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有關“跳單”中介費的話題上了熱搜。有一種聲音說中介費太高,想省錢是人之常情。基於話題引起了群眾對相關問題的關注,同時由於並不瞭解個案細節,本文僅作普法,不針對具體個案,簡單講一下什麼是房產交易中介費,以及跳單逃避中介費的性質。
中介費基於中介合同的約定,一般是標的房屋交易價格的1-2%。中介合同是《民法典》規定的一種有名合同,在原先的法律規定中叫居間合同,現在的叫法更接地氣。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條,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房產中介在房產交易中提供的服務概括來講就是交易撮合。具體而言,包括對上下家進行供需匹配,一般會根據需求初步篩選多個候選項,後續協助看房,調取不動產登記簿瞭解房屋的權屬、抵押和權利限制等情況,確定意向後促成雙方協商交易的核心條款,比如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期限、交付期限等,並簽訂意向性的房屋買賣合同。
在開展這些工作前,中介會先與委託人簽訂中介合同,一般約定上下家簽訂意向房屋買賣合同時即視為居間成功,委託人應當支付相應的中介費。後續其實還有協助簽訂登記機關正式版本的房屋買賣合同(俗稱網籤合同),以及協助辦理產權變更登記相關手續等服務。可見中介費本質上是中介人員提供資訊和服務收取的報酬,其主要價值集中體現在前期的交易撮合階段,所以所謂“跳單”其實相當於逃單行為,委託人在接受了中介人員服務後,又透過一些方式繞過中介繼續與交易對手完成交易,以逃避支付中介服務報酬,是違反中介合同約定的違約行為,也有悖於誠實守信的合同原則。交易當事人應當遵守法律規定和中介合同約定,尊重各行各業的,包括服務形式的勞動成果,形成誠信的交易習慣和理念,不應將中介基於服務行為收取的費用與“中間商賺取差價”混淆,透過跳單省中介費也不該被視為人之常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