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疑似“謝娜張傑購房跳單”的新聞被頂上了熱搜。不是當事人不瞭解實際情況,不好妄加揣測。還是先讓子彈飛一會兒吧。
民法典頒佈施行已滿週歲,其中第九百六十五條原文是這樣的: 委託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後,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
敲黑板:
一、委託人。記得一定一定要和客戶或者業主簽訂委託合同,也就是中介合同,他才能成為你的委託人,僅僅帶看一次很難認定他就是你的委託人了
二、接受中介人的服務。此處要注意將中介人的服務明確具體地寫到中介合同上,在中介合同中專門起一條列明那些屬於中介人的服務內容,比如選房,帶看,籤合同等等,越詳細越好。
三、利用中介提供的機會或者媒介。
1、這個地方要注意的就是看業主是否獨家委託,如果不是,客戶有可能從其他途徑獲得房源,所以,儘量做獨家房源。
2、另一方面要看客戶是否獨家委託中介公司購房,委託的同時有沒有放棄同時委託其他中介購買該房屋的權力。如果既不是獨家房源也沒有獨家委託購房,客戶極有可能在A中介看房而在B中介成交。
四、繞過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意思就是客戶和房東直接籤合同了,這就屬於跳單,這種情況下,該給的中介費應當繼續支付,而不用再管後續的網籤、貸款、上稅、過戶等一系列服務之類的。
綜上所述結合疑似“謝娜張傑購房跳單”事件雙方當事人所羅列的證據大家不難判斷是非曲直。這將是一個螞蟻對標大象的事件,無論結局如何大象都沒有輸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