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陵城與F縣
F縣被鐵鏈拴著的“八孩母親”的影片觸動許多人的悲憫之心,事實究竟如何,目前仍有謎團未解,期待負有調查責任的機關能夠及時回應社輿,以免使越來越多的人失望,也使自己更加被動。
前日元宵節,應是闔家團圓之日,不知那位女士何時才能與真正的家人團聚。人口買賣是一項古老的犯罪,今未斷絕。由於元宵節的緣故,作者想到《紅樓夢》中香菱的情景。
《紅樓夢》開卷第一回,在元宵佳節之夜,甄士隱的女兒英蓮被僕人霍啟帶出去看社火花燈,因看管不周,年僅五歲的英蓮被人販子拐去。英蓮被人販子養至十二三歲時賣與了薛蟠,跟隨薛家生活,後英蓮被薛寶釵改名香菱。
香菱的命運如何呢?
臺灣大學的歐麗娟老師有一門解讀《紅樓夢》的課程,被“好事者”隱去臺大logo後上傳B站,其中有位網友總結老師課程的留言令人印象深刻,大意是說香菱的命運有多悲慘:
如果說林黛玉在《紅樓夢》中是一個悲劇式的人物,那至少她還能夠從悲傷中昇華出許多美麗的詩歌,她有一個途徑讓自己的“苦難”創造出美好和價值,她的“苦難”至少是有意義的;但是香菱呢,這個女孩好像生下來就是為了受苦:自小被拐,在柺子家經常捱打,好像遇到一個喜歡自己的馮淵又被薛家豪奴打死,跟了薛家後最終還是被夏金桂折磨死(即使按高鶚續作難產而死,也不能算善終)。香菱受了這麼多苦卻又什麼都做不了,且只有默默承受,不能將它們表達出來。
有誰生下來就是為了受苦呢?香菱是,F縣瘋了的女人是,可能還在黑暗中被鎖著的人是。從遙遠的金陵城到F縣,其實近在咫尺。
二、古老的罪惡
首次出版於1989年5月的《古老的罪惡》(作者:謝致紅、賈魯生)一書,讓我們得以窺視上世紀80年代我國人口買賣的瘋狂。擷取片段供大家參考:
此處無意於向任何人說教,僅僅想探討一種可能性:人活著的目的是什麼?
如果男人覺得活著的最終目的是延續自己的DNA,那麼他大機率就會覺得買賣婦女是可以理解的,甚至的必要的,要不然“這個村子就要滅亡了”。女人在這些人看來是物品、是工具、是延續自己基因的唯一途徑。這些人即使沒有買賣女性,其和女性在一起的本質也不是基於愛並尊重這個應當具有獨立人格的女人,而是愛自己那全世界獨一無二的DNA。
反過來,女人怎麼看待其活著的目的呢?如果覺得自己人生的目的是找一個好老公、生孩子,老公只寵自己、愛自己、為自己跪鍵盤、視其他女人為糞土,那麼這個女人大機率是不幸的,因為她已經失去了自我,把存在的意義寄託在他人身上。
楊麗萍在某個平臺上發過一個影片,下面點贊量最高的評論很有意思:
記得楊麗萍表達過這樣的觀點:“有些人的生命是為了傳宗接代,有些是享受,有些是體驗,有些是旁觀。我是生命的旁觀者,我來世上,就是看一棵樹怎麼生長,河水怎麼流,白雲怎麼飄,甘露怎麼凝結,花兒怎麼開的。”
這就是夏蟲不可語冰。
但是夏蟲沒有錯,作者認為包括只想延續自己DNA的男人和只想嫁一個好老公的女人都沒有錯,楊麗萍的選擇也沒有錯。在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應當尊重並祝福每個人的選擇。
但人口買賣當然不再此列,它是嚴重的犯罪行為。此外,人口買賣從古“傳承”至今的背後邏輯就是傳宗接代。但生兒育女真的是讓父母幸福的一種保證嗎?答案是否定的。其實生兒育女就是一種射幸遊戲,你並不能保證你的子女一定會“出人頭地”甚至是孝順,就像你不能保證你買一張彩票一定會中獎,何況人心比數字機率難預測多了。
其實《紅樓夢》早已告誡我們:“痴心父母古來多,孝順兒孫誰見了?”
三、法律如何救場?
對於買賣人口犯罪的法律救濟,我贊同羅翔老師在《我為什麼還是主張提高收買婦女兒童罪的刑罰?》的建議:提高對【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刑罰,與【拐賣婦女、兒童罪】法定刑相同。
目前我國沒有規定拐賣男人罪,買賣男人如果構成非法拘禁、強迫勞動等犯罪的,按照法律規定處罰即可。所以買賣人口中我們主要討論買賣婦女、兒童的行為。我們需要考慮的問題是:
(一)買賣處罰嚴重不對等
對於賣方,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240條),根據情節的不同,大致分三等刑罰:1.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十年以上或者無期徒刑;3.死刑。
對於買方,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241條),刑罰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如果收買後,伴隨有強姦、非法拘禁、侮辱、傷害等行為的,按照刑法規定與收買行為數罪併罰;收買後又出賣的,按照拐賣婦女、兒童罪處罰。以下討論基於僅有收買,無其他伴隨行為的情形。
對於賣方其最低刑為五年以上,而買方最高刑為三年,兩者相比顯然是嚴重失衡的。
(二)如何認定被拐婦女、兒童的價值
在羅翔老師的文章中,其將人和動植物進行了對比。在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中,非法購買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最低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我們可以得出一個詫異的結論:收購一隻一級保護動物(如金絲猴、大熊貓等)就可能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收買一個女人、兒童最高才判三年有期徒刑。在非法狩獵罪中,在大多數城市裡抓20只三有動物(有生態、科學、社會價值),比如癩蛤蟆(蟾蜍)就可能構罪,從而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人的價值和大熊貓、金絲猴、癩蛤蟆相比孰輕孰重自然不言而喻。
這裡有一個例外情形是,對於為了解救被拐婦女、兒童而善意購買的行為,我們認為是不構成犯罪的。
(三)關於正義
法律是實現公平、正義的一門藝術,但是法律從來不是萬能的,人口買賣問題自古有之,寄希望於當今社會的規制在朝夕之間將其斷絕仍需要各位公民付出努力。除了法律的積極參與外,還有道德、有效的社會輿論監督等等共同發力。
對於我們個人,即使在面對別人的苦難時轉過頭去,但我們是否要審視一下自己是否有不合時宜甚至是罪惡的觀念,因為它們可能會成為拴住我們自己的鎖鏈。
魯迅在《肥皂》中有這樣一個故事:四銘在街上看到一個十七八歲的女孩帶著六七十歲的祖母乞討,有兩個光棍看到後肆無忌憚的說:“阿發,你不要看得這貨色髒。你只要去買兩塊肥皂來,咯支咯支遍身洗一洗,好得很哩!”此後“咯吱咯吱”的聲音好像就刻在了四銘的腦海裡。
短短一個故事就可以對映到今天的許多人:F縣的董老漢、瘋了的女人,甚至是一些大眾內心若有若無的四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