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4年4月19日,《紅色中華》報刊發短評《反對濫發檔案》。
中央黨務委員會開除劉明鏡黨籍的決定
(第一七四期 1934年4月12日)
劉明鏡,成份店員,在中央糧食調劑局擔任收集糧食工作。
他在二月收集糧食突擊運動中,到贛縣工作時,假借在中央工作地位,公開包庇江口前財政部長現在負責貿易分局貪汙公款私扯帳簿包庇地主富農欺壓群眾的劉光普,並正式在群眾中阻止黨政府對劉光普的檢舉,當地黨的書記發言反對他,劉明鏡就罵書記放狗屁,群眾向他鬥爭,他就拍桌罵群眾,阻止政府與群眾扣留貪汙份子。
以後他到勝利縣參加糧食突擊運動,不去艱苦的進行群眾動員,而採取強迫命令,在安塘鄉朱坑鄉繼續大罵支部與負責同志,經勝利縣黨與監委批評,要他到該鄉去承認自己的錯誤,他置之不理。
又,劉明鏡前在瑞金縣工聯負責工作時,引起工人與蘇維埃對立。在縣工會所經營的帳目,有許多人控訴他是貪汙,他還拒絕清查他的帳目。
根據以上的事實,劉明鏡的錯誤不僅假借中央地位擅越職權,公開包庇貪汙份子,阻止反貪汙鬥爭的開展,違抗中央政府二十六號命令——反貪汙的命令,而且一貫的不尊重地方黨部與蘇維埃,公開破壞地方黨與蘇維埃的威信,抑制群眾鬥爭,這都不是共產黨員應有的行為,是黨的紀律所決不容許的。加以在勝利縣監委與糧食調劑局支部同他鬥爭,他仍然堅決不承認錯誤,因此中央黨委為了鞏固黨的紀律,為著教育全黨同志,特別是蘇維埃機關中的黨員,決定開除劉明鏡的黨籍。
中央黨務委員會
三月二十七日
短評:反對濫發檔案
然 之
(第一七七期 1934年4月19日)
驚人的浪費!
我們不僅要肅清“無用的檔案”,而且要最堅決的反對濫發檔案!
實際的例子是很多的,每天經過我們手上的,總可以收到幾種不必發來的多餘的檔案。
濫發檔案,主要的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是多發,第二是亂髮。
不管那個機關的需要,不管那個組織的大小,把文章隨便的無限制有發他一二十份,那就是多發。這裡有一個最標本的例子,比如中央蘇區消費合作總社所發《合作社文化教育基金的處理與保管暫行條例》,人民委員會先後收到兩次,第一次有十六份,第二次有七份,總計有二十三份!雖然,人民委員會看檔案的同志卻只有三個,平均每人可得八份。這是多驚人的浪費!這種浪費簡直是一種罪惡,不可寬恕的罪惡。從這件事情上我們也可以看出我們的同志對於濫發檔案的現象,還缺少嚴重的注意。
另一種是亂髮檔案。那些人們沒有頭腦,昏昏瞳瞳的坐在機關裡,把檔案當做唯一的“工作”,不管發給哪些機關是必要的,哪些機關是不必要的。而他們只知道發出去,發得越多越好,越普遍越妥當。至於怎樣發文件,發出去有什麼作用,發了結果怎樣,都是不問不聞的。這種亂髮檔案正是官僚主義的最標本的形態。這種例子,我們可以舉出幾個。比如萬泰楊殷贛縣縣蘇為著通緝幾個工作人員,把通緝令竟然發到中央政府,這也許是“命令”中央政府給他們來通緝吧。不僅下面如此,上面的個別機關也有同樣的情形,比如中央政府總務廳過去通緝土地部逃跑的會計科長的通知,竟發到人民委員會來。而最滑稽的卻是把許多翻印的檔案送到原來印發印發的機關中去,比如總政治部翻印了中央局宣傳部發的《四中全會總結討論提綱》,總政治部的收發科又把翻印的東西寄給中央局及其他一些中央機關去。其他中央政府所發的檔案往往也被下級翻印了再送上來。這充分的表明我們的收發機關亂髮檔案,而我們的同志是缺乏嚴重的注意的。
我們必須理解,濫發檔案是一種很大的浪費。它浪費蘇維埃的紙張、油墨與人力,浪費我們許多同志寶貴的工作時間!在另外一方面,這是十足的官僚主義的表現!
怎樣發文件?
因之,我們應該研究怎樣發文件,怎樣教育許多收發檔案的同志,依照一定的標準,正確的發文件。
我們認為發文件,必須遵守下面幾個規則:
(一)從檔案的內容來決定應發的機關。比如關於勞動法的檔案,可以發給勞動部、工會、及工農檢查委員會,但不必發給互濟會、紅軍部隊及其他無關的機關。
(二)從組織系統來決定應發的檔案。比如蘇維埃政府的檔案除了黨部群眾團體軍隊的主要領導機關外,就不必發給他們下面所屬的各級機關。同時下級的檔案除了極重要的以外,不必發給上級機關,至於給下面的通知或翻印上級的檔案更不應該發到上級機關去。
(三)從地方性來決定應發的檔案。對於甲地有關係的檔案,如果對於乙地無關,不應該發。
(四)從機關的重要性與及其組織的大小來決定應發的檔案。每些(個)機關的收發科,必須清楚的調查各機關需要的檔案的確實的數量,同時要分清檔案的種類,哪幾種應發給哪幾個機關,發多少份,必須有一個確定的標準。
建立發文件的精確標準是防止濫發檔案的必要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