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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鄉村全面振興奠定堅實基礎

從上世紀60年代初期確定了農村的經營制度以來至今,農村基本上是按照“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經營制度在執行,雖然在後來的八十年代初期用“家庭聯產承包經營”為主,調整了農村的生產經營體制,但是還是完整保留了“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制度。但是在上世紀八十年代初期實行的”政社分離“中,沒有給原來的集體經濟組織保留相應的主體位置,導致農民在農業生產中集體組織嚴重缺位,無法繼續為農民提供相應的保障和基本服務;而作為集體組織的代理者村民委員會卻又沒有盡責,於是農民開啟個體化經營,導致農村農業生產基本逐漸失去規模化和足夠的競爭力。由於受到家庭勞動力和個人能力上的差異化,農民因收入不同逐漸分化形成嚴重的貧富懸殊兩極化。從2016年開始農村在推動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的改變,到目前大部分農村已經完成這項工作,村集體經濟組織得到相應的恢復,並在逐步取得一定成果。

農村目前最大的問題是:首先家庭聯產承包的方式是以“人均等份保障式”,形成大量的家庭耕種土地規模不足,產生大量的富餘勞動力和年就業率不足;其次,農業產業單一化日趨嚴重,造成農村產業過剩,無法足夠安置富餘勞動力導致勞動力過度外流,形成農村嚴重的空心化。主要的原因就是集體經濟組織長期的缺位,導致農民在採購、生產、加工、銷售都需要親力親為。由於個體農民的規模不足,在市場方面屬於價格接受者,形成農業生產成本高,銷售價格又低的兩難局面,嚴重挫傷農民的繼續從事農業再生產的積極性。要破解中國三農問題實現鄉村振興,首要的就是要把原來農村的集體經濟組織振興起來,採用有保障產業、人才、生態、文化的振興,實現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的目標。

  1. 目前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現狀

在1983年進行“政社分離”後,為了更好的銜接原來公社的政經分離,在原來的大隊的基礎上成立一個“群眾性自治組織(自我組織、自我管理、自我服務)”村民委員會,負責農村的公共治理工作,為了適應和強化村一級的管理,原來的基礎的集體經濟組織生產隊的職責收攏到村這一級,生產隊這一層級的集體經濟組織基本被弱化。這也是後來農村相應衍生出很多問題,基本來自這一層組織的弱化造成的結果。剛開始的時候村一級集體經濟組織還能起到一定作用,隨著第二次土地承包延長到30年,村一級集體經濟組織也被完全弱化和休解,最多也僅僅在村內保留一個集體經濟合作社的名義。這些也是造成後來村集體資產被各種方式出售、侵佔和損耗殆盡的根源。到目前為止,可以說很多農民都不知村裡還有這樣一個代表自己的集體經濟組織,因為村委會基本上代行了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責,而且是僅僅以村民委員會的名義進行。

從2016年開始試點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資源變資產、資金變股金、農民變股東)改革,到2020年全國性實施這項針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改革,遺憾的是這項改革僅僅主要針對”三級所有“中的中間(村)一級集體經濟組織進行了改革,卻沒有下延到對“隊為基礎”中的隊(現村組)這一級集體經濟組織,以及上延到鄉鎮(原公社)以及的集體經濟組織進行改革。依照現行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農村集體產權所有者是原來生產隊(現在的村民小組)這一層級的集體所有,而作為村一級的集體經濟組織沒有集體資產所有權,村一級集體經濟組織僅僅是一個在一定區域內的集體經濟組織生產指導組織。目前村內集體經濟組織之間的邊界依然非常清晰存在,村民之間的歸屬邊界也沒有被打破。這也是現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雖然改革了,但是沒能發揮很好作用的癥結所在。

在對改革後的村集體經濟股份合作社的名號使用上,按照現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能夠成為股份經濟合作社的應當是以原來隊一級為主的村內集體經濟組織,而不是將這個稱號冠給應當稱為村股份合作聯合社的村一級股份合作社,因為村一級的集體合作社是有村內多個內部集體經濟股份合作社聯合成立的,所有其應成為股份合作聯(合)社。所以將股份合作社冠在村一級集體合作社上是不恰當的。

