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記方法】關鍵詞:施工縫、留置位置
【速記內容】施工縫留置的規定
(1) 施工縫的位置應在混凝土澆築之前確定,並宜留置在結構受剪力較小且便於施工的部位。施工縫的留置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柱:宜留置在基礎、樓板、梁的頂面,梁和吊車梁牛腿、無樑樓板柱帽的下面;
2)與板連成整體的大截面梁(高超過1m),留置在板底面以下20~30mm處,當板下有梁託時,留置在梁託下部;
3)單向板:留置在平行於板的短邊的任何位置;
4)有主次梁的樓板,施工縫應留置在次梁跨中1/3範圍內;
5)牆留置在門洞口過樑跨中1/3範圍內,也可留在縱橫牆的交接處。
(2)在施工縫處繼續澆築混凝士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已澆築的混凝土,其抗壓強度不應小於1.2N/mm2;
2)在已硬化的混凝土表面上,應清除水泥薄膜和鬆動石子以及軟弱混凝十層,並加以充分溼潤和沖洗乾淨,且不得積水;
3)在澆築混凝土前,宜先在施工縫處刷一層水泥漿(可摻適量介面劑)或鋪一層與混凝土內成分相同的水泥砂漿;
4)混凝士應細緻搗實,使新舊混凝緊密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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