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改非”房屋能否獲得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對於房屋徵收,主要依據的法律是2011年頒佈實施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在該條例中規定,對於經營性用房,因為房屋徵收對其造成的停產停業的損失,應當根據房屋被徵收以前的效益、停產停業的期限這些因素進行考慮,來給予被徵收人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但是,在實際生活中,還存在著這樣的情況,房屋的產權性質雖然是住宅,但是已經取得了營業執照,實際上從事的是營業活動的房屋,即我們通常所說的“住改非”的房屋,那麼對於這類房屋能否獲得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呢?
2003年,國務院辦公廳釋出《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認真做好城鎮房屋拆遷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的緊急通知》,其中提出“對拆遷範圍內產權性質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經營性用房的補償,各地可根據其經營情況、經營年限及納稅等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所以說,對於“住改非”房屋不能一刀切地將其認定為住宅,而不對其進行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而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根據房屋的具體的經營的情況、經營年限以及納稅情況,結合當地的政策,實事求是,在此基礎上作出既合法又合理的補償。當然,對於那些產權性質為住宅,但是從事的是營業活動的房屋,但是沒有取得相應的營業執照的房屋,一般是不給與停產停業損失這部分的補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