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中的“十惡”:
(1)謀反:謂謀危社稷,指謀害皇帝、危害國家的行為;
(2)謀大逆:指圖謀破壞國家宗廟、皇帝陵寢以及宮殿的行為;
(3)謀叛:謂背國從偽,指背叛本朝、投奔敵國的行為;
(4)惡逆:指毆打或謀殺祖父母、父母等尊親屬的行為;
(5)不道:指殺一家非死罪三人、肢解人及造畜蠱毒、厭魅的行為。
[厭魅:“厭媚”,用迷信方法以迷惑或傷害他人。做個紙人或玩偶插針。]
(6)大不敬:指盜竊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偽造或盜竊皇帝印璽、調配御藥誤違原方、御膳誤犯食禁以及指斥皇帝、無人臣之禮等 損害皇帝尊的行為。
(7)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經祖父母、父母同意私立門戶、分異財產,對祖父母、父母供養有缺,為父母尊長服喪不如禮等不孝行為。
(8)不睦:指謀殺或賣五服以內親屬,毆打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長等行為。
[大功: 9個月熟麻布 。為堂兄弟、未嫁的堂姐妹;已嫁的姑、妹;已嫁女為母親、伯叔父、兄弟。
小功 :5個月較細的熟麻布 。本宗為曾祖父母、伯叔祖父母、堂伯叔父母、未嫁祖姑、堂姑、已嫁堂姐妹、兄弟之妻、從堂兄弟及未嫁從堂姐妹、外親為外祖父母、母舅、母姨]
(9)不義:指殺本管上司、授業師及聞夫喪匿不舉哀或服喪的違禮的行為。
(10)內亂:指 奸小功以上親屬等亂倫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