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盤廣告經常大氣磅礴,讓人看上去就容易印象深刻。但同時樓盤廣告也是廣告違法的重災區。本文所談的是樓盤廣告能否宣傳市政條件,以及涉及該類情況如何處理的問題。
案件回放:
某地產公司製作了一份樓盤摺頁廣告,廣告內容中表述:“約60萬方生態溼地,放懷天地”、“約1.5萬方濱河溼地公園”、“xx湖溼地公園”、“xx湖溼地公園”的文字內容。
上述廣告內容經過調查,按照涉案樓盤所處地理位置,“約60萬方生態溼地,放懷天地”是指距離該樓盤約500米左右在xxx河旁的“xxx旅遊區”,該區域面積較大,由綠地、植被組成,時常有市民在該草坪休閒娛樂;“約1.5萬方濱河溼地公園”是指緊挨涉案樓盤西面的帶河道小型公園;“xx湖溼地公園”無任何指向,目前xx街道區域內也沒有“湖”,只有“xx河”。按《辭海》基本釋義:湖泊,四周為陸地的廣闊水域,因此“河”、“湖”之間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所以“xx湖溼地公園”並不存在,屬於當事人刻意營造居住環境的舒適性而對市政設施所作的誤導宣傳。
本案涉及樓盤廣告關於市政設施的宣傳法律問題。我國廣告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房地產廣告不得對規劃或者建設中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以及其他市政條件作誤導宣傳。河流或者湖泊其實很難列入交通、商業或文化教育設施的範疇,但是其仍然屬於市政條件的一種,即,廣告法第二十六所述的其他市政條件。按照該條規定,房地產廣告及房源資訊應當真實,本案房地產廣告將河流宣傳為湖的行為實際系對其他市政條件作了誤導宣傳。此外,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第三條也規定,房地產廣告必須真實、合法、科學、準確,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
透過以上規定可知,我國法律並未禁止房地產廣告對鄰近的市政條件進行廣告宣傳,但是依據廣告法相關規定,地產企業在廣告宣傳中應當注意與實際相符,不得產生對消費者的誤導,甚至透過虛假形式呈現廣告內容。如果涉及的相關概念並不清晰,可以在廣告中做適當備註提示。對應規劃或者建設中的相關市政條件,則需要特別註明正在規劃或者建設中。本案地產公司因為透過其他條件做誤導宣傳被市場監管部門實施了行政處罰。
對於消費者而言,對於地產公司的廣告一方面要注意甄別,同時要注意留存地產公司所做廣告的相關證據。一旦相關事項與廣告內容不符,消費者可以將該證據作為主張相關權利的重要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