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知道,醫療並不完美。例如,很多治療措施是可能產生併發症的,例如手術後刀口感染了;醫生也是肉眼凡胎,可能會漏診或誤診,從而延誤治療。那麼,是不是隻要有問題就應該賠償全部損失呢呢?顯然不是。這裡我們主要看三點:
第一點,是看醫方的診療行為是否合規?
例如,醫院是有沒有盡到告知義務?有沒有盡到預見風險的義務?有沒有盡到規避風險的義務?有沒有盡到風險真正發生後的及時救治的義務?
第二點,是看有沒有給患者造成損害後果?
這裡的損害後果,可以是費用的增加、住院時間的延長,身體功能不可逆轉的損害等。每種損害賠償金額都有具體的計算公式。
第三點,是看以上的第一點和第二點之間,有沒有聯絡?(或者叫有沒有因果關係以及參與程度)
這個第三點是很多人特別是患方容易誤解的地方,也是爭議比較大的地方。很多時候需要醫療損害鑑定機構進行鑑定。這個“第三點”的道理並不複雜,可以用交通事故的處理來類比:例如駕駛員駕車撞了行人,是駕駛員全責?主要責任?還是次要責任?
人的醫生難免接觸醫院,並不是所有的疾病都是可以治好。為了治療,甚至有時要採取必要權衡利弊,以小弊換取“大利”,例如手術就是這樣一種措施。雖然手術有風險,但是為了治療,在醫方充分告知患方的基礎上,患方綜合權衡利弊,做出選擇。
話說回來,醫患雙方要相互理解,這樣才能更好地共同應對疾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