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明確被拆遷人為房屋的所有人,拆遷補償的原則是對房屋所有人進行補償,兼顧對使用人的安置。因為使用人即承租人相對房屋出租人而言,是以支付租金而得到一定期限的房屋使用權。承租人取得的只是房屋的佔有、使用權,而房屋的收益、處分權利仍屬於房屋所有權人。因此,新《條例》將租賃房屋的補償主體確定為房屋所有權人。但房屋拆遷同時也會給承租人帶來一定的損失和不便,因此,要兼顧對使用人的安置。
拆遷補償的物件,是指在拆遷中因房屋拆遷而使房屋利益受到損失需要進行補償的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注意,拆遷人對被拆遷的違章建築不予補償。拆遷補償的形式有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
拆遷商品房的補償包括未到期的出讓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兩部分;拆遷政策房由於土地使用權是劃撥性質,因此只補償房屋所有權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