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國建立前,貸款權掌握在官僚、豪紳手裡,貸富不貸貧,貸親不貸疏,且手續繁瑣。民國26年(1937),湖南省政府建設廳派員到祁陽(祁東
)發放合作事業貸款10.71萬元(法幣)。新中國建立後,祁東縣政府為幫助農村發展生產,解決群眾困難,每年發放一定數量的農業貸款。1959年和1960年,由於虛報浮誇和瞎指揮的影響,連續兩年貸款失控。1961年在全縣範圍內取消1958年實行的金額貸款制。為扶持貧困社隊,1962年和1963年分別發放長期無息貸款16.8萬元和27.3萬元。1964年改長期無息貸款為裝置貸款,月息1釐8。併發放貧下中農貸款6.1萬元,無息貸款3.11萬元,農業貸款和支援貸款23萬元。1971年根據國家有關精神,對1960年12月31日前的四項貸款(農貸、賒銷、預購定金、預付定金)進行一次性豁免,全縣共蓄免501萬元。“文化大革命”期間(1966~1976)共發放農業貸款1204萬元,有640萬元未收回(包括1971年豁免501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