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是法律的內在價值,也是古往今來人們共同的追求。但是何為正義,如何實現正義,不同的社會文化背景卻有著不同的理解與選擇。或認為正義就是各得其所,即不同的人根據其家庭背景、性別民族、個人條件決定其在社會中的階層或者地位,即類似柏拉圖在《理想國》中所提倡的哲學王的統治,將軍領兵打仗,士兵衝鋒陷陣,工人和農民生產社會所需要的物質資料,就是正義。或認為正義就是對等的回報,正如中國儒家的“己所不欲勿施於人”,也如古羅馬諺語:“一個人以什麼方式對待別人,就不能覺得別人以同樣的方式對待他是不公平、不合理和不正義的。”即一個人的行為應該與其行為的後果相對應。發生在中國漢代的緹縈救父與古希臘的安提戈涅故事,同樣都反映出人類對正義的探索,但其中滲透的情理法,卻透露出東西方文化不同的價值抉擇。
西漢時,在太倉公淳于意受人舉告,要被依法處以肉刑之時,小女緹縈上書文帝泣請,“妾父為吏齊中,皆稱其廉平。今坐法當刑,妾傷夫死者不可復生,刑者不可復屬,雖後欲改過自新,其道無由也。妾願沒入為官婢,以贖父刑罪。”緹縈的上書,除了訴說父親堪稱“廉平”外,主要是訴諸家族親情,父親要受刑罰,並且是傷及肢體的肉刑,作為子女當然為之憂慮,提出代父受刑,維繫了孝道。更重要的,她對肉刑的合理性提出了質疑:刑罰並不單是為了懲戒犯罪人,使其承受痛苦,更在於輔助教化,使其能改過自新。肉刑的施行,使犯罪人或喪失性命,或終身受辱,想要改過也無可能。緹縈的這一番陳述,入情入理,不僅打動了文帝,赦免了她父親的懲罰,還啟動了一場影響深遠的刑罰制度改革,廢除了墨、劓、刖等刑罰,自此,以肉刑為主的刑罰體系開始向封建制五刑轉變。
與緹縈類似,在悲劇作家索福克勒斯的劇作中,安提戈涅同樣面臨困難的抉擇:他的哥哥波呂尼科斯因反叛城邦,被繼位的國王克瑞翁宣佈為判徒,不僅將其處死,還將他的屍體拋棄在野外,任其腐爛,並且釋出禁令,任何人都不得為波呂尼科斯收屍。安提戈涅認為,儘管其兄長的行為觸犯了國法,理應受到刑罰,但依照她們家族的宗教信仰,她有義務埋葬兄長。如果她只是服從城邦的法律,使其兄長暴屍荒野,那就有違宗教信仰,會遭致神靈的懲戒。因此,安提戈涅勇敢地站了出來,收斂了兄長的屍體,並將之安葬。
安提戈涅的行動顯然違犯了克瑞翁的新法律,但她的一番申辯,並未訴諸親情,或者屈己以從法,而是以超驗的宗教命令直接反對這種非正義的法律,正如她對克瑞翁的回答:我敢違犯你的“法令”,因為公佈這條法令的不是宙斯,不是坐在地獄諸神旁邊的正義之神,這不是他們為人類制定的法律。
緹縈與安提戈涅的故事,雖然都體現出對親人的情感,但其背後的理據,卻反映出中西法律思維間的差異。安提戈涅為兄收屍的理由,源自於宗教命令,是“天神制定的永恆不變的不成文律條”。也就是說,克瑞翁的法令,只是人世間的法律,違犯它當然也會遭致懲罰,但總要好過對宗教律令的違反。這一論證的內在理據是,來自神靈的永恆律令高於人間的世俗立法,若世俗法違背了宗教價值指向,就喪失其作為法律的合法性。安提戈涅的做法儘管違背了克瑞翁所定的世俗法,但卻符合永恆律令的要求。由此,強調法律的普遍性與永恆性,認為“更高級別”的法律可以透過理性的審辨與思考來發現,就成為西方法律傳統的重要內容。二戰以後,對德國納粹的審判中,藉由對實證主義法律的批判而興起的“新自然法學”,不過是這一傳統的現代迴響。
早期的中國法文化同樣有神秘色彩。夏商時期,人們認為君權神授,君王制定的法律也代表了上天的旨意,因此刑罰又有天討、天罰之意。西周以後,源自天命、神意的法律觀開始轉變,人的地位及其道德性開始受到重視,出現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罰”的思想。漢代法律的儒家化,更使得法律走向世俗化,強調了法律與儒家式家族倫理道德的一致性。
緹縈的上書,主要是訴諸人情之常,無論是作為家族成員的親情,還是一般人改過自新的情理,都是在日常生活中體悟的人情。當然,緹縈所揭示的這一番人情,並不全是“私情”,而是與漢朝時的主流意識形態——儒家思想相通的,以禮為核心的儒家思想,源自於家族式的倫理關係,既包含有尊尊卑卑的等級秩序,又融入了親情、仁愛的情感元素,這樣一套話語與漢文帝仁孝治國的理念不謀而合,因此得到了支援。由此來看,儘管中國早期法律體現了神意色彩,後代也延續了“天理”的觀念,但“法不外乎人情”構成傳統法律及司法的核心要旨,亦即對正義之法的尋求,不必訴諸於超越性的永恆律令,而需要考諸世俗人情。
緹縈與安提戈涅故事法文化的不同,也有助於我們重新理解中國傳統司法之“卡迪司法”的誤讀。按照韋伯的型別化分析,現代法治應該是形式理性的,這要求法律具有規則性、穩定性,而中國傳統法是“卡迪司法”,是非理性的。西方法治的形式理性,是基於法律的自然法屬性,它是不可質疑的,司法者依法裁斷,也是不考慮物件的具體情形的,這種司法者的代表即矇眼的正義女神。
實際上,中國傳統司法同樣蘊含著“理性”的因子,只是這種理性不是隻注重形式規則的形式理性,而是更注重背後倫理價值的實質理性。中國法的實質理性,是在法律的規則及其執行中納入了價值的考量,作為核心的儒家價值是理性的,親親、仁民,乃至是齊家、治國等,都是理性的依據。在司法過程中靈活地協調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用情理重新來解釋形式化的法律,使得法律規則與情理能協調統一。
當然,現代司法強調依法裁斷,尤其是在大陸法系國家,正式的成文法典構成司法裁判的主要依據,不當地倚重“人情”可能會導致司法擅斷,甚至滋生腐敗。然而,即便是緹縈救父故事中,漢文帝也不是直接改變司法,而是把司法問題轉換為立法問題,透過刑罰制度的改革,實現了緹縈的訴求。因此,如何使得立法更好地融入人情事理,以及在司法中透過解釋實現情理法的協調,是中國傳統法律留給我們的重要啟示。
(作者單位:西北工業大學法學系)(口 韓 偉 黃俊雄)
(人民法院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