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看到一篇文章,說了如下一段話:
“微痕觀察僅是放大鏡作用,既不能鑑年代與真贗,也不能鑑評文化等級,與司法部門的“痕跡判斷”是二個概念。同類物件儲存條件優劣決定了顯新還是顯舊,品級則以保持原狀為佳,無論放大功能是目測還是透過螢幕觀察新舊細節、出土痕跡,都不能證明年代、產地和等級。微痕觀察沒有科檢資料比對,所以沒有“三確”功能,不具備進入司法程式的證據。
沒有科檢功能的應該稱放大觀察儀,商業操弄更不宜冠名“文物司法鑑定”誤導公眾。”
筆者不知說這段話的人是誰,又對痕跡學瞭解多少。至少對於“微痕觀察”和“痕跡判斷”兩個概念都缺乏足夠充分的瞭解和一個科學的態度。
我們先把最簡單的事情捋一下,後面再來聊更復雜一些的問題:
”沒有科檢功能的應該稱放大觀察儀,商業操弄更不宜冠名“文物司法鑑定”誤導公眾。”,首先這句話說明了這篇文章作者的無知。我們知道,在當今珠寶玉石類的檢測當中,放大觀察無論何時都是至關重要的一環,它不但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辨別寶石類的天然或人工合成屬性,甚至在很多時候也是區別不同寶石產地的重要科學檢測方法,而天然性和產地,往往是決定寶石價值的兩大十重要的特徵。“放大觀察”也早已不是手持十倍放大鏡的概念,我們既有基於光學原理的寶石顯微鏡,也有更為複雜的大型高階儀器掃描電鏡(SEM/TEM),細說下去,“放大觀察”的科檢儀器多得不勝列舉。這些“放大觀察”的資料,同樣可以也應該作為珠寶玉石類天然和仿偽品的“司法”判決的重要科學依據。
“掃描電子顯微鏡是一種介於透射電子顯微鏡和光學顯微鏡之間的一種觀察手段。其利用聚焦的很窄的高能電子束來掃描樣品, 透過光束與物質間的相互作用, 來激發各種物理資訊, 對這些資訊收集、放大、再成像以達到對物質微觀形貌表徵的目的。新式的掃描電子顯微鏡的解析度可以達到1nm;放大倍數可以達到30萬倍及以上連續可調;並且景深大, 視野大, 成像立體效果好。此外, 掃描電子顯微鏡和其他分析儀器相結合, 可以做到觀察微觀形貌的同時進行物質微區成分分析。”
因此,“沒有科檢功能的應該稱為放大觀察儀”這句話,本身就顯示了此文作者對科檢和放大觀察法的無知。筆者的性格一直是個溫和派,不喜跟人抬槓。但是有些人總是在一知半解的情況下出來寫科普類的文章或錄製影片,打著科學的旗號反科學,這類事已經太多,也對整個行業造成了嚴重的傷害,給鑑定亂象又多添一亂,筆者只得出來說一說。
對於那些一概將“放大觀察”摒棄在“科檢”之外的人,筆者只想說一句,至少在珠寶玉石的天然性檢測、判斷字畫有無勾填臨摹痕跡、觀察古玉器的土沁特徵等方面,你絕對繞不過去“放大觀察”。更別提隕石類的鑑定,必然要藉助掃描電鏡等高階放大觀察類儀器的介入。歡迎您再去了解一下不涉及文物的司法鑑定方面的專業儀器,記錄一下有多少種儀器事實上使用了“放大觀察和比對”的方法。
接下來我們詳細分析,痕跡學和老化痕跡鑑定法,兩者之間的關聯和差異,為何筆者在從前的文章中稱老化痕跡鑑定法從屬於司法鑑定痕跡學的範疇,但並未說老化痕跡鑑定法就等同於司法痕跡鑑定:
首先說司法體系裡的痕跡學,下面是百度百科的概念:
“痕跡學是指運用自然科學相關原理和方法,研究利用和檢驗痕跡的理論、方法的學科。研究的物件是物體相互作用後外部結構變化的印跡。如手印、腳印、工具痕跡槍彈射擊痕跡、車輛痕跡、整體分離痕跡等。研究發現、提取、保全痕跡的理論和方法以及技術裝置的製造;各類痕跡形成的規律特點,與有關事實的相互關係;利用痕跡進行同一認定的理論和方法等。
痕跡學是對時間的反向指證,同“與時間有關的所有資訊”有關。痕跡學是研究過程系統中各子系統相互聯絡,相互作用而發生資訊傳遞、交換的規律和特點,以及研究接收和破譯這些資訊,從而尋找到相對應的子系統的一個龐大的邊緣科學技術群。從古代痕跡檢驗經驗到近代傳統痕跡學和現代痕跡學,都是刑事、民事以及行政執法的一個主要技術支柱。運用痕跡學的原理和技術,可對有關人體,物體形成的痕跡的同一性及分離痕跡與整體相關性等問題進行鑑定。
