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科的結束,並不意味我黨情報、保衛工作的結束。江西這邊卻是一派興旺。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表明:政府完全採用現代國家的政治體制。檢察院、法院、內務部、裁判部,司法體系相當完整。還一個特殊的部門是國家政治保衛局。《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規定:“國家政治保衛局是中華蘇維埃組織的一部分,是蘇維埃特別組織之特別機關。這個機關是在政府領導之下進行公開的、秘密的與一切軍事的、政治的、經濟的反革命作鬥爭,和保衛蘇維埃政權的一個機關。”
同時《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國家政治保衛局組織綱要》規定:國家政治保衛局“在臨時中央政府人民委員會管轄之下執行偵察、壓制和消滅一切反革命組織活動、偵探及盜匪等任務”。“國家政治保衛局及其各分局和特派員,是代表政權偵查、接受與處理一切反革命案的。”這就是說,一般刑事民事案件歸其他司法部門管轄;而反革命案件,統歸政治保衛局管轄。不要以為中共的情報、保衛工作總是秘密工作,這“國家政治保衛局”,就是一個公開機關。過去講“合法鬥爭”、“非法鬥爭”,說來說去都是國民黨的法,從現在起,共產黨自己的共和國頒佈了自己的法律,也要公開合法執政了。
當時,蘇維埃面對的主要鬥爭就是革命與反革命的鬥爭,所以,國家政治保衛局這個“特別組織之特別機關”,權力就非常之大。保衛局的偵察部門有專職偵察員,檢查出入蘇區的人員和物品,還派遣情報人員深入敵區。極為特殊的是“工作網”,即由保衛局在黨政軍群各組織中設立的耳目。保衛局的執行部門負責逮捕、關押、預審工作。保衛局還有一支直轄的武裝力量“政治保衛隊”,負責保衛黨政軍機關與首長的安全,黨中央、政府、軍隊首長的警衛人員都由保衛局安排“特務員”擔任,各級領導幹部身邊配備的人、馬匹、短槍、馬刀,統由保衛局規定。
國家政治保衛局的上下級關係,是垂直系統,下級對上級的命令絕對服從。國家政治保衛局在地方政府、紅軍部隊,都有派出機構或特派員,地方政府和紅軍指揮機關無權改變和停止國家政治保衛局的命令。保衛局成員的級別也高,首長警衛員即使是戰士職務,也選調幹部擔任。保衛隊的武器裝備也最為先進,配有長短槍。紅軍官兵佩戴紅色的領章,但保衛局卻是綠色領章加紅框。保衛局成員胸前還佩戴一枚銀質證章,上有三個英文字母“GBW”。在簡陋的紅軍隊伍中,保衛人員軍容嚴整,裝飾特殊,鶴立雞群!保衛局內部流行一句話:“黨是鐵的紀律,保衛局是鋼的紀律。”
無論規模還是權力,這個國家政治保衛局顯然大大超出周恩來建立的上海特科。
中共保衛機關的設立,來自蘇聯革命經驗的啟示。1927年8月1日中共與國民黨左派聯合組成革命委員會,發起南昌起義。革命委員會與起義軍指揮部之下設政治保衛處,由中共前敵委員會委員李立三任處長。12月11日,中共發起廣州起義,廣州蘇維埃政府下設肅反委員會。
1928年3月10日發出通告,要求各地成立蘇維埃政權時,下設肅反委員會。7月10在莫斯科召開的中共六大,透過《蘇維埃政權組織問題決議案》,提出革命根據地的城市和鄉村都要建立肅反保衛機關。
1929年4月5日,毛澤東領導的紅四軍在政治部內設立保衛科。4月15日,贛南第一個縣政權興國革命委員會,下設肅反委員會和裁判部。
1931年1月,中央政治保衛處成立,紅軍總政治部主任王稼祥兼任處長,成員只有五人。不久,鄧發接替王稼祥任處長。在當年11月改為“國家政治保衛局”。
1931年11月第一屆全蘇大會設立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的國家機構,中央執行委員會下設“國家政治保衛局”。國家政治保衛局的首任局長是鄧發。鄧發出身工人,當過公安局的勤務,“五四運動”中參加反帝遊行,1922年省港罷工中任工人糾察隊長。1926年參加北伐,1927年參加廣州起義任五區赤衛隊副指揮。起義失敗後,鄧發到香港建立特科組織,任中共香港市委書記。1931年進入江西蘇區,任閩粵贛特委書記。曾去蘇聯學習保衛業務的鄧發,8月接替王稼祥擔任中央保衛處處長,11月任國家政治保衛局首任局長。
國家政治保衛局下設偵察部、執行部、紅軍工作部、白區工作部、政治保衛隊。先後擔任部長的有:歐陽毅、張然和、李克農、錢壯飛、李一氓、汪金祥等,先後擔任政治保衛隊隊長、政委的有:李玉堂、吳烈、海景州、馬竹林、卓雄、譚震林等。
以前,分為蘇區、白區兩大系統。白區的情報、保衛工作由特科主管,蘇區的情報、保衛工作由肅反委員會主管。國家政治保衛局成立之後,統管各蘇區、白區的情報、保衛工作。就在國家政治保衛局建立的前後,全國各蘇區也將肅反委員會改製為政治保衛局、分局、處。全部工作範圍,都由國家政治保衛局覆蓋。
這個“國家政治保衛局”,標誌我黨的情報、保衛工作,開始轉以國家政權的形式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