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處於我國封建社會的晚期。這個時期,全國的土地分為軍屯、民屯和商屯,包括軍墾田,地主所有的土地,自耕農所有的土地,此外還有皇莊、藩王佔地和國家儲備用地等。
在明朝末年,正值我國曆史上的第二次小冰河時期,這時期的自然災害達到高峰,土地兼併日益膨脹,土地法制已經無從談起。土地制度和其他典章制度一樣,多因襲前代的舊制。當然也有自己的一些顯著改進,顯示出鮮明的時代特徵,推進了農業的大發展。
1368年,明太祖朱元璋命軍隊諸將種植滁州、和州、廬州、鳳陽等土地。凡開立屯所,各設都指揮一員統領。此後,他一方面反覆告諭全軍將士開展屯田的重要意義,要求他們從思想上明確,在行動上落實,務求實效;另一方面不斷下令軍隊走出兵營,到邊區和人煙稀少的地方開墾荒地,力爭軍糧自給,減少百姓負擔。明太祖還一再遣將四出,到屯田第一線嚴加督責。於是,從東到西,自北而南,都在興屯種田。洪武時軍隊屯田總計89萬餘頃。
永樂帝即位以後,令五軍都督府及衛所遵洪武舊制,繼續大力命軍興屯,開墾土地,發展生產。令年終奏報屯田所入之數,以稽勤怠。從而使軍屯之制在永樂朝得以堅持下去。屯田總計90餘萬頃。
明朝軍屯,集中於邊區,尤其是遼東、薊州、宣府、大同、榆林、寧夏、甘肅、太原、固原等9個邊陲要地,史稱“九邊”。這9個軍事重鎮,既是重兵固守的要地,也是軍屯的重點地區。1404年,明政府定屯田官軍賞罰條例,多者賞鈔,缺者罰俸。並對洪武時創立的屯田佈告牌重加詳定,令每屯設立紅牌一面,列則例於上。明代在實施屯田的過程中,首先強調軍屯,並且在實施軍屯的同時,發展民屯作為輔助。民屯之興始於1370年,朱元璋接受鄭州知州蘇琦建議,決定移民墾田。明初轟轟烈烈的民屯就開始了。
明初民屯的中央高階管理機構為司農司,地方基層組織為里社制。當時的民屯有三種形式,即移民、招募和罪徙。
明初移民不僅有從南方移到北方,也有從北方移到中原、黃河南北的,還有從少數民族地區移到內地的。移民數量龐大,如徐達所徙的沙漠遺民,以每戶五口計,就有十五六萬人。這是因戰爭關係而被遷徙的例外情況。
從洪武至永樂年間,徙民屯田的數目,共有23.26萬餘戶,如果每戶以5口計,就有116萬餘人,恐怕實際數還不止於此。洪武朝大規模徙民就有15次,永樂以後,才逐漸減少,宣德以來,就沒有徙民的事了。
明朝民屯的設定,是作為軍屯的補充形式。民屯的推行促進了明初社會經濟的恢復和發展,同時也成為國家重要的經濟來源。與民屯、軍屯同時進行的,還有商屯。商屯是為了滿足軍需,但出發點各有不同。推行民屯是為了解決民食,推行軍屯是為了解決邊區及內地軍隊的糧餉。而推行商屯,目標則比較單一,就是為了資助邊境軍糧。
商屯也稱“鹽屯”,是鹽商為便於邊境納糧換取鹽引而進行的屯墾。根據政府的需要,除用糧米換取鹽引之外,有時也可用布絹、銀錢、馬匹等換取,但以糧換取是主要形式。明初商屯東至遼東,北至宣大,西至甘肅,南至交趾,各處都有,其興盛對邊防軍糧儲備以及開發邊疆地區有一定作用。
明成祖朱棣非常重視社會經濟的恢復與發展,認為“家給人足”、“斯民小康”是天下治平的根本。他大力發展和完善軍事屯田制度和鹽商開中則例,保證軍糧和邊餉的供給。派夏原吉治水江南,疏浚吳淞。在中原各地鼓勵墾種荒閒田地,實行遷民寬鄉、督民耕作等制度以促進農業生產,並頒佈蠲免賑濟等措施,防止農民破產,保證了賦役的徵派。
透過這些措施,永樂時“賦入盈羨”,政治穩定,經濟繁榮,達到明朝一來最高峰。朱棣被後世稱為“永樂大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