痕跡學發展到今天,已經成為一門系統而又龐雜的綜合性學科,痕跡學的分支很多,比如工具痕跡學、心理痕跡學、槍彈痕跡學等等。”
那麼,使用老化痕跡法來鑑定瓷器、青銅器、玉器等古代藝術品,是否符合上述痕跡學的概念?筆者認為是符合的。首先,它研究的物件是物體相互作用後外部結構變化的印跡。老化痕跡法檢測的內容包括幾個方面:(1)古代藝術品經過長時間的歲月之後,內部自然衰老的特徵,比如瓷器的老化死亡氣泡、喪失高溫高壓環境後,從瓷器內部向外散佚的微觀顆粒物。這部分不涉及痕跡學;(2)古代藝術品長期被埋藏於出土出水環境中,受到環境侵蝕而發生變化的痕跡,比如玉石器上的玉沁,瓷器上的黃水斑等,這部分屬於“研究的物件是物體相互作用後外部結構變化的印跡”;(3)古代藝術品上儲存下來的古人研磨、打製和使用的痕跡,比如一個花瓶長期放置在案臺上,其底部會留下自然磨損痕跡,又如某些瓷器上會留下後世收藏者的指紋,且因為時間久遠,與周圍環境侵蝕物融合,已經擦拭不去;這部分也屬於“研究的物件是物體相互作用後外部結構變化的印跡”;(4)新仿品上留下的做舊痕跡,包括砂紙打擦、機器拋光、機器雕刻、酸洗溶液浸泡等等,這部分也屬於“研究的物件是物體相互作用後外部結構變化的印跡”。
我們再倒回頭來說是否基於自然科學的原理和方法:筆者看過一個經典的痕跡學運用的司法案例,是一位痕跡學專家透過檢驗被掰斷的兩截金屬棍棒(疑似一根)上的痕跡,比對兩端斷裂處痕跡是否可以嚴絲合縫對上,及破口處呈現出來的斷裂痕跡是否符合人體動力學特徵。
老化痕跡法的鑑定原理是否科學,我們舉一個簡單的例子來看看:鑑別老化包漿和原始製作工藝、外部侵蝕痕跡之間的層次關係,可以確定究竟是傳世器物、新出土器物,或二次出土器物。比如你在玉器上同時發現了土沁和人工把玩摩挲的痕跡,且人工把玩摩挲的痕跡有些部分位於土沁之下,另外一些部分又位於土沁之上,我們則可以確認,這件器物在出土之前,曾被人收藏把玩過,後又埋入土中,然後再被挖掘出來,屬於二次出土。其實我們在官方博物館也經常可以看到漢代墓葬、明清墓葬出土了更早時期的器物。一來土壤各層中不同時期的埋藏物有可能因地殼變動或者周邊土建工程而跑到了一起,二來中國人自古就有好古和收藏的傳統。有些人覺得這類的結論不重要,那是誤解,對於來源大量散佚的民間收藏來說,這類資訊對於斷代具有重大價值。
上述案例,首先運用到了不同物體於不同時間作用於同一件古代藝術品所留下的痕跡,其次還分析了痕跡與痕跡之間相互關聯的特徵。那麼,為什麼還有人認為老化痕跡鑑定法不符合自然科學的原理呢?對於(1)古代藝術品經過長時間的歲月之後,內部自然衰老的特徵,比如瓷器的老化死亡氣泡、喪失高溫高壓環境後,從瓷器內部向外散佚的微觀顆粒物。這部分不涉及痕跡學,筆者之前寫過文章專門說明過瓷器燒製工藝方面的原理,在此不贅述。
又比如,用酸泡過的新仿瓷器出現表面失光現象,行話叫“去賊光”,目鑑觀察時,出現“發澀”的觀感,放大觀察可見表面結構有大量的被酸蝕破壞的痕跡。如果我們再用XRF等儀器檢測到現代化工生產的酸性物質的殘留成分,就可以完全確認此器物是新仿品。
再說這句“無論放大功能是目測還是透過螢幕觀察新舊細節、出土痕跡,都不能證明年代、產地和等級”。首先,能夠分清楚是真正有年代的社會文物,抑或新仿工藝品,就已經對是否需要進行保護得到了一個強有力的訊號,而對於老翡翠、老寶石等珠寶玉石類,則具有更為重大的意義,因為老翡翠製作的年代尚不存在現代的酸洗注膠染色工藝(俗稱B+C),老的寶石也沒有人工合成的可能性。這難道不是“證明年代”的重要證據?再舉個例子,我們見到民間收藏了很多的描金、鑲金器物,這些描金、鑲金到底是在瓷器燒造時同期製作的,還是後世追加的,透過觀察釉面和金水部分的開片紋是否能嚴絲合縫對上,都可以作出判斷。這難道不是“證明等級”的重要證據?
