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媒體音樂,是指採用流媒體技術按照時間先後順序向使用者連續且實時傳輸的音樂模式。與傳統音樂不同的是,流媒體音樂採用的是流式傳輸技術,可以理解為“快取”技術,即流媒體音樂無需下載整首歌曲即可播放音樂,其利用計算機的解壓裝置對傳輸端的檔案進行解壓再使用,因此從使用者體驗來看,僅需幾秒或者幾十秒的啟動時間即可進行播放和觀看。流媒體技術的廣泛應用為使用者節省了大量時間,並且大幅度地降低了對使用者儲存空間的需求,得到了廣大音樂使用者的支援。
流媒體音樂在我國發展迅猛,其中在相關市場中佔據支配地位的便是騰訊音樂公司。2018年7月,騰訊收購中國音樂流媒體公司海洋集團(China Music Corp)成為控股股東,接著將酷狗音樂、酷我音樂、QQ音樂合併,同時開發出全民K歌等音樂服務,自此之後,騰訊音樂成為網際網路平臺中流媒體音樂市場第一大提供商。與此同時,網易雲音樂、蝦米音樂、iTunes等流媒體音樂平臺也利用流媒體技術不斷推出流媒體音樂付費播放服務。流媒體音樂的激增使得各流媒體音樂平臺湧入了大量資金用於歌曲版權,爭奪版權。據美國彭博社報道,騰訊音樂娛樂集團(TME)將在IPO前進行新一輪融資,金額為3億美元,完成後TME的總估值將達到100億美元,且就在今年,騰訊音樂出價3.5億+1億股權買環球版權,其試圖透過購買版權,形成獨家授權的壟斷地位,進而再轉授權給其他流媒體音樂平臺。
相應的,“一家獨大”引發的有關版權問題的訴訟案件也逐漸增多。例如2019年11月裁判文書網公佈的騰訊訴網易、樂讀錄音錄影製作者權權屬糾紛一案,又稱“周杰倫音樂版權案”。起因是,騰訊音樂享有周杰倫的音樂版權,並與網易雲音樂授權合作協議,授權到期後騰訊音樂向網易雲音樂發出書面通知,要求立即下線相關歌曲,然而網易雲音樂自稱通知當天系週六休息日,大部分員工不在崗,難以處理突發事件進而主張不侵權,而作為原告的騰訊音樂稱網易雲音樂偽造假數字專輯以付費售賣的方式向用戶提供,構成版權侵權。由此可見,在流媒體音樂市場,利益是版權競爭的動力,所引發的網際網路不正當競爭,獨家交易等問題此起彼伏,版權問題顯然是焦點之所在。
而且,與傳統音樂不同,網路時代下誕生的流媒體音樂技術具有去中心化的特徵。網際網路具有極強的擴張性與延展性,技術層面,網路傳播不存在中心化的控制。展開來說,流媒體音樂一名普通聽眾可以在聽眾、點評人、社交參與人等多重角色中轉換,透過彈幕、評論、動態等多種方式表達自己的觀點,同時實現流媒體音樂技術下的“音樂+社交”的個性化定製與多元互動。這種模式也被稱為“UGC”(User Generated Content),即使用者生成內容。互動便利的同時,盜版問題也不斷突出,一些使用者透過流媒體技術截留快取下的內容進而盜版傳播,所涉及的流媒體音樂版權更應當被保護。
我國試圖透過集體管理組織進而引導流媒體音樂的發展。1992年在政府的主導下設立了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簡稱“音著協”。然而我國在2005年才開始實施《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這之中累積了諸多問題,諸如音樂人難以維權,行政許可效率低下,音著協過度干預音樂市場形成行政壟斷等問題。《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權利人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訂立著作權集體管理合同後,不得在合同約定期限內自己行使或者許可他人行使合同約定的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的權利。那麼問題在於,音樂著作權人與音著協的合同是排他性許可,該制度名為授權,實際上也為音著協提供了壟斷的依據,值得我們反思與警惕。另外,2010年至今全國啟動“劍網行動”,以打擊網路侵權盜版,並進行專項治理,其中,加強流媒體軟硬體版權監管是治理的重點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