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人駕駛汽車,也稱機器人汽車或自動駕駛汽車,是一種搭配感測器、控制器、執行器等先進裝置,採用大資料、雲計算、人工智慧等先進技術,能夠感知周圍環境,在很少或完全沒有人工控制情況下自動行駛的新型智慧汽車。
對於無人駕駛汽車而言,目前的法律法規還不健全,缺乏相應的市場準入機制,法律責任主體不明確,個人資訊保安難以保障,與現行保險制度不相容,這些都是阻礙無人駕駛汽車發展的法律問題。為此,需要加強無人駕駛汽車立法,釐清無人駕駛汽車發展的法律關係,構建無人駕駛汽車法律法規體系,從而推動無人駕駛汽車產業發展,為新時代交通強國建設保駕護航。
無人駕駛汽車的市場準入問題
無人駕駛汽車作為全新的顛覆性應用產品,缺乏統一的市場準入標準,缺乏產品安全技術標準,並且未被賦予道路通行權。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上路行駛的汽車必須達到各種安全技術標準,獲取機動車行駛證,駕駛人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只有具備這兩個證件,機動車才能獲取道路通行權,合法上路。由於無人駕駛汽車是由智慧系統操作,不需要駕駛人員擁有駕駛證,依照目前法律規定,沒有駕駛證,就不能合法上路行駛,這與現行的駕駛證制度相沖突,與現行的道路通行法規相違背。針對這種新情況新問題,筆者建議應當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設立專門監管機構,加強無人駕駛汽車管理。一是設立特殊的登記管理制度。無人駕駛汽車登記,應當在傳統汽車登記條件基礎上,附加登記軟體供應商,以便尋找產品源頭與劃定責任歸屬;二是實行有區別的號牌管理制度。機動車號牌是識別機動車的重要標識,應當為無人駕駛汽車設定獨特號牌,以便對無人駕駛汽車進行有效區分;三是改革汽車駕駛證制度。無人駕駛汽車可以實現完全無駕駛員的自動行駛,對駕駛員要求相對寬鬆,應當根據汽車智慧化程度對駕駛員作出不同要求,逐步降低駕駛證申請條件。透過完善無人駕駛汽車管理制度,解決無人駕駛汽車的市場準入問題,為無人駕駛汽車商業化提供製度保障。
無人駕駛汽車的法律責任主體問題
劃定無人駕駛汽車事故的責任歸屬,首先要明確無人駕駛汽車的法律主體資格。按照《智慧汽車創新發展戰略》規定的通用技術標準,依照無人駕駛智慧化等級程度,無人駕駛汽車可分為L0-L5六個等級,其中L0-L3為半自動駕駛,是需要駕駛員輔助行駛,駕駛員對汽車擁有監督和接管義務,是汽車駕駛的法律責任主體,承擔著交通事故的侵權責任。L4-L5為全自動駕駛,是依靠智慧系統自動執行,完全脫離駕駛員,做到真正的無人駕駛。全自動駕駛汽車由於不需要駕駛員操作,因此是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特殊法律主體,它的責任主體是由汽車製造者、銷售者、程式開發者、汽車所有者、實際操作者等多方主體組成。當發生交通事故時,涉及產品責任、侵權責任、交通肇事刑事責任、交通違法行政責任等多種責任,由於缺乏細化的法律規定,難以按照過錯責任原則進行歸責,因此,我們需要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以解決無人駕駛汽車發展中涉及的各種法律問題,科學認定法律責任主體,合理規劃各方主體責任,清晰判定主體責任型別,從而為無人駕駛汽車市場化營造科學的法治環境。
無人駕駛汽車的個人資訊保安問題
無人駕駛汽車是智慧車和車聯網的有機結合,透過自動駕駛系統收集大量周邊環境路況與使用者資訊,進行大資料分析處理,得出最佳行車路線,記錄準確的時間地點。這些收集的大量資訊一旦被上傳網路,可能會遭到駭客攻擊或資訊洩露的風險,使用者隱私權受到侵犯,甚至有人會透過網路控制和攻擊無人駕駛汽車,給車內人員和道路安全造成重大隱患。如何正確使用和妥善保管涉及個人隱私的海量資料,如何防止使用者資訊被洩露和被非法利用,是無人駕駛汽車發展必須解決的法律問題。針對使用者資訊保護和網路安全問題,需要完善個人資訊保護法和網路安全法,把無人駕駛汽車使用者資訊納入隱私權保障範圍,依據合法、正當、必要原則,制定個人隱私資訊保護制度,健全網路安全防控體系,提高網路安全保護能力,充分利用網路監督機制,對無人駕駛汽車資訊資料合理規制,並且採取嚴格管理措施和技術手段,保護無人駕駛汽車使用者的個人隱私資訊,科學劃分侵害隱私權法律責任,為無人駕駛汽車發展奠定安全的法律保障基礎。
無人駕駛汽車的保險制度問題
無人駕駛汽車與傳統汽車是兩種完全不同的行為模式,所採用的保險制度有較大區別。現行汽車保險制度是針對有駕駛員的機動車,保險金額是以事故責任比例進行分配。而無人駕駛汽車的法律責任主體不易確定,現行的機動車保險制度不能最大程度保障相關人員合法權益,為此,需要更新保險法和侵權責任法,明確無人駕駛汽車保險的主體和責任。一是制定無人駕駛汽車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無人駕駛汽車不需要駕駛員控制,乘坐在車內的人員對事故發生沒有責任,要把車內人員納入保險受益主體範圍,對車主、乘客、被保險人、車內人員等不同受益人,按照合理比例確定保險賠償數額。為彰顯對無人駕駛汽車人員保護,也應適當提高保險賠償金額,致力於降低無人駕駛汽車的運營風險;二是創設無人駕駛汽車設計者責任險險種。為鼓勵科技創新,推動技術進步,應當創設設計者責任險這一全新險種,既能分散設計者責任風險,又能使受害者得到相應賠償。透過對無人駕駛汽車保險制度的規劃,使無人駕駛汽車得到合理的保險救濟,促進無人駕駛汽車行業穩定快速發展。(作者單位:西安交通大學法學院)(楊夢露)
來源:法治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