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一直以來房子對於人們來說都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財產,這就導致很多人在結婚之時,由於房子歸屬問題而產生了很多矛盾。然而隨著《民法典》對於有關內容的規範,使得人們再也不用因房產證上寫不寫自己的名字而產生爭論了。
在談婚論嫁時,很多人都會就房產證上是否要寫上自己名字而爭執不休,甚至有很多新人就因為這件事情而導致沒能,走在一起。之所以人們會如此執著於房產證上是否寫上自己的名字,主要是為了心裡獲得一份安全感與歸屬感。
尤其是很多女性在結婚以後會產生非常強烈的焦慮症,因為在這些女性的心底有一種會被趕出房子的恐懼,所以會強烈的要求在房產證上要新增上自己的名字。而另一方面則是因為現在的房價總體來說都是比較偏高的,所以大多數人結婚所買的房子都是按揭付款的,而這就導致兩個人需要共同來承擔這份貸款,而這就導致很多夫妻在離婚的時候因為房產歸屬問題而爭執不休。
此前我國關於財產劃分中,並沒有對這方面進行細緻劃分,而房產證上寫了誰的名字,那麼這部分房產的歸屬權就有誰的一份,因此房產證上寫誰的名字一度成為了很多人結婚時都要爭論的話題。不過現在隨著《民法典》關於婚姻法方面的規定,使得房產證上無論寫誰的名字都已近不再重要了。
由於近年來因離婚而導致的房產官司有很多,是以我國的婚姻法經過完善,對房產分割方面有了進一步的解決辦法,其中主要涉及4個新規定。為此,房產證寫誰的名字不重要?“4個新規”出臺,房產分割有新辦法了。
第一個在婚前所購買的房子表示是這個人的婚前財產,如果這個房子還是透過全款購買的,那麼即便在房產證上因結婚而將名字都寫了上去,但是這個房子在離婚後還是屬於出資一方的,因此在離婚時不能將其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處理。而對於一方買房,另一方出錢裝修的這種情況,那麼這個房子還是屬於購房者所有的。
之所以做出這樣的財產劃分,是因為在婚前購買的物品屬於該人的個人婚前財產,只有在步入婚姻以後,兩個人共同擁有的房產等物品才能屬於夫妻兩個共同擁有,可以進行分割處理。因此無論房產證上是否新增上了另一方的名字,該房產的歸屬權已經不會再受到影響了。
第二個則是婚前一方貸款買了房子,在婚後兩個人共同承擔房貸,以前這種情況下由於首付款是其中一方所支付的,因此,該房產仍然屬於付了首付款的一方所有。不過,這種劃分方式對於很多人來說確實是不公平的,因此《民法典》中的對於這一部分資金的界定有了更明確的劃分。在其相關規定中明確表示,首付款由誰付的就歸哪一方所有,而兩人結婚後共同還貸的部分則可以作為兩個人的夫妻共同財產來進行劃分,這樣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維護了夫妻雙方的利益。
第三個是婚後添置的房產,但因為該房產是由其中一方父母花錢購買的,所以即使在離婚以後,該房產仍然由父母所有。並且相關條例中明確表示,即便是明確對方贈與的房產,該房產仍然不能夠作為兩個人的共同資產來進行劃分。
第四個就是由父母全款給子女買的房子的情況,即便在購買後兩個年輕人一直常住,在離婚以後,這個房屋從本質上來講還是其中一方父母所有的財產,因此不能規劃到夫妻共同財產之中進行分割。
除了以上這4類情況以外,還有一種情況也給予了明確的劃分,那就是父母付了首付款以後,後續的貸款部分是由夫妻雙方來共同承擔的,那麼夫妻共同財產只包括夫妻雙方共同歸還房貸的這一部分資產,是可以進行劃分的,而其餘的部分以及這棟房子的歸屬人還是父母。
結語
《民法典》中對於夫妻雙方共同房產的劃分,尤其是在房產的劃分方面做出了更加細緻化的規定,這樣就更好地避免了因離婚問題而產生的糾紛,而且還非常貼近人們的生活實情。所以,現在再談及結婚問題不用再為房本上是否寫了自己的名字而爭論,這幾點關於房產劃分的才是關鍵。如果是透過貸款的方式來購房的,為了避免出現離婚狀況以後對財產劃分產生爭議,建議由夫妻雙方來共同承擔這部分放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