這意味著,諸如資訊保安、市場壟斷、不正當競爭、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問題開始出現,需圍繞平臺企業的新特點、新發展、新模式進行司法治理。另一方面,數字經濟表現出明顯的互動性和平臺性,網際網路平臺日益成為數字經濟時代重要的組織模式,其既是規則的約束物件,也同時生成新的治理規則,反作用於社會經濟的發展。為此,人民法院應與時俱進,針對平臺企業的新問題、新情況、新挑戰,及時釋出和修改指導性案例、司法解釋等,提升司法治理的科學性、有效性、針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