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疫情的持續,很多商業專案都面臨經營困難,特別是那些購買了一個大型商業地產中部分商鋪的小業主,一旦與大業主及其物業發生矛盾很難有效地維護自身的權益。
有的小業主會聯合起來維權,但有沒有一個擁有合法身份的機構或組織來維護自身權益呢?與普通的住宅業主不同的是,商業地產業主一般不會想到透過成立業主大會和業委會來維權,那實際是否可行?首先遇到的問題就是商業非住宅專案能否設立業主大會和業委會?
一、要解決這個問題首先要看相關法律法規是怎麼規定的:
1、《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條 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式,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居民委員會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
2、《物業管理條例》第六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3、《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第二條 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依據上述法律法規可以發現,只要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即業主,無論是商業或非商業,住宅或非住宅,只要滿足其他設立條件,都能夠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
二、那除了身份條件,設立業主大會還要滿足什麼條件呢?
《民法典》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中做出了具體規定。例如:要根據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成立,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業主共同決定設立業主大會的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等等。
三、是否有成功的案例?
以上海為例,早在2012年,位於上海地鐵二號線科技館站的亞太盛匯北廣場就成功地自發組成業委會,與物業公司達成了新的協議,化解了原來的矛盾,是一個透過小業主共同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委會,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成功案例。
四、為何目前商業專案成立業主大會的情況少?
1、一般購買分割銷售的商業專案的小業主,同開發商這類大業主和物業都會簽訂單獨的商業合同來約定彼此的權利義務。
2、小業主投資後多以包租為主,招商運營則由開發商或開發商委託的團隊展開
3、小業主人員眾多,意見難以統一集中。
五、結論
就目前的法律法規以及實際的案例來看,商業專案的業主完全可以根據自身需要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委會。
而且以分割銷售的商業專案為例,為更好地行使商業專案整體的共同管理權,最佳模式是由全體業主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委會,作為法定的主體來進行監督管理。有條件的業主還可以集資聘請專業人士協助組織的運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