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樓市行情不好,開發商的資金緊張,開發商破產,樓房爛尾房屋無法交付的現象非常多。那麼開發商破產,樓房爛尾房屋無法交付,購房人與開發商的房屋買賣合同因此解除的,購房人因購買房屋欠銀行的按揭貸款應該由誰還呢,是由購房人繼續償還,還是由開發商負責向銀行償還。如果由開發商償還,開發商已經破產或是出現嚴重資金問題了,銀行的貸款將是無希望收回的。如果由購房人償還,那麼購房人將面臨錢財兩空,而房屋對於個人來說,價值較大,有的人一生也就能買一套房,勢必會影響社會穩定。那麼從法律上來看,應該由誰償還銀行的貸款呢?
對此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購房人與開發商的房屋買賣合同解除與銀行無關,銀行有權要求購房人按照購房人與銀行簽署的借款合同償還貸款以及利息。
第二種觀點認為購房人與開發商的房屋買賣合同解除的,購房人與銀行的貸款合同也應解除,購房人對與銀行的貸款合同解除沒有過錯,是因開發商的過錯導致房屋買賣合同以及貸款合同解除。銀行在貸款合同中約定購房人與開發商的糾紛與其無關,是銀行制定的格式條款,對購房人無效。銀行的貸款應由開發商進行返還。
對此,最高法在相關司法解釋中採納了第二種觀點,認為購房人與開發商的合同解除,購房人與銀行的貸款合同同時解除的,應當由開發商返還銀行貸款並且返還購房人首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