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放棄工作,丈夫卻出軌
胡浩亮和陶晶在工作中相識。他對陶晶一見鍾情,繼而展開追求,兩人戀愛不久便登記結婚。婚後胡浩亮告訴陶晶,他經營的旅遊公司效益不錯,希望兩人有孩子後,陶晶辭職做全職主婦,沉浸在幸福中的陶晶一口答應。生活中,雖然兩人的性格差異逐漸顯現,不斷有小摩擦,但雙方依然耐心經營這段感情。
婚後第二年女兒出生,陶晶辭去工作當起全職主婦。孩子6歲時,為讓她接受更好的教育,夫婦倆送女兒就讀每年學費18萬元的私立學校。胡浩亮工作繁忙,長期不在家,為了陪伴和教育女兒,陶晶在學校附近租房照顧女兒。
陶晶包攬了家裡所有的事,讓胡浩亮放心打拼事業。胡浩亮的公司越做越大,每月都會給陶晶豐厚的生活費,讓她和孩子衣食無憂。
親友都羨慕陶晶的生活,然而只有她知道,丈夫即使偶爾回家,兩人也很少有感情交流。她想和丈夫多溝通,卻沒有話題,每次聊幾句丈夫就嫌她“看問題膚淺”“沒有共同語言”,讓她十分挫敗。
婚後第十年,陶晶得知丈夫有了外遇,對方是丈夫公司的員工。陶晶數次與丈夫溝通,但他拒絕和第三者分手,反而以陶晶“不聽話”為由,降低了她的生活費。原本他每月給陶晶和女兒數萬元,如今變成兩三千元,母女倆的生活捉襟見肘。胡浩亮提出,如果陶晶想回到以前的生活水平,就得容忍他找第三者。如果她再“無理取鬧”,他就不再回家,也不再給母女倆生活費。
陶晶覺得丈夫的要求很無理,便在2021年6月到北京西城區法院起訴離婚,並主張女兒的撫養權歸自己,要求胡浩亮支付撫養費。陶晶還提出,胡浩亮作為過錯方,應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10萬元。作為全職主婦,陶晶結合丈夫的收入,要求他支付家務勞動補償100萬元。
家務補償,可以事先約定
在庭審中,陶晶表示,其生育前有正式工作,生育後為撫養孩子全身心投入家庭8年之久,為家庭付出較多。離婚後,如果自己要重回職場,需克服諸多困難,胡浩亮理應支付家務勞動補償。
胡浩亮同意離婚,也同意孩子歸陶晶,但拒絕支付家務勞動補償。他認為,自己婚後收入可觀,離婚時要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已經是對陶晶相當大的補償了。他還要求陶晶拿出常年進行家務勞動的證據。
法官認為,民法典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因素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給予補償。補償的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法院判決。民法典未就補償額度作出規定,現實中每個家庭的情況不同,家務補償金額很難有統一標準,夫妻雙方如果事前未約定或協商不成,一般會考慮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女方在家務勞動中的具體付出情況、男方收入和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判斷。而且,家務補償的確定,以共同財產分割之後,夫妻各自獲得的數額為基礎,補償金應從一方婚前個人財產,或分得的共同財產中扣除。
對於胡浩亮要求陶晶拿出“常年進行家務勞動的證據”,法官認為,雖然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提出家務勞動補償的一方需要舉證其在撫養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中負擔較多義務的證據。但這些“關起門來”進行的家務勞動,很難有證據或者證人證言來證明。
實踐當中,如果因分居或一方長期在外地工作,由另一方單獨在家照顧子女和老人,法院一般可以認定其承擔較多家務勞動,進而支援其提出的家務勞動補償。
2021年11月,法院准許雙方離婚,女兒由陶晶撫養,胡浩亮每月支付撫養費2萬元。由於陶晶在撫育子女方面負擔了較多義務,胡浩亮需支付家務勞動補償10萬元。兩人名下4套房產以及存款、股票、基金等財產,根據照顧女方及無過錯方原則,陶晶分得六成,胡浩亮分得四成。
此外,胡浩亮存在重大過錯導致離婚,陶晶作為無過錯方有權依據民法典的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法院綜合具體案情、胡浩亮經濟條件、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認定胡浩亮支付陶晶5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
法官提醒說,在大多數婚姻中,男主外女主內是當事人雙方生活的真實寫照。民法典承認並尊重家務勞動的價值是法律的進步。不過,設立家務勞動補償制度,並非贊成將夫妻關係物質化,也並非支援付出家務勞動較多的一方在離婚時漫天要價,家務補償的訴求需要限定在有理有據範圍內,否則很難得到法院支援。
首先,家務勞動補償以負擔了較多的家庭義務為前提,包括但不限於民法典列舉的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等。實踐中,為家人準備食物、清理住所環境、整理衣物等也會考慮在內;其次,家務勞動補償的請求需一方主動提出,如果未提出,法院不得主動適用,但法院可以向當事人釋明其有權請求家務勞動補償,是否要求補償,由當事人自行決定;再次,家務勞動補償需在離婚時提出,如果雙方經協議或判決、調解離婚,此後一方提出家務勞動補償請求,法院不予受理。
法院在酌情認定補償金額的時候,除考慮兩人結婚時間、男方收入、當地生活水平等之外,還會考慮女方原本是否有工作,收入怎樣等,這也可以視為女方為家庭所做的一部分犧牲。
很多人不知道,家務勞動補償的數額是可以提前書面約定的。如果一方為了照顧家庭,不得不放棄工作,那麼可以結合家庭收入等情況與另一方提前書面約定一個相對合理的家務勞動補償數額,這一約定在離婚時會被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