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房經常會帶有租賃合同,讓潛在購買人感覺很頭疼,下面我來介紹這種情況該如何解決:
首先,《民法典》第725條規定:“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佔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就是習慣講的:“買賣不破租賃”, 這是保護租戶合法權益,是受法律保護的。
其次要分清正常租賃還是惡意租賃,如果執行前就有租賃合同,也報備了法院,那就是正常租賃,否則就是惡意租賃:
如果是正常租賃,在參拍前就要了解房子的租賃期限、租金和違約條款,最好能和租客溝通。拍到房子後,新業主可以按原租賃合同收取租客的租金,直到租賃期結束,如果不想繼續出租,就以業主身份和租客協商,如果租戶願意搬出,就按原租賃合同賠償租客。
如果是惡意租賃,比如被執行人沒有向法院報備房屋有租賃合同,而是事後補籤的,是不被法院承認的,就是惡意租賃,新業主是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騰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