在量子檢測儀沒有問世前,民間瓷器收藏就已經十多年的實踐檢驗,得出了“微觀定新老,宏觀定年代和窯口”的原則,事實上,微觀同樣也可以鑑別朝代和窯口的區別,而宏觀上,也可以鑑別新老。為什麼制定了這樣一個原則?只是說不要用單一化、絕對化的眼光看待問題,黑貓白貓能抓到耗子的都是好貓。筆者早已說過了,儀器不能等同於科學,目鑑也不能等同於主觀和操縱。否則,我們還要提倡“科檢為主,目鑑為輔”做什麼?直接“科學儀器資料決定一切”不就完事了麼?
再說老化痕跡法沒有所謂的官方司法資料庫的問題。首先,老化痕跡法並不是一個簡單的資料庫比對方法。我們前面已經提到了,痕跡學的研究物件是“物體相互作用後外部結構變化的印跡”,這些變化的印跡,林林種種。有些是需要資料庫來作比對的,有些是需要依靠其他的物理化學方面的原理,甚至心理學上的原理來鑑別的,比如書畫中的仿寫臨摹痕跡,從屬於筆跡鑑定學,但也有運用痕跡學的原理,屬於交叉學科。另外,需要建立資料庫的部分,也可以建立。我們並不缺乏官方博物館和考古隊出土的器物庫、涉案文物、民間收藏品,研究老化痕跡法學者,上述四類的微觀資料庫,只是從未整合過。當然可以也應該統一排程,用來建立一個科學和完善的微觀資料庫。
我們不要指望老化痕跡法解決所有問題,但它是一個被民間收藏應用了幾十年,經過檢驗的有效方法,且其原理是科學的,其研究物件和方法也從屬於司法痕跡學系統,屬於痕跡學的一個分支,雖然它不像傳統的痕跡學分支如工具痕跡學、心理痕跡學、槍彈痕跡學等,側重於研究謀殺、盜竊等特殊刑事犯罪行為留下的痕跡。適用範圍不同,原理和方法自然有差異。它作為司法文物鑑定的一個重要環節,沒有什麼不合理的。
筆者已在之前的文章中多次提到了科學儀器檢測的侷限性:只要是科學儀器檢測,必然有其侷限性。比如說現在的小型珠寶折射儀都受限於尺寸,沒法檢測大顆粒的古代寶石;AMS測年的結果受環境汙染物的影響,且需要做有損檢測;而化學成分分析法檢測瓷器的胎釉成分來斷代,客觀原理上就不成立,因為同一個山頭的土壤含有的化學成分都不可能完全一致,且此項的資料庫甚至不能完全覆蓋官博中的所有瓷器,更別說民間收藏。而新仿器物還可以按照拿到的資料庫來配比胎釉成分......相比之下,老化痕跡法基於更科學和普適的原理:短時間內新仿的器物,其老化程度永遠不可能和自然條件下老化的器物一致。至少新仿器物要做舊離不開砂紙打擦、酸洗,和人工粘土,這是放之四海而皆準的道理。有些人總會擔心我拿的瓷器看起來好像很新,很容易被誤檢,這是因為對老化痕跡法完全不瞭解。只要是老的瓷器,即便從未使用過,釉面看起來彷彿很新,其內在成分也早已患上了“骨質酥鬆症”,所以才需要“放大”去觀察細節特徵。
我們可否研究胎釉的化學成分?當然可以,也能因此獲得一些有益的資訊。但是多大的資料庫可以確保就已經涵蓋了所有古代藝術品的化學成分配比?我們知道官博的青銅器化學成分配方是遠遠少於民間收藏的。再以寶石為例,我們可以用XRF檢測化學成分,但是單純依靠這一項資料,可否確認其純天然屬性?十個珠寶玉石鑑定師一定有十個告訴你不行。因為同一種金屬元素,既有可能是人工合成方法的殘餘物,也有可能是天然成分,其比例範圍也只能作為參考。化學成分配伍這條路走到底,就是個死衚衕。官方考古隊不可能停滯不前,再出土一件新的器物,化學成分配比又被重新整理一次紀錄,三不五時就出現一次鑑定界修正之前結論的打臉現象,整個司法體系也要配合做出調整,從前開了“贗品”證書的藏品,還能像汽車一樣召回嗎?被誤當作詐騙犯判了無期徒刑的藏家,再放出來還人家清白嗎?
