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 韓 偉
從蘇維埃臨時最高法庭,到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黨對人民司法的領導貫穿於各個時期的司法工作實踐,積累了豐富的司法經驗,形成了獨特的法治理念。從蘇區司法幹部甘當人民公僕,到馬錫五審判方式一刻也不離開群眾,“人民司法為人民的好傳統好作風貫穿始終”,人民司法實踐形成的紅色司法案例,集中體現了優良的人民司法傳統,是黨史中紅色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值得今人認真總結,並加以傳承。延安時期的馬寶祿醫療事故案發生後,司法人員認真的調查與審判,顯示出實事求是與審慎嚴謹的精神,實現了司法公正,體現了人民司法優良傳統的突出特色。
1943年冬,陝甘寧邊區綏德分割槽周家礆區保安助理員黃光耀患病,前往馬寶祿處診治,當時黃光耀全身發燒、腿腫,馬給其服用了阿司匹林,當時病人“全身出水”,症狀似乎有所緩解。次日,黃光耀病情又有加重,馬又按普通發熱的情況給他開了兩個金雞納霜丸,“叫病人吃去,用開水引送下去”。到了第三天,黃的病仍不見好,馬寶祿詢問了其大便情況,在徵詢區委書記之後,前往黃家用“日光肥皂”為其“過一下腸子”通便,黃的病未減輕,反認為是特務來害他,“要女人找槍”,後被阻止。之後,區委書記又聯絡一箇中醫大夫為其診治,探討病源,期間“將病人後心拍了兩下”。不久,黃光耀病故。
當天,馬寶祿由黃家返回時,途中遇到鄉長萬錦興,叫他去鄉政府。馬不明就裡,去了後就被捆綁起來,關押在伙房裡。被關的第二日,區委書記來審訊,問他是否參加特務組織,是何人介紹加入的?馬最初不承認,之後鄉長萬錦興對其實施刑訊,他受不過,被迫說“參加復興社”。
由於黃光耀家屬疑其中毒,經過區鄉前述調查,馬寶祿案被轉交綏德分割槽保安處起訴,署名“布魯”的分割槽保安處呈文謂:“查馬寶祿未清病症,輕易治療,對病人不負責任,以致治死我幹部黃光耀同志,現該人主不受,我本警戒隨意亂診之庸醫,並消除人主之不平,故擬將該案轉交政府司法機關以法處理。但該馬寶祿於前年反奸中已被保安機關關押一年之久,故嗣後處理,謹提議將馬之罪狀在群眾大會上公佈,並將處理經過制一判決書給黃光耀同志家屬,以消不平,是否有當,尚請裁處。”保安處隨文附上較為詳盡的《馬寶祿材料》,其中有馬寶祿的家庭背景,及其學習西醫的經過,他十二歲在延安喬溝天主學校唸書,“該校教員介紹我參加天主教會,在此唸了四年後,回家務農,三年後在本地李家砭天主堂,在此管理牲口買些東西,三年後在綏德新店天主堂(主任雷正花,西班牙人),我任管理員,每月薪金三元,因為他們會看病,因此我看的學會西醫治病法。”後來教堂主任雷正花離開,他就回家擺攤治病。
最後,保安處提出了初步意見,“該犯治死黃光耀同志,而不是毒藥害死,而是他的醫術不高。黃光耀同志雖不是他治死,但要馬寶祿負責。現將該馬寶祿送來法院請以法處理。”從保安處的呈文來看不難發現,其已經作了更深入的調查,與區鄉的意見有很大差異,最重要的是明確黃並非是“毒藥害死”,而是馬“醫術不高”,但迫於死者家屬“不平”之意,要求司法處依法裁判。
司法處接到此案後,同樣十分審慎,工作人員不僅詳細訊問了馬寶祿及有關見證人,針對醫治中的問題,還專門邀請了專家證人,即群眾醫院、華新診療所的李化南、馬光壁等三位醫生。
李化南等人在調查後,站在醫學角度對黃光耀之死提出了意見:“研究黃光耀得病的經過、治療情況及死後情況,可能是猩紅熱或斑疹傷寒等熱症,而斑疹傷寒的可能性最大,因為有這種熱病的人,必定是發熱高,少說話,少飯食後發紅疹,臨死時發急躁,必能使口鼻出血。黃光耀這次病中,雖會每日體溫,可供參考,但按照他老婆及馬寶祿所談,已實屬熱症無疑。”
根據馬寶祿的診治情況,可以證明黃並非汞中毒致死。馬寶祿主要是庸醫誤人,自己在治療過程中也摸不清是什麼病,把斑疹傷寒當成感冒治,而使病人沉痾。在黃光耀病入最嚴重時期不應再給他洗腸了,“他的洗腸,目的是清火,想把病能診好的話可多掙幾個錢,落個好名譽。”但結果相反,病人的死亡期提前了。
在全面瞭解各方面證據及案件事實後,司法處再度訊問了馬寶祿,當問及其責任時,他答:“也許我學藝不通。”司法處推事告訴他,“根據這種情形來看,並非是服毒,但可能你對病症未弄清,亂服藥,使病人受到挫傷,才死的很快。”馬寶祿承認自己對病情確實“搞不清”,自己“醫道不通,治病誤人”。
訊問結束後,司法處進行當庭宣判,“你的錯醫(致人死亡事實)是對的,今決定將你坐了禁閉,判決一年半徒刑,再由當地召開群眾會公佈之,日期以後決定。”這個判決,實際也包含將前期禁閉日期折抵刑期之意,馬寶祿當庭表示服判。
馬寶祿醫療事故案看起來是比較簡單的,診治、用藥等事實也容易查清,但是,一是病故的是保安處幹部,身份較為特殊;二是被害人家屬誤認為黃被以“汞”毒殺,懷疑特務故意謀害,加之區鄉政府不符合程式的訊問,導致冤錯的可能。然而,因為分割槽保安處更為細緻的調查,以及司法處合理地引入了醫學專家證言,使得案件事實得以澄清,不當診治與病人之死的因果關係更為明確,最後才得出較為客觀公正的判決。
由馬寶祿一案,也能看出革命時期我國司法工作者的優良作風,特別是實事求是、審慎嚴謹的精神,正如當時總結司法經驗中提出的,“唯有確定了為人民大眾利益服務到底與實事求是的科學工作態度,才能不在困難面前低頭,從困難中尋找工作,積極工作,克服困難,堅持到底。”
以馬寶祿案為代表的紅色司法案例中體現的這種態度與精神,與當代中國司法“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以及“公正司法”的要求是一脈相承的,都體現出基於事實真相的法律觀、正義觀。唯其如此,司法審判才能“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作者單位:西北工業大學法學系)
文章來源:智慧普法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