  1. 村民委員會的不盡職代理導致村集體資產的大量流失

目前很多村集體基本上沒有任何積累,村內的很多公共資產也被一些村民或第三者用各種方式佔有佔用或取得。為了配合鄉鎮政府發展工業或其他經濟,以低價的方式出讓集體所有土地或其他資產。同時由於缺乏相應足夠的監管或監管不到位,村幹部在使用集體資產方面缺乏足夠的限制,村委會經常越權行使代理權任意處置集體資產,特別是在資金使用時用於各種明目的招待支出比比皆是。這也是造成如今村幹部和村民之間的嚴重的對立問題所在。

由於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村內的缺位,以及村委會的代理不盡職,造成村集體缺乏公共積累,無法為村民提供更多的公共保障和服務,致使村內村民貧富懸殊越來越大,最終形成大量的貧困戶,為社會穩定帶來嚴重的壓力。雖然在過去的一年裡,我們國家實現了全民脫貧的偉大目標,然而農村大量的低保戶的救濟問題依然存在,部分農戶還會因各種不可控事件發生導致的再次貧困。

目前很多小微資本藉助鄉村振興的東風,快速進入鄉村佔用優質鄉村資源,而作為村委會或村集體只能作為中介者的身份,為集體或農民獲得低廉的租金收入,但是資本卻利用資本的優勢快速佔有原本該屬於村集體和農民的土地產出剩餘。資本進入鄉村是一個好事,但是必須在以集體經濟組織為主導下逐步進入鄉村,為集體經濟壯大和發展賦能,才是真正有效的對資本的利用。如果僅僅為了獲得低廉的地租和部分微笑收益,而將大量優質資源流轉給資本使用的話,那就是一種殺雞取卵的短視做法。

  1. 農民專業合作社天生功能缺失,無法替代集體經濟組織的作用

農業專業合作社是農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成立的一家合作組織,是農民以專業為主進行橫向合作的一個法人組織。它和集體經濟組織之間最大的差異是:集體經濟組織是農村村社內部一定範圍內以土地等資產共有為基礎形成的一個公有制經濟組織,需要為社員提供社會保障和相應服務為主的集體組織;專業合作社是農民自願發起組織的一個以生產合作為主的經濟組織,主要是解決個體農民無法個人解決的生產規模和市場對接問題,依法成立的一個專業合作性組織。

鼓勵和支援成立農民橫向合作的專業合作社,主要是為了讓農民透過專業上的合作,形成相應的規模更好對接市場,促進農業產業化發展,農民可以多渠道獲得增收來源。然而,從目前專業合作社的運營情況來說,很多專業合作社基本上運營不良或者是基本沒有運營,更多的專業合作社是無限時無經營狀態,或者是單一法人發起的為主。農民或一個農業公司發起成立專業合作社的主要作用是對接政府惠農或者是產業扶持政策為出發點,從如何為成員提供解決方案或相應服務的社非常稀少。

四、全面深化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產權制度改革,發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作用,為鄉村振興提供基礎保障

目前農村衰敗、農業衰退、農民衰減,很多的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沒有很好的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在為農民提供服務和保障方面嚴重失能,造成農民個人需要面對生產、加工、儲藏、市場等諸多問題,而這些問題很多都不是單一農民或農戶可以自行解決的問題,特別滿足市場需求問題更是單一農民難以破解的問題。因此只有全面深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在此基礎上透過聯合或組建其他經濟組織的方式,為農民提供更好的服務,同時透過村集體內部的二次分配實現共同富裕。

