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水平的發展與提升,人們對買房的需求變大,在房屋買賣過程中逐步顯現很多實務問題,其中,“跳單”行為已經作為新增內容被明確規定在《民法典》條文中。
“跳單”行為如何認定?
“跳單”行為是指買受人或者出賣人與中介公司簽署了委託協議,中介公司按照協議履行了提供資源資訊並促使買賣雙方達成交易的義務,但是買賣雙方或者其中一方為了規避支付中介費,繞開中介公司而私自簽訂買賣合同的行為。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了“跳單”行為的法律後果:委託人在接受中介人服務後,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
此外,即使中介合同中沒有關於“跳單”行為屬於違約的內容,委託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獨家資源或者服務後繞過中介人達成交易的,中介人也可以依照上述規定向委託人主張權利。
構成“跳單”的三個方面:
1、中介是否積極履行居間服務。
中介作為居間人主要義務是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故中介能否主張“跳單”違約的前提,要看是否已簽訂居間合同,中介是否提供房源資訊、實地檢視房屋等媒介服務,是否積極履行居間義務。
2、委託人是否利用了該中介提供的居間服務成交。
這是衡量委託人是否“跳單”的關鍵,重點看中介的委託許可權是獨家代理還是非獨家代理;若是非獨家代理,即賣方同時在多家中介“放盤”場合,則需考量多家中介提供訂約機會的先後順序、履行居間服務的程度,以及委託人實際利用了哪家中介公司的媒介服務成交等因素。
3、委託人是否存在逃避支付中介費的故意。
是否為交易付出了合理的對價是認定構成“跳單”違約與否的重要依據,當委託人利用了中介提供的資訊、機會後,為了不付中介費私下成交,又或者為少付中介費惡意到另一家中介成交,則很有可能構成“跳單”違約。
因此,是否構成“跳單”的關鍵在於:1、購房人是否利用中介提供的房源資訊、機會等條件;2、中介機構人員是否履行了磋商價格、推進買賣雙方房產交易的居間行為;3、購房人是否存在惡意逃避支付中介費等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