凡此種種,皆說明我們需要一個綜合的科學鑑定體系和流程,而不是單純依靠某一兩類儀器或方法。某種儀器和方法是否可行,需要從原理、適用範圍,和是否已存在大量樣本檢測的準確率資料作為依據,更需摒棄只要是用肉眼來觀察就一定不科學這種荒唐的理念。我們應該始終秉持著“任何儀器和方法皆可用,任何儀器和方法皆需考慮其用於鑑定的原理是否科學,適用範圍是否有侷限性”的理念。否則制定出來的鑑定標準,永遠都是群標,被這樣的標準拿來鑑定,古代藝術品和所有藏家難免在利益的泥坑中受害。
再補充說一下機率論。如果一種科學儀器檢測的準確率達到70%,這是表明我檢測了100件藏品會錯30件,對70件嗎?這完全是對機率論的誤解。假設你現在往空中拋一枚硬幣10次,可能10次都是反面。機率論表明的是大量樣本檢測時出現的機率。比如說一枚硬幣拋了十萬次,5萬次是正面,5萬次是反面。但是隻拋10次的情況下,10次都是正面的機率也是存在的。運用到我們的檢測中,很有可能出現這次送檢10件器物,7-8件都被誤檢了,下一次送檢10件器物,10件都檢對了的情況,第三次10件中可能對了5件。如果我們不能從原理上說明那30%是如何被誤檢的(誤檢的有可能是一次送檢的絕大部分,也有可能是一次送檢的一小部分,當然如果在20年的週期裡送檢了10億件套民間藏古代藝術品,得出的最終結論是誤檢率達到了30%),客觀上也沒有任何科學原理可以解釋誤檢成因,自然也就談不上規避稀裡糊塗被誤檢的可能性。更何況,很多儀器根本就沒有針對文物領域的大量樣本檢測機率,連這個資料到底是70%還是30%都說不清楚。這並不是單獨針對量子年份檢測儀這一種儀器,但毫無疑問,量子年份檢測儀符合上述兩方面的特徵,一是解釋不清誤檢的原因也因此避免不了誤檢(AMS還好一些,至少可以說清主要是受汙染物剝離徹底與否的影響),二是沒有經過大量可靠文物樣本的檢測來驗證這種儀器的準確率。
所以,對於各種新生代的科學儀器,我們鼓掌歡迎的同時,也要了解其原理和適用範圍,以及是否有準確率方面的可靠樣本資料,且是否能用科學原理解釋被誤檢的部分是什麼原因導致,可否規避掉。相比之下,在技術不成熟之前,如果解釋不清其科學原理,又沒有經大量樣本檢測,對誤檢原因也是稀裡糊塗,那就不如用一種老掉牙但是非常穩定的檢測手段或儀器,透過使用多種儀器,分別得出資料,再運用系統的方法和流程綜合判斷,來實現區域性替代的功能。比如我們可以透過老化痕跡法確認老翡翠上的老化痕跡不屬於人工做舊,再用XRF確定它的主要成分是鈉鋁輝石而不是其他物質比如石英岩,再透過放大觀察發現內部存在色根而表面未見結構被破壞,三個環節則可確認其是天然的翡翠。
誰都希望有一種儀器可以一次性解決所有問題,但目前尚未見到如此理想的新式鑑定武器問世,那麼透過使用3-4種可靠的常規儀器和檢測方法,規範化科學化的流程控制,讓每個環節各自解決一部分問題,最終把各項資料綜合在一起,得出結論,則可達到接近準確無誤的客觀效果。每個環節各自的原理各自是科學的、穩定的,其侷限性也早已清楚,而且都是基於大量樣本的已知檢測資料。比如筆者之前寫過的文章中提到,根據B+C貨的工藝原理,被注膠染色的翡翠表面結構必然被破壞,如果表面結構未被破壞,內部對應位置又有色根存在,這就是天然物的鐵證,這個鑑定方法始終經得起推敲。這樣系統化的鑑定體系,一旦個別乃至全部環節被人為操縱而導致誤檢,也可以透過引入第三方機構的專業人員來鑑別。
解決目鑑中的非客觀性和利益輸送問題,我們需要透過司法手段來制約。看一下百度百科對於司法鑑定人的表述:“鑑定人是重要的訴訟參與人,鑑定人執業實行迴避、保密、時限和錯鑑責任追究制度。鑑定人進行鑑定後, 應當寫出鑑定結論,並且簽名。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或因失職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 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承擔責任,這是我們需要引入司法鑑定體系的一個重要原因,以此來解決不負責任的單純依靠眼學的鑑定。未來應該有若干家承擔責任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發現彼此的檢測人員在鑑定過程中的故意違法犯罪行為。然而,迄今為止,我們甚至連一家這樣的可以綜合全面檢測古代藝術品的司法鑑定機構還沒建立起來,僅有一家可以檢測老翡翠和寶石類的司法鑑定機構而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