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碳排放交易市場是利用市場機制引導企業低碳化轉型的重要措施,也是國際普遍的共識和做法。其中,歐盟碳排放交易市場發展最早、規模最大、影響廣泛,被認為是全球其他國家學習的正規化之一,也是我國探索發展碳市場的重要方向。上海是我國碳排放交易市場“雙中心”之一,學習借鑑歐盟的相關經驗做法有助於進一步完善碳排放交易中心功能,助力全國碳市場發展。
歐盟發展碳排放交易市場的經驗做法
歐盟碳排放交易市場啟動於2005年1月1日,是目前全球建立最早、規模最大、覆蓋最廣的碳市場,具有較為準確的價格發現以及完善的市場交易功能,已經基本實現資源配置與市場執行效率的最最佳化,在市場框架、法規基礎、交易制度、監管機制等方面積累了豐富的發展經驗。
(一)確立目標明確的市場基本框架
在歐盟降低碳排放階段性目標的指引下,歐盟碳排放市場(EU ETS)建立了典型的Cap and Trade(限額與交易)體系。市場的減排效果主要依靠壓降總配額,即透過逐年降低的限額實現總量控制目標,並利用碳交易引導資金在實體經濟不同部門及不同環節流轉,實現碳約束下的經濟發展效率最最佳化。目前,全球大部分的碳交易市場也均遵循這一框架。
(二)制定完善的法規制度基礎
歐盟委員會主要透過基礎性法規和技術性法規兩方面對EU ETS進行制度保障。基礎性法規由歐盟層面制定,對各成員國具有普遍約束力,主要對EU ETS的目標、原則和基本內容做出了總體性的規定。其中,對關於碳排放配額分配方式及對碳排放監督、報告與核查的規定等方面是基礎性法規的核心。在發展過程中,歐盟委員會曾多次根據市場發展需求在市場覆蓋範圍、交易成本、結構性改革等方面做出修正。技術性法規是歐盟層面指定的技術性規則,以保障各成員國在統一的規則之下頒佈適用於本國的法律制度,主要圍繞設立統一登記簿、安全標準、配額拍賣、MRV(監測、報告、核查)、重複計算等技術問題展開。在這一制度體系下,歐盟既保持了市場主體框架的統一性,也保證了各成員國具有足夠的靈活修正空間,保障了市場的整體穩定執行。
(三)確定配額與市場交易品種
碳排放配額的確定是碳市場的核心環節之一,直接影響了碳交易市場執行的最終成效。在2013年之前,由於歷史資料的缺失以及減少推行阻力的考慮,EU ETS主要採用“祖父法”+免費分配的方式實現,即根據各企業的歷史碳排放資料免費給予企業碳排放配額,並限制配額的跨期使用。這一做法顯然違背了“汙染者付費”的基本原則、扭曲了市場公平,導致長期以來的碳價疲軟、市場交易低迷。2013之後,EU ETS採用“基準線法”+有償分配法,即碳排放強度高的設施依據其產量將少分配到配額,並逐步提高配額拍賣的比例以強化市場化的價格發現作用。2020年,EU ETS約有60%的配額是透過拍賣發放的,其中發電行業從2013年起幾乎完全不分配免費配額。2021年之後,歐盟則要求碳排放量呈每年2%的線性下降趨勢,因此預計未來EU ETS將有更大的拍賣比例。
隨著歐盟碳金融的不斷髮展以及國際低碳化共識的確立,EU ETS的市場交易品種向國際化和金融化兩方面不斷擴充。目前,EU ETS主要的現貨交易品種包括歐盟碳排放配額(EUAs)、歐盟航空碳排放配額(EUAAs)及《京都議定書》項下的減排單位(ERUs)及CERs(核證減排量);碳金融交易品種主要是相關碳期貨產品。
(四)不斷完善市場碳價機制
在市場發展過程中,EU ETS建立了多種交易制度強化市場的碳價發現功能。一是逐漸擴大市場規模。EU ETS的覆蓋範圍從最初的電力及能源密集型行業,逐步擴充套件至航空業及鋼鐵水泥等特定產品的生產以及碳捕獲行業,使得碳交易規模不斷上升,進一步趨近實際的社會減碳成本。二是設立穩定碳價機制。透過市場穩定儲備機制(MSR)收回富餘配額,並限制ERU及CER的交易數量,來應對市場供過於求的狀態,達到了傳遞長期穩定碳價訊號的目的。三是發展碳金融產品。主要透過發展碳期貨交易,並利用槓桿效應顯著提升了市場交易的活躍度以及交易主體的風險管理水平。四是完善監管制度。EU ETS建立了完善的資訊披露水平、交易規則、履約機制等市場規則,並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及時調整。以超額排放的懲罰為例,2005年企業二氧化碳排放每超標1噸將被處以40歐元的罰款,從2008年開始罰款額提升至每噸100歐元,並將在次年的排放許可額度中扣除相應數量,以此來引導企業逐步加大減碳力度。
資料來源:市經濟和資訊化發展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