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還在為“看不懂”保險產品發愁?
記者從業內獲悉,銀保監會人身險部近日向各人身險公司下發《人身保險產品資訊披露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辦法》)及《長期人身保險產品資訊披露規則(徵求意見稿)》(下稱《規則》),透過制定人身險產品資訊披露部門規章和配套細則的方式,統籌所有人身保險產品的資訊披露,披露維度、深度上都有新突破。
這兩個檔案具體給人身險產品資訊披露提出了哪些要求?
消費者又可以從中獲得哪些便利?
這將推動人身險產品經營走向何種生態?
記者獨家採訪重要業內人士進行深入解讀。
業內人士告訴記者,兩檔案的內容非常豐富,涉及人身保險產品的條款、費率表、產品說明書、紅利實現率等多個方面,其中多項要求都是人身險行業借鑑境內外資訊披露經驗首次提出。
“1+1”制度體系良苦用心在“便民”
早在2009年,原保監會曾釋出《人身保險新型產品資訊披露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09〕3號,下稱“3號檔案”),對當時容易產生銷售糾紛的投資連結保險、萬能保險、分紅保險等新型產品的資訊披露做出了相應的規定。
業內人士告訴記者,3號檔案只是針對新型產品,而普通型等其他人身險產品的資訊披露規則散落在各類規範性檔案之中。
《辦法》首次針對所有人身保險產品制定了全面的資訊披露辦法和長期人身保險產品的資訊披露規則,形成了部門規章與配套規則相輔相成的“1+1”制度體系。
“人身險行業經過多年發展,如今監管部門更多強調的是,無論什麼型別的人身險產品,從設計本源來講都是保險產品,提供風險保障功能。有些產品雖然能體現長期儲蓄或者投資理財功能,但核心還是保險產品。”業內人士坦言,這是兩檔案制定的初衷。
據業內人士介紹,兩年前,監管部門就已著手推動此事,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專門成立了課題,梳理了國內金融行業資訊披露的主要制度,涉及基金、理財、銀行、證券等各個領域,也研究了國際主要保險市場監管及行業自律中的資訊披露要求,形成了比較成熟的研究成果。
“總體上,無論是投保環節還是服務環節,兩檔案包含了產品、銷售、理賠、轉保等方方面面,覆蓋了人身險產品經營的全鏈條。這實際上是要求保險機構披露更多產品資訊給消費者,提升產品資訊披露透明度,便於消費者選擇、比較產品,形成一個健康有序保險經營生態。”業內人士表示。
業內人士透露,監管部門下一步還會根據市場對《規則》進行動態調整。比如,目前長期利率一直走低,相關產品利益演示上未來可能也要做相應調整。
一個規章覆蓋所有產品、全流程
《辦法》稱,產品資訊披露指保險公司及其保險銷售人員、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等要求,透過線上或線下等形式,向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及社會公眾描述保險產品,並在售前、售中、售後提供產品相關資訊的行為。保險產品的資訊披露材料應當由保險公司總公司統一負責管理。
一位險企人士表示,這意味著人身險產品設計、銷售、理賠的全流程都需規範進行資訊披露。
具體要求上,《辦法》明確,保險產品的資訊披露材料應當由保險公司總公司統一負責管理。產品資訊披露主體為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保險中介機構相關宣傳材料應當與保險公司披露內容保持一致。
業內人士表示:
相較於以前,《辦法》規範的主體不再侷限於保險公司,還涉及中介公司、各類銷售人員等,且宣傳口徑須與保險公司保持一致。
這有助於人身險產品的實際宣傳資訊與產品設計初衷保持同步,並在銷售流程中保持同一口徑,將從源頭上避免誇大、不實宣傳等誤導銷售,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
除了主體擴容,《辦法》還對披露內容進行了擴圍。
《辦法》提出,保險公司銷售長期人身保險產品的,應在銷售過程中以紙質或電子形式向投保人提供產品說明書。也就是說,在過去投連、分紅、萬能等新型產品的基礎上,《辦法》對重疾險、醫療險等其他型別的人身險產品提出了產品說明書要求。
