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單”行為亦稱為“跳中介”,是指買受人或出賣人已經與中介(公司)簽署了預售確認書、委託求購協議或出賣協議,中介公司已經按照協議履行了提供獨家資源資訊並促使買賣雙方見面洽談等促進交易的義務,買賣一方或雙方為了規避或減少按照協議約定履行向中介交付中介費的義務,跳過中介而私自簽訂買賣合同的行為。
不少跳單情形,中介公司為了保證自己的勞動成果不付諸東流,一般會在中介合同中約定禁止跳單條款。
“跳單”違約構成要件
(一)委託人接受了中介人的服務;
(二)委託人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資訊機會或者媒介服務;
(三)委託人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
中介公司為了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通常在居間合同中約定“跳單”行為的違約責任問題。居間合同,又稱“中介服務合同”,是指居間人根據委託人的要求為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提供機會或進行介紹,而委託人須向居間人給付約定報酬的協議。
各種名目的中介合同,如《看房確認書》、《獨家代理協議》、《中介服務合同》等,只要符合“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的特徵,均為《合同法》上的居間合同性質。
判斷“跳單”違約條款是否有效主要從以下兩方面來判斷:
第一,合同約定的禁止跳單條款是否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第五十三條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
第二,禁止跳單條款通常都是中介公司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且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其性質屬於格式條款,因此還要分析該條款是否存在“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情形”來綜合進行判斷。
現實中的跳單糾紛中介要求支付費用的訴求,有時會得到法院的支援,有時會被駁回,法院還是要看具體案情處理。
審判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釋出的指導案例1號“上海某物業顧問有限公司訴陶某居間合同糾紛”一案確認了:居間合同中禁止買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資訊,卻撇開該中介公司與賣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約定具有約束力,即買方不得“跳單”違約;但是同一房源資訊經多箇中介公司釋出,買方透過上述正當途徑獲取該房源資訊的,有權在多箇中介公司中選擇報價低、服務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為不屬於“跳單”違約。
房產買賣雙方一般都為陌生人,中介作為中間人,相當程度上承擔著信用中介的作用,有利於降低房屋買賣風險,從某種程度上可以為買賣雙方背書。
買房人的跳單行為,實際上違背了應當踐行的契約精神,不尊重別人的勞動成果,同時觸犯了法律。
在此也提醒各位朋友,買房跳單,法律風險不容忽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第九百六十五條 委託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後,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