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各大媒體平臺關於張傑、謝娜兩人在上海買房“跳單”的事件,傳得沸沸揚揚一下子迅速發酵。
網上各種聲音都有,有力挺中介的,有堅決支援張謝兩人的。
先不說張謝二人是否存在跳單的情況,僅僅從跳單這一層面來說,跳單的本身行為,是不應該的。
不過,對當事人而言,開開心心買套房,時隔三年,卻被當初帶看的中介狀告自己“跳單”,虎年新春伊始,估計兩人心裡也鬱悶得很。
事情的真相究竟是什麼?
我看了鳳凰網對當事人中介的採訪,有幾個關鍵點:
1,中介房子報價6000多萬,最後成交價是5900萬。
2,買家在看房過程中,與房東簽了看房登記表。
3,買房沒有私自找房東購房,做二手房交易的是另一家中介公司。
不過,後來據說房子所屬的公司與這家中介公司,屬於同一家公司的子公司。
關於張謝兩人是否存在跳單的情況,網友是各持一詞,互不相讓!
有支援中介方的:
@:只要是透過中介找到的房源,也帶著看了房,只要成交了這費用就該付的,不能過河拆橋吧!細節見人品!
@: 不想付中介費就自己找房東,既然找了中介,就應該知道規則,明星上個綜藝就拿那麼多錢,不也覺得理所當然,所以不管中介坑不坑,要麼就不要找,要麼找了就要認。
@: 兩人都那麼有錢,還在乎區區幾百萬的中介費?想不通!
@: 每個行業掙錢不容易,房地產也不是很掙錢的行業,很多人拿著底薪,遇到沒有素質的客戶直接跳單,就等於白乾了!
@: 找中介服務,對方幫你匹配房源,看房的時候需要籤一個看房協議,大概意思就是帶著誠意看房並且成交後願意支付佣金!但是你看了房以後明明喜歡卻動了歪心思透過其他渠道找房東成交了,這種情況就是跳單!就是對中介服務人員勞動成果的竊取!
有支援買方的:
@: 自己抓客戶能力不夠,致使客戶流失,自己不反省,還找各種理由。作為中介,防跳單都玩不轉,改行吧。
@: 我算是看明白了,當時根本就沒簽約,那何來跳單一說,難道你帶看過了,我就一定要道你這裡買了?這就是中介的強盜邏輯。
@: 如果中介帶看了某套房子,房價和中介費定得都非常高,哪怕當時心裡對房子還算滿意,也不能因為喜歡拍腦門就買了吧?買件衣服還要多方比價,何況買幾千萬的房子,明星的錢也不是大風颳來的啊!
@: 同一套房源可能在幾家中介都有,那不同中介報價不一樣,選了低的那一家,難道是跳單嗎?
@: 看房6月,成交次年的2月,中間隔了大半年,難不成你帶我看一套房,我這輩子 只能在你這裡買了?
@: 我當時在深圳買房,好幾家中介都掛著這個房源,我最後找到一家中介費低一點的那裡買的,我不覺得有違反什麼行規。
@: 帶看2次房,想要120萬的中介費,這個中介好牛逼!
那麼,《民法典》對於“跳單”到底是怎麼界定的?
作為普通老百姓,我們在買房的時候,可不可以同時找幾家中介公司服務,或者繞過中介公司與房東直接交易?
如果真的發生跳單行為,要承擔什麼後果呢?
看看《民法典》的規定:
什麼是跳單?
跳單就是指買賣一方或雙方為了規避或減少按照協議約定履行向中介交付中介費的義務,跳過中介而私自簽訂買賣合同的行為。
跳單要承擔什麼後果?
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條規定:“委託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後,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
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只要委託人實質上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勞動,即中介人透過中介行為向委託人提供的訂約資訊或者媒介服務,就應當認定該交易是由中介人促成的,委託人就應當向中介人支付約定的報酬。
但有一種情況除外!
如果房東要售賣的這套房子,與該中介公司並沒有籤獨家協議,也就是說在多箇中介機構均掛牌出售,買家看中了這套房子,並透過對比,選擇了報價低、服務好的中介公司,並透過該中介公司促成了房屋買賣合同成立。
這種情況是不存在跳單的。
還有一種情況,也不存在跳單行為!
我看了一下網上的評論,也是關於張謝兩人買房過程中爭議最多的。
這個中介帶張謝2人看了兩次房,但沒有促成交易,張謝2人最後與另一家中介公司簽了合同,這種情況,屬於跳單嗎?
其實,民法典裡對於這種情況有一個說明:
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條規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但是,可以按照約定請求委託人支付從事中介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也就是說,雖然不用支付中介費,但還是要支付服務過程中一些必要的費用的。
不過,這起事件中,到底是屬於哪種情況現在還不好說,且看最後的真相怎樣吧?#成交中介回應謝娜夫婦被曝跳單買房##房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