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身體健康狀態的改善,一直是食品違法宣傳不斷追逐的目標。而且在變著花樣翻新。在電視廣告中說開車犯困嚼了某種口香糖就提神醒腦,是一種運用畫面場景切換來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在晚會小品中說喝了奶粉就長高是一種運用文藝表演來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而在廣告中說吃某種食物改變不良健康症狀,也是一種新型的被忽略的虛假宣傳。
有一款叫倍力優的羊奶粉,在電視臺做廣告,請了方青卓、牛犇等老藝術家代言,本來是一個很好的企業辦的一件很好的事,卻出現了這樣的場景:消費者說:“我以前是關節痛還拄柺杖四肢疼還不能打彎,喝了倍力優羊奶粉後,柺棍也撂了,還能蹲成這樣呢。”“以前嘴上總起小泡泡,喝了倍力優羊奶粉,提高了我的免疫力,現在氣色面板也白了。”
這是不是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虛假宣傳呢?先說羊奶粉,羊奶有豐富的營養價值,但是,這個營養價值的體現只是和日常飲食一樣的基礎營養供給,並沒有健康干預的作用,而且羊奶粉既不是藥品也不是保健食品,根本不允許聲稱健康功能。再說說廣告裡的場景。“腿都打不了彎,拄上柺杖了”,喝了羊奶粉就下蹲了;“嘴上起泡”,不外乎面板或者內分泌方面的疾病,喝羊奶粉氣色就好了?
提高免疫力是保健食品的一種功能,作為普通食品的羊奶粉能夠這麼說嗎?廣告法第四條明確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第二十八條規定:“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條也規定:“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內容。”所以,這個廣告的橋段已涉嫌違法了。
除此之外,在網上搜索倍力優,其宣傳文章裡描述:“6年前因為骨質疏鬆摔倒,結果導致粉碎性骨折,在醫院花了6萬多動手術也沒治利索,出院後一年多都走不了路。但是這次來西安,參觀工廠的時候阿姨從未表現出不適,若非她親口講述,沒人看得出來她竟然曾經粉碎性骨折。據蔣阿姨所說,她是在接觸倍力優羊奶粉、吃上倍力優的氨糖以後,腿腳開始慢慢變好的。從不能走路,到參加旅遊,蔣阿姨的這個轉變讓我作為局外人都替她感到欣喜。”如此,便涉嫌違法宣傳。
倍力優這樣的宣傳具有蠱惑性,是因為整個廣告中沒有說“病”只是說“症”。說案例中的消費者有種種身體的不適,然後吃了某種食品得以改善。這樣,在廣告稽核中,貌似沒有提及疾病預防治療。殊不知,所謂疾病,就是由自體內遺傳系統存在疾病基因或環境刺激因素等的作用下引發或誘發生命機能發生有害改變。引發代謝、功能、結構、空間、大小的變化,表現為症狀、體徵和行為的異常。實際上比較明顯的症狀就是疾病的表現。業內人士表示,“說食品改善某種明顯的症狀就是涉及預防治療功能,就是誤導消費的虛假廣告”。
法規必須不折不扣地執行。什麼是遵紀守法?就是法律不讓說的話絕對不能說。那些堅持喝了羊奶粉的消費者可能會有健康狀態的改變,但是這樣的機率實在是太小,喝羊奶粉達到“讓腿不能彎的患者丟掉柺杖”的程度更是不合邏輯的事情。而且即使有骨病恢復正常的案例,更多的原因恐怕還是治療醫學和康復醫學的作用,而不是喝羊奶粉。特別是,這樣明顯的健康狀態改變,就是疾病的康復和治療的作用。而不應歸功於羊奶粉。
羊奶粉是好產品,圍繞著營養成分、生產品質和企業形象宣傳就足矣,為什麼還想方設法去觸碰法規紅線呢?
食品安全法規定:“對食品作虛假宣傳且情節嚴重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暫停銷售該食品,並向社會公佈;仍然銷售該食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食品,並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條:“違反本法規定,在廣告中對食品作虛假宣傳,欺騙消費者,或者釋出未取得批准檔案、廣告內容與批准檔案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廣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給予處罰。廣告經營者、釋出者設計、製作、釋出虛假食品廣告,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曉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