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村委會也可以收回村民的土地使用權?
導讀:很多被徵收人都知道,徵收需要由行政機關實施,村委會是民事主體並不是實施徵收,但實踐中,在農村徵地拆遷過程中,村委會承擔著重要的角色,甚至有些地區的補償協議都是和村委會簽訂的,但大多數情況下並不符合法律規定。很多人就有疑問了,那村委會不可以實施徵收,那你為什麼還說村委會可以收回村民的土地使用權呢?
對此,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村委會確實可以收回村民的土地使用權的。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在滿足上述情形之一的,村委會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村民的土地使用權。但需要注意一個問題,村委會並不能直接決定是否收回村民的土地使用權,需要開村民或者村民代表大會進行決定,決議透過之後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進行審批,獲得批准之後才可以收回村民的土地使用權。那被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村民不服怎麼辦?村民可以針對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的批准行為進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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