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條訊息的釋出,引起了強烈的反應。如何理性的看待這個問題,我的看法有二:
郭德綱是孩子父親嗎?
首先,此條資訊的釋出人是一個小號,沒有權威性;其次,爆料的內容全是推測,沒有實證。
即便戲劇站釋出的內容全部屬實,也不足以證明郭德綱和這個王什麼婷有曖昧關係,更無法證明這孩子就是郭德綱的。
所以,推測的結論是不可信的。無論用推測的方法證明這件事真的,還是證明是謠言都是幼稚可笑的。
建議:報警追究資訊釋出人的責任,還郭德綱以清白。網信部門和警方可以主動參與。郭德綱也要注意自己言行,比如合照的距離、比如“小師孃”等。
未婚生子屬不屬於劣跡藝人
戲劇站的爆料唯一可信的就是王什麼婷未婚生下不知父親的孩子,這可能是嚴重的演員失德的行為,對社會和未成年女性有著一定程度的誤導和影響。
《演出行業演藝人員從業自律管理辦法》的頒佈,對肅清演藝界的風氣至關重要,很多在違法和失德之間的藝人紛紛下馬,遭遇封殺。而這位未婚生下不知父親的孩子,屬不屬於劣跡呢?
《辦法》中已規定了演藝人員應遵守的要求以及禁止的行為。其中,演藝人員不得出現的行為包括:
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組織、參與、宣揚涉及淫穢、色情、賭博、毒品、暴力、恐怖或者黑惡勢力等非法活動;因酒駕、無證駕駛、肇事逃逸、惡意滋事等擾亂公共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損害民族優秀文化傳統;在營業性演出中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騙觀眾,或者以違背倫理道德、違反公序良俗的方式進行演出吸引觀眾;表演方式恐怖、殘忍,利用人體缺陷,或者以展示人體變異等方式招徠觀眾;發表違反法律法規、違背社會公序良俗、歪曲歷史事實、侮辱、誹謗英雄烈士等不當言論,或者釋出不實資訊,煽動他人擾亂公共秩序,影響社會穩定;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等合法權益;違反廣告代言相關法律法規,或以虛假宣傳、引人誤解的方式欺騙、誤導消費者;其他違背倫理道德或者社會公序良俗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情形等。
《辦法》中所倡導或禁止的內容作為評判藝人的大框架,“凡涉及到前述禁令的,都可能引發中國演出行業協會設立的道德建設委員會展開評議。”
我們注意到,“違背倫理道德或者社會公序良俗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都屬於劣跡藝人的界定範圍。那麼未婚生下不知父親的孩子,就是嚴重違背倫理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行為,對於未成年女性有著不良的社會影響和價值誤導。
建議:中國演出行業協會的道德建設委員會展開評議,封殺京劇演員王什麼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