“最近幾年,消費者對風險保障型產品包括重疾險、長期醫療險關注得更多,可購買選擇的產品也很多。但實際上這類產品更難理解。消費者如果真正想了解自己得到了什麼保障、疾病定義到底是什麼,沒有這方面的醫學知識背景是很難做到的。
因此《辦法》要求保險公司對所有人身險產品都提供產品說明書,這是在保險條款這些法律條文之外,更好地讓消費者理解保險產品。”業內人士坦言。
記者採訪多位有購險需求的消費者發現,這確實是他們目前面臨的痛點問題。“8090”後這批網際網路消費人群,在投保之前普遍希望自己能夠弄清楚保險產品具體保障並加以對比,但目前險企參差不齊的資訊披露內容讓他們很難實現這一目標。《辦法》的出臺,將有利於解決消費者這一痛點問題。
引發行業激烈討論的一項新增披露內容是,所有人身險產品都需要披露費率表。這是人身險行業第一次提出這一要求。
“人們選擇保險產品時,除了關心服務保障水平等,有一個無法迴避的問題是價格。消費者是很關心價格的,雖然不同產品保險責任不一樣,但消費者還是會比較同一型別產品的價格。監管部門應該透過這樣的手段去指導消費者瞭解保險產品的真實價格,這是監管部門首次提出披露產品費率表,在披露內容上是一個比較大的嘗試和突破。”一位行業觀察人士表示,這讓消費者更瞭解產品資訊,便於其選擇和比較產品。
此外,在轉保方面,《辦法》也借鑑國際經驗提出了更高要求。
業內人士表示,國內目前在轉保方面,消費者自主選擇的空間相對小一點,主導權主要在保險機構。消費者如果對一款產品有轉保需求,保險公司提供什麼產品、什麼價格、什麼保障等,實際上都是保險公司說了算。
監管部門希望在消費者選擇投保之前,保險公司更多地提供資訊給消費者,讓他們更好地瞭解怎麼轉保、過程中會存在哪些損失。
在資訊披露渠道方面,除了公司官網、官方APP等已有渠道,《辦法》還表示,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中國銀行保險資訊科技管理有限公司等機構應當積極發揮行業保險產品資訊披露的平臺作用,為社會公眾及保險消費者提供行業保險產品資訊查詢渠道。
業內人士表示,監管部門希望能夠建立起行業公共披露平臺,讓消費者能夠從權威平臺去了解資訊。
一個細則:利益演示要求大革新
在配套規則中,《規則》最重要的內容是對分紅、投連產品的利益演示提出了全新要求。這些要求的提出,無疑將更大程度上消除消費者與險企之間的資訊不對稱,更多地保護消費者權益,引導消費者理性投保這類具有投資功能的產品。
業內人士表示,分紅型產品的利益演示原來分為高、中、低三檔,《規則》將這塊調整為保證利益演示(即最低水平)和紅利利益演示(相對較高水平)兩檔。《規則》還要求用於利益演示的利差水平分別不得高於0、4.5%減去產品預定利率,這讓紅利利益演示的水平較以前下降了許多,更趨向險企實際分紅水平。
不僅如此,《規則》還對分紅型產品新增了紅利實現率的披露要求。
上述人士表示,這是對於境外經驗的借鑑。在我國香港地區,分紅型產品有紅利實現率的披露要求。因為普通型分紅產品資訊相對不透明,消費者不知道機構到底是怎麼分紅的、每年分紅水平怎樣。《規則》借鑑了香港市場的資訊披露管理方式,要求保險機構披露每年的分紅實現情況——紅利實現率。
“雖然紅利實現率只是代表過去的分紅水平,不能表示未來的執行水平,但這能夠給消費者傳遞出一個資訊,即保險公司在這款或這類分紅型產品中分紅實現情況到底如何,可給消費者投保選擇時作參考。當然,消費者也不應完全依賴於這個指示,也要自己做判斷。”業內人士表示。
投連險方面,《規則》首次提出負利率情景演示。
業內人士表示,《規則》希望降低消費者在投連險認知上的誤區。投連險雖是偏投資、儲蓄、理財功能的產品,但它畢竟也是保險產品。因此在利益演示上,《規則》也改變了投連險高、中、低的利益演示方式,改為悲觀、中性和樂觀情景的演示,並且明確各檔利益演示的假設投資回報率分別不得高於6%、3.5%和-1%。
“《規則》首次提出了負利率情景的演示。這相當於保險公司要向消費者告知,這個產品可能會存在投資失敗風險;消費者也要知道自己的投資可能會要面臨損失,打破剛性兌付的印象。”業內人士表示。
本文來源:上海證券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