村或村組集體經濟組織在發展中經常會受到區域範圍的限制,如果在市場需求滿足取得成功時,在生產規模上往往會受到很大的限制,往往無法為消費者提供更多的農產品或服務,這個時候就需要跨越和打破村組區域的限制,透過村一級的合作聯社或者是鄉鎮一級的合作聯社來實現更大的規模生產,以及創辦貯藏、深加工實體解決農產品剩餘、保鮮延時、增值增收的問題。這時候村組集體經濟組織就要透過橫向的合作和興辦關聯實業來滿足市場的需求。因此,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改革,不僅僅是對某一級集體經濟組織的改革,可以在現有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成果上,前向延伸到夯實“隊為基礎”的村組的集體經濟組織改革,後項可以上延到對現鄉鎮一級的原集體經濟組織進行改革或重組。這樣可以透過鄉鎮一級的集體經濟組織,組織和發動農民實現區域內更大的農業生產規模,並以鄉鎮一級集體經濟組織去對接市場和滿足更多的消費需求和供應,作為村、組兩級的集體經濟組織依照上一級的指令,組織農民開展生產活動。同時在鄉鎮區域可以興辦相應的農產品深加工、倉儲、物流和服務等產業延伸機構,創造區域內更多的就業崗位為集體內部成員提供就業機會,實現離土不離鄉的就業。

  1. 壯大集體經濟,為農民提供更加全面的社會保障服務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除了為農民提供生產上的服務外,在現有的制度中還需要為農民提供足夠全面的社會性保障服務,這一社會性職能其他法人組織難以替代的主要功能。在村組集體經濟組織獲得發展同時,農業問題也緊跟著解決,農民收入問題可以透過更多來源實現解決,同時對集體內部的一些貧弱孤寡弱勢人群,也可以透過集體的救濟制度得到保障,不再需要國家或政府來兜底來實現對這些人群的保障。

農村實行集體共有制的發展模式,是我們黨和國家成功破解小農經濟的成果。在這之前我們沒有他山之石可用來攻玉,完全是歷史發展形成的中國農村獨有的經營制度。因此中國農村要是鄉村振興,就必須按照國家制度和農村現行體制來進行,而不是去學習那些和我們國情差異非常大的國家或地區經驗,因為他們的經驗不一定適合我們的鄉村。大寨村、華西村、南街村等堅持社會主義集體道路,實現共同富裕的成功案例,證明農村只有堅持遵循社會主義集體經營制度,才能夠實現集體經濟的壯大和發展,才能真正實現共同富裕,才能讓農民過上幸福美好的生活。

  1. 善用資本,壯大集體經濟,推動鄉村全面振興

現今很多資本(小微資本為主)藉助鄉村振興的東風,紛紛湧入鄉村佔有佔有各種優質資源,為資本的增殖發揮小成本大收益的作用。而作為資源的佔有者的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只收取低廉的租金或微量收益,卻把原本屬於集體或農民的資源衍生收益大量的給了資本。這些都是由於集體經濟組織缺位,以及鄉村集體運營人才缺乏和代理人不盡職造成的集體資產流失問題。

逐利是資本的天性,這一點我們不要過多去討論,我們需要的是如何善用資本逐利的本性,發揮其對鄉村振興的促進作用,為鄉村振興服務,而不是讓資本過多獲取鄉村振興的紅利。鄉村振興就是要讓鄉村更多的資源衍生的收益留在鄉村留給農民,而不是引進資本讓資本以低成本的方式佔有原本屬於集體和農民的鄉村資源所衍生的收益。為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就必須發揮其應有的作用,統籌運營農村集體資源,堅持以共同富裕為目的的前提下,以集體經濟組織統一運作前提下讓資本參與鄉村振興程序,明確資本進入鄉村和使用鄉村資源的限制和條件,讓鄉村資源結合商業資本發揮其巨大的作用,獲取更大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從中國農村和農業發展經驗來說,中國的農村要實現振興,就必須堅持走以家庭聯產承包經營為基礎,以“統分結合、雙層經營”的農村農業制度,堅持新時代特色社會主義國家農村農業集體發展道路,發展和壯大農村集體經濟。因此,振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力發展集體經濟,堅持集體內部適度的分工和協作經營策略,才是適合當前中國農村農業現狀的道路。除此之外,我們的鄉村沒有捷徑可循。缺乏農民參與的鄉村振興不叫鄉村振興,那是資本再次破壞鄉村結構的過程。只有堅持發展集體經濟為農民提供更全面的保障服務,實現共同富裕的目標,才是真正地實現鄉村振興。

分類: 農業
時間: 2021-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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