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有企業的一點思考和隨筆:公司法人治理和領導班子管理
資本組織形式變化及治理影響
1901年清政府啟動新政,在清政府推行的新政之一即“倡導商業”,三年後1904年,清政府頒佈了中國歷史上的第一部公司法《公司律》,是對中國歷史上商業組織形式的一次變革,是適應單一資本來源渠道向多元資本聯合的商業組織形式,在以往的歷史中政府資本和商人資本是相對分離的,紅頂商人更多透過官督商辦的形式獲得訂單個的銷售渠道,古代常說的鹽商、絲綢商大抵如此,在政府管理機構上有鹽政、織造局等機構。在商人資本中,往往透過借貸的方式完成資本積累,即便入股的形式,也往往是明股實債。在洋務運動期間,新的資本組合形式即官商合辦,在民間資本組合上,股份制也成為效仿國外的洋行的資本整合方式,公司制說到底是適應資本多元組織形式的。在治理形式上,形成了適應出資人和經理人的的二元決策結構,在治理結構上體現為董事會和經理層的二分。
1949年後,特別是1953年到1956年的三大改造之後,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建立,所有制形式發生變化,與此相適應的依然是出資人和經理人的二元結構,在治理機制上上形成的是黨委領導下的廠長負責制,在形式上體現為黨委會和廠務會,外加職工代表大會制,形成決策監督的治理機制。1978年改革開放後,在所有制結構上再次調整,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並存,也意味著著在資本的組合形式上出現多種組合方式,在這種情況下,1993年公司法頒佈,也正式適應了這一趨勢,與此同時“國營經濟”“國營企業”分別調整為“國有經濟”“國有企業”,四年後1997年“混合所有制”作為新名詞登上歷史的舞臺。公司法頒佈後,在企業治理結構上,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的多重治理結構,在國有企業中還有黨委會、職代會,特別是在國有企業決策監督體制也就變得更加複雜,有限的權力在各治理主體之間如何分配,成為企業治理的難題。
治理結構、人事安排及其影響
從治理安排來看,董事會、監事會都是股東會的衍生結構,本質上作用都是監督,監督的物件則是經理人。從實際運作情況來看,監事會作用發揮是最不充分的,與效仿的物件德國的監事會的作用不可同日而語。如果在加上黨委會,國有企業在2016年之前,“三駕馬車”是常態,再加第四駕馬車——外派監事會主席。在2016年以後,國有企業黨委書記、董事長“一肩挑”成為常態,部分地方改革後監事會由外派調整為內設,新公司法徵求意見稿,更加直接符合一定條件可以不設定監事會,即減少一個企業治理主體。此外,在落實黨委會重大事項前置研究之下,黨委會、董事會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出現重複決策,特別是在黨委書記、董事長一肩挑的加持下,和理想的治理結構和狀態還是還是有差距,特別是在外部董事佔多數之前,董事會的決策出現虛化的趨勢,外部董事佔多數之後對這一情況有所改變,但是黨委會前置研究對董事會決策發揮著關鍵性的作用。
治理結構與領導班子分工及其影響
在國有企業,國有資本出現多重委託,首先是政府委託給國資監管機構(一般為國資和財政),國資監管機構委託給董事,董事會再行委託給經理人,法理上至少存在三重委託。但是在現有的體制下,三重委託在人事任免上又出現一次重要的交集,即所有包括董事、監事、經理、黨委委員都來自於組織任命,來源於同一個權威的授權,只是分工略有不同,在這裡整合成一個整體叫“領導班子”,來自同一個權威的不同主體呈現出整合的內涵,因而在企業運作過程中,法人治理遠不如班子分工來得更加有效。法人治理的權力結構體現在決策、執行、監督之間的不同分配,而領導班子分工則體現的是一種在民主集中制基礎上相對平等的權力分配格局,解構和消弭了決策、監督、執行之間的差異,也就一定程度上導致了法人治理的在國有企業容易出現失靈。
此外,國有企業承擔政治使命的經濟組織,在出生之時就是“不自由”的,承擔著深刻的使命和責任,其法人人格是服從於政治和經濟使命的。在20世紀的美國大公司時代,公司的所有經營運作越來越由職業經理人(自己選自己的執行董事),而公司的股東們逐漸被排除在公司管理之外,這也就是所謂公司的兩權分離,即公司的經理主義時代的來臨。在國有企業,也面臨著這樣的難題,董事與監事,董事、監事與經理層之間往往難以監督關係,也就是說國資監管很難透過董事、監事來實現,當然不是說國有監管就出現空白,紀檢監察、巡視巡察以及審計則成為必要的補充,但是往往是遠距離、週期性的,當然上市的公眾公司除此之外還有更多的來自外部的監管,監管的時效性肯定是相對滯後的,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解釋一些暴雷事件的發生,國有資本在承擔了政治和經濟使命之時,也承擔了也受託人帶來的不確定定性風險。
從傳統文化來看,中國社會組織的基本邏輯核心是責任權威,即以一個敢於也能夠擔當組織最終風險責任的人為核心,在公司資本組織中,這個核心權威就是公司控制人(領導人),即所謂的“一把手”。中國的公司治理問題,是在由作為主動者的公司控制人和作為被動者的股東,所結成的股東關係網中展開的。中國的公司控制人如何以自己的“德”——對公司的最終責任擔當——為重心,讓股東們信靠自己,一手掌控公司進行運作,是中國式公司治理的基本問題。
對於中國的公司制企業來說,公司治理的核心是企業家的最終責任擔當精神和擔當能力。
部分觀點參考徐華 徐學慎《近代企業資本組織:公司制的中國化》
作者公眾號:企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