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開發商跑路,資金斷裂,導致爛尾,然而你還要繼續還月供!
房子到期不能交付也不能入住,你欠銀行30年的貸款還需要繼續還,斷供的話銀行還要起訴你,讓你成為失信人,還要限制你的消費,這也太可怕了吧。
繼續還月供的話,每個月幾大千的房貸就白扔了,不僅沒有房子住還要花幾千去租房,以前可能會存在購房時銀行在合同上加上一條“貸款發房後你跟開放商的任何糾紛與銀行沒有關係,月供繼續還”之類的條約,但是現在好了,在近日就出現了這樣一個爛尾樓盤的案例以及最終的法院判決:
最終判決,貸款繼續償還,但是由開發商還給銀行而不是購房者!
案例:
在2014年,許先生在嘉興某樓盤購買了一套別墅,向銀行按揭貸款392萬元。後面開發商因為資金鍊斷裂的問題導致樓盤無法交付造成了爛尾。2018年,開發商向法院提交了破產清算,因此許先生無法取得房產證就停止每月向銀行支付貸款月供。在2020年,貸款銀行就起訴了許先生,要求徐先生繼續支付剩餘的貸款。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個人購房貸款及擔保合同》第38條約定“貸款發放後,借款人或抵押人與售房人或其他第三方就該房產有關質量、價格、權屬、條件或其他事宜發生的任何糾紛,均與貸款人無關,貸款人有權選擇繼續履行本合同或要求借款人提前償還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貸款”。故判決許先生與銀行簽訂的《個人購房借款及擔保合同》解除,許先生歸還結欠銀行借款本金和利息(含罰息)合計220餘萬元。
一審判決後,許先生不服,提起上訴。
法院二審認為,案件爭議焦點為個人購房借款及擔保合同解除後許先生應否承擔剩餘貸款的還款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後,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貸款和購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別返還擔保權人和買受人。開發商因進入破產清算程式而無法向許先生交付房屋,致使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許先生主張解除個人購房借款及擔保合同,依據充分,應予支援,故開發商應承擔剩餘貸款的還款責任。
這個案件中,正義也許會遲到,但是不會缺席!在這種時候購房者一定要保持冷靜!
那麼房子爛尾貸款就真的直接不用還了?
答案直接告訴你:不行,必須還!原因如下:
01、先了解清楚房產歸屬。在房子沒有完工之前。房子是開發商,不是屬於購房者的。只能算是在建工程,房子屬於開發商,所以才會有銀行、施工方、投資人等角色,貸款是銀行的。不過還是不行的,在買房的時候會籤很多合同,其中有一個合同叫做“貸款協議”,這個與“購房協議”同等重要。而貸款買房在某種意義上也算是全款買房,只不過錢是銀行替你付給開發商的,但是任何貸款都需要擔保,房子在沒有交房的時候,開發商給你擔保。房子建好交房的時候,就相當於拿房子作為抵押物去抵押擔保給銀行。所以貸款合同和購房合同在法律上完全是兩回事,你想還嗎?除非你想上徵信。
02、開發商與你是購房合同,銀行和你是貸款合同。樓盤爛尾,你可以去找開發商,但是錢沒有還上,就是你違約!打官司是小事,上徵信才是大事。
03、開發商資金斷裂,跑路,是政府接盤!政府一方面會讓警察去抓開發商,另一方面會抓緊找接盤的開發商,這是民生問題,政府也不敢怠慢。所以一定不要著急,等待政府解決,至於等待多久,那就不知道了,反正就一直等著吧。
04、如果一定很著急,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除購房合同的同時並且解除貸款合同,銀行需要向開發商主張這部分的債權,這樣才能不用繼續還房貸。但是這樣子也會有損失,就是首付款變成了開發商對你的債務,可能還要不回來!
所以買新房需要謹慎,儘量不要買小開發商,就算現在法院判決剩下的貸款是由開發商來負責,但是首付也是很大的損失。買房除了靠實力以外,運氣也是很重要的,多考察,多思慮,總會買到合適的房子!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