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短期健康險短險長做、增額終身壽險變相突破定價利率、新冠隔離險片面宣傳等亂象,監管再次出手!
近日銀保監會人身險部下發了《人身保險產品“負面清單”(2022版)》,總計82條,較2021年新增9條。還有2條有所微調,共計11項內容調整。
針對產品條款表述、責任設計等四方面完善“負面清單”
據瞭解,面對人身險產品存在的問題,2018年,銀保監會人身險部組織開展了人身保險產品專項核查清理工作,併發布“產品開發設計負面清單”(2018版),要求險企對照負面清單進行自查整改,對於其他公司產品核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引以為戒,及時變更、停售類似產品,已經造成不良影響的,要及時報告、認真整改,不能存有僥倖心理。此後,負面清單成為監管部門進行產品管理的抓手,也為險企產品開發提供對照參考。
2022年,銀保監會人身險部在總結2021年產品日常監管、產品問題通報等工作基礎上,結合“2021版負面清單”,彙總編制了“負面清單”2022版。
2022版“負面清單”,分為產品條款表述、產品責任設計、產品費率釐定及精算假設、產品報送管理4個部分新增了9條內容。對比2021版“負面清單”,2022版“負面清單”還有2條有所微調,共計11項內容調整。
具體看來,新增以下9條內容:
(二十二)短期健康保險產品條款中關於不保證續保的表述不符合監管規定,存在較為嚴重的誤導隱患。
(三十九)醫療保險條款混淆“惡性腫瘤”和“惡性腫瘤-重度”概念。
(四十)惡性腫瘤疾病保險僅含“惡性腫瘤-重度”責任,產品定名不符合要求。
(四十一)增額終身壽險的保額遞增比例超過定價利率,存在嚴重誤導隱患。
(四十二)增額終身壽險的減保比例設計不合理;加保設計存在變相突破定價利率風險。
(四十三)產品責任中包含滿期金累積生息責任,存在嚴重風險隱患。
(六十五)醫療保險費率釐定年齡區間跨度過大,存在不公平定價風險。
(六十六)產品現金價值計算不符合一般精算原理,存在長險短做風險。
(八十二)健康保險繳費表作為單獨材料報送,未包含在費率表中。
此外,相較2021年版“負面清單”,2022版對其2項違規行為進行了微調。一是在2021版“健康保險產品猶豫期設定過短,等待期設定過長”基礎上將“等待期未以突出的方式讓消費者瞭解”列入負面清單。二是,新冠隔離險,在被監管點名存在片面宣傳和惡意渲染炒作之後,被列入2022版的“負面清單”中。
短期健康險“短險長做” 易引發理賠糾紛
根據上述“負面清單”新增內容,短期健康險“短險長做”的情況引發監管關注。
所謂短期健康保險產品,是指保險期間一般在1年及以下,且不保證續保的保險產品。保險期間超過1年的,或包含保證續保責任的健康險,均屬於長期健康保險。
短期健康保險由於價格相對便宜,且短期有較強的保障針對性,一度備受追捧。部分中小險企憑藉“百萬醫療險”實現保費迅速躥升。隨著市場空間的不斷擴容,風險顯現。百萬醫療險賠付率呈不斷上升,產品同質化、利潤率下行,一些缺乏運營經驗的小險企也因此陷入虧損邊緣。
但部分公司為搶佔市場,在短期健康險產品設計中設定“連續投保”“自動續保”等條款或告知消費者在滿足相關條件的情況下,可申請續保,一旦賠付率超過預期就停售產品。
為規範短期健康險市場,監管一再發力。2021年1月11日,銀保監會下發《關於規範短期健康保險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明確要求保險公司不得在短期健康保險產品條款、宣傳材料中使用“自動續保”“承諾續保”“終身限額”等容易與長期健康保險混淆的詞句。同時要求不符合該《通知》要求的短期健康險產品,應於2021年5月1日前停止銷售。自該《通知》釋出以來,多家險企陸續釋出短期健康險停售公告。
在業內看來,此次監管將短期健康險“短險長做”列入“負面清單”,有助於引導短期健康保險業務規範發展,有利於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有利於維護市場公平合理的競爭秩序。
增額終身壽險套路深 保額複利遞增而非收益率或利率
伴隨銀行定期存款利率下降,增額終身壽險產品,成為一些中小公司和銀行系險企的主推產品。但部分險企,宣傳上打擦邊球,混淆概念。
1月29日,銀保監會通報指出,部分險企增額終身壽險存在產品設計問題。如,6家險企報送的11款增額終身壽險增額利率超過3.5%,易與產品定價利率混淆,存在噱頭營銷風險。
事實上,選購增額終身壽險不能只看利率,更要關注其基本保額,複利要基於基本保額計算。即便複利高,如果基本保額較低,就談不上價效比高。
業內專家告訴北青金融,理財型保險購買主要是看投保人的風險、理財目標和理財獲利能力,以及保險公司的投資水平,當然利率水平下降也是一個可以考慮的因素,但並非是最重要的,因為保險公司理財型保險產品的投資回報率也在隨銀行利率做出調整。理財型產品的不足歸根結底還是投資回報率總體偏低。
重疾險混淆疾病概念概念或導致變相縮減保障責任
根據銀保監會規定,自2021年2月1日起,各保險公司不得再銷售不符合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2020年修訂版)的重大疾病保險產品。根據該疾病定義使用規範,惡性腫瘤分為惡性腫瘤——重度、惡性腫瘤——輕度,並進行了詳細解釋。
在銀保監會近期在人身保險產品問題通報中指出,人保壽險的某疾病保險,條款中關於極重度惡性腫瘤的相關表述與行業《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2020年修訂版)》不符。
在業內看來,重疾的定義實際上關係到保障範圍,如果險企對疾病定義使用不規範,混淆概念,或形成變相縮減保障責任,容易引發理賠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