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評估程式是否合法對被拆遷人來說影響頗大,因為這直接影響到被拆遷人補償款的確定,所以關於評估您一定不能鬆懈,謹慎對待。如有不合理評估的情況,及時提出,及時維權。
1.評估報告是否全面
完整的估價報告應包括下列部分:1封面;2目錄;3致委託方函;4估價師宣告;5估價的假設和限制條件;6估價結果報告;7估價技術報告;8附件。
在實踐中,大部分被拆遷人收到的只是寫有價格的結果報告,但是法律規定的評估報告,應完整地反映估價所涉及的事實、推理過程和結論。
2.房屋價值評估時間點是否正確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十條規定,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時點應當與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一致。在實踐中,常常出現,評估早已作出,或以以前的市價為標準,等實際徵收時,房屋的價值遠遠大於評估確定價值。因此,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
3.是否實地勘查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的規定通常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進行實地調查,確認被徵收房屋的實際情況,被徵收人有義務協同被徵收房屋的實際調查,並提供被徵收房屋必需的情況和資料。
評估機構的評估報告依據來源於實地勘查,根據住房的周邊環境、地理位置等條件實事求是地進行評估,不能敷衍了事。如果登記情況和實地勘查不一致的,應當以有利於被拆遷人的原則。
4.評估費用誰承擔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 第六條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或者確定後,一般由房屋徵收部門作為委託人,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出具房屋徵收評估委託書,並與其簽訂房屋徵收評估委託合同。第三十一條規定:房屋徵收評估、鑑定費用由委託人承擔。但鑑定改變原評估結果的,鑑定費用由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複核評估費用由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房屋徵收評估、鑑定費用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執行。由此可見,被徵收人是不需承擔評估費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