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二手房,往往都會透過中介來進行交易。倘若交易沒有成功,中介費還要支付嗎?記者今日瞭解到,廣州花都法院就審結了一起類似購房糾紛,買賣雙方跳單後,被中介告上法庭要求支付14萬中介費。
    2019年10月,小章與某地產公司簽訂一份房屋出售委託協議,委託該公司以及該公司的加盟商甲公司以700萬元的價格出售某別墅,該房源資訊被掛在乙平臺上。
2020年6月,小李透過乙平臺看到該房源,便聯絡甲公司員工小趙。之後,小趙帶小李看房,並透過微信與小李溝通房屋價款、中介費等事宜。
小李表示由於其已無購房名額,將以其母親的名義購買房屋。隨後,小章和小李在甲公司協商房屋買賣和中介費事宜,雙方均同意以700萬元的價格成交,但小章僅同意支付3萬元中介費,小李僅同意支付7萬元中介費,而甲公司要求買賣雙方支付的中介費總額不低於11萬元。最後因中介費未協商一致,雙方當天未能簽訂合同。
小李從甲公司離開後,當即找到另一箇中介丙公司為其母親與小章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成交價亦是700萬元,並將涉案房屋過戶至其母親名下。甲公司得知之後,遂將小章和小李訴至法院,要求二人各支付中介服務費7萬元。
花都法院一審後判決,小章、小李分別向甲公司支付1萬元、3萬元中介服務費;駁回甲公司其他訴訟請求。目前,該判決已經生效。
究竟甲公司和小章、小李之間是否存在中介合同關係?法院指出,甲公司將小章的房源資訊釋出在乙網路平臺上,從而為小章聯絡到意向買家小李,並帶小李實際查看了房屋,在小章與小李之間進行溝通、撮合,確定了房屋成交價,小李也自認最後幫助其母親簽訂合同的丙公司僅提供了簽訂合同的服務,上述行為可以認定甲公司為小章和小李報告訂立房屋買賣合同的機會並提供訂立買賣合同的媒介服務,履行了居間合同的主要義務,小章、小李亦接受了上述行為,雙方之間達成了訂立中介合同的合意,雙方之間成立中介合同關係。
小章、小李應否向甲公司支付中介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條規定:委託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後,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
小章、小李在接受並利用甲公司提供的資訊和服務後,繞開甲公司,另行尋找丙公司直接訂立房屋買賣合同,房屋買賣合同的成交價亦是甲公司協助磋商的價格,因此小章和小李的行為符合民法典的上述規定,雙方仍應向甲公司支付中介費。考慮到甲公司未最終協助小章與小李的母親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未提供全部服務內容,因此法院根據甲公司的工作完成度,結合此前就中介費協商的數額,酌定小章支付1萬元中介費,小李支付3萬元中介費。
法官說法:民法典首次將“跳單”行為上升到法律層面
經辦法官指出,民法典首次將“跳單”行為上升到法律層面,給“跳單”這種投機取巧、逃避中介費的不誠信行為予以否定,不僅保障了中介機構的合法權益,而且對違背契約精神的行為進行了嚴格規制,有利於在全社會弘揚誠實守信的傳統美德,形成人人重承諾、守信用的良好社會風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條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五條 委託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後,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通訊員:花法宣
圖/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廣州日報·新花城編輯:林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