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幾十年我國樓市發展相當迅猛,特別是在城鎮化快速發展的背景下,新增的城鎮人員很多人都會有買房的需求。
但是在買房的時候,因為資訊不對稱,大多數時候除了購買一手房之外,二手房都得透過中介來找房源以及辦理各種手續。
也正因為如此,過去十幾年我國誕生出了一大批房產中介,最高峰的時候,我國房產中介從業人員至少達到200萬以上。
中介的存在,從某種程度來說對於促進樓市的交易是有積極作用的,這樣可以提高二手房的交易效率,減少一些交易爭端。
也正因為如此,大多數人在購買二手房的時候一般都要找中介,甚至連明星也會透過中介來買房。
比如最近幾天網上就有一個事件傳得非常火,那就是知名女主持人在2019年的時候就透過上海當地一箇中介買房。
正常情況下透過中介買房,如果大家沒有看中某一處房源,一般不會交納中介費,但假如看中了是需要繳納一定的定金,這樣可以防止跳單。
但是根據這名房產中介的介紹,他帶女明星看了房產之後,女明星並沒有透過這名房產中介來達成交易,而是直接跳過房產中介直接跟房東簽署合同了。
從房產中介爆料的情況來看,有圖有真相,因此很多網友都認為女明星存在跳單行為,這一事在網上引起了巨大的爭議,很多人都紛紛指責女明星沒有信用。
畢竟你首先找到中介買的房,假如你看中了這個房源了,應該要支付一定的中介費,如果覺得中介費比例太高,可以跟中介慢慢談,把價格壓下來。
但是現在據說女明星看完房之後說不想買房了,轉身卻找到房東自己籤合同去了,這個確實有點說不過去。
雖然女明星已經發表宣告稱,她不存在跳單,但並沒有給出具體的證據,只是口頭警告而已,所以並沒有說服力。
畢竟從房產登記資訊來看,女明星旗下公司所購買的這一處房產就是中介帶她看的這一處房產。
那麼從邏輯上來分析,女明星在中介帶他看房之前,她根本不認識這一座房產的業主,如果真的認識這個房產的業主,她根本不需要透過中介,但在中介帶她看完房產之後,有可能她自身名氣比較大,所以就直接跳過中介跟房業主見面了。
要說這種行為不算跳單,那就沒有說服力了。
平時普通客戶去買房跳單都會引起大家的不滿,畢竟中介在幫你找房的過程當中不僅提供了房源資訊,還提供了看房等相關服務,如果你最終看中了這套房源,卻不願意支付中介費,那確實有點不厚道。
看到這估計有些網友還會關心,跳單除了違背契約精神之外,是否構成違法行為呢?
首先可以肯定的告訴大家,如果確實構成跳單行為,那就是違法的。
新《民法典》第965條明確規定:“委託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後,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
這意味著一旦被認定為存在跳單行為,即便最終買房的人沒有透過中介簽署合同,仍然需要向中介支付一定的報酬。
在現實當中類似這種案件並不少發生。
比如2020年底的時候,浙江寧海有一對夫婦通過當地一家房產中介瞭解到寧海某地的一處街面房正在出售,然後就讓中介帶他們去看房,但由於房東給出的報價較高,雙方沒能成交。
過了一段時間,這對夫婦與朋友李某聊天時偶然談及此事,李某表示,他與房東是老相識,如果由他出面,價格或可便宜。
然後透過李某的牽線,王某夫婦與房東敲定了合適的價格,完成交易後辦理了過戶手續。
最後這事被中介瞭解後,中介認為,王某夫婦是透過自家公司知曉該街面房的房源資訊,並享受了看房服務,最後卻跟房東直接簽署合同,這屬於跳單行為,理應支付報酬,並向寧海法院提起訴訟。
最後經過法院審理認為,原告房產中介曾向被告提供房源資訊並帶其看房,但並未就房款、支付時間等買賣合同內容進行居間並促成初步一致意見,原告也未能證明房源資訊系其或合作房產中介獨家掌握,據此,判決被告王某夫婦支付原告(房產中介)報酬2萬元。
由此可見,一旦被認定為涉嫌跳單行為,是要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的,但前提是購房者必須構成跳單行為。
那如何認定買房者是否屬於跳單呢?一般主要有三個判斷的標準:
一是委託人接受了中介的服務;二是委託人利用了中介提供的資訊機會或者媒介服務;三是委託人繞開中介與對方訂立合同。
這裡面第2點是非常關鍵的,假如購房者利用中介提供的資訊或者媒介服務,最後卻繞過中介跟其他中介或者業主直接簽署合同,一般都屬於跳單行為。
但在實踐當中判斷是否屬於跳單,除了上面這三個要件之外,還有一個關鍵的判斷依據,就是中介是否擁有該房源的獨家資訊。
假如中介擁有該房源的獨家資訊,其他中介沒有,那購房者跳過中介跟業主直接簽署合同,肯定是屬於跳單無疑。
然而在現實當中,很多業主在買房的時候並不會單獨把房源掛在某一箇中介,而是有可能同時委託多箇中介進行售賣。
如果屬於這種情況,買房者透過其他中介買房就不算跳單,頂多是屬於違約。
至於違約要構成什麼責任,關鍵要看購房者跟中介簽署的居間合同相關約定,假如合同當中有相關條款規定,如果購房者看完房之後沒有透過中介買房,而是跳過中介直接和其他中介或者業主簽署合同了,就要支付一定的違約金。
假如中介在帶客戶看房之前沒有簽署相關的協議或者居間合同,那隻能吃悶虧。
另外有些中介為了防止客戶跳單,可能會在居間合同當中約定一些排他條款,比如客戶不能透過其他中介公司成交,否則就要承擔雙倍中介費的違約責任。
但這種條款其實並沒有法律效力,這屬於強買強賣行為,侵害了購房者的自主選擇行為。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鑑別和挑選。
而找中介買房本身就是一種服務,所以大家也必須遵循《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所以居間協議不能有排他性的相關條款。
這意味著購房者可以透過多家中介看房,然後選擇一個合適自己的中介提供服務。
所以假如某一個房源並不是中介獨家享有,而是由多家中介擁有,那即便客戶跳過第1箇中介去看房了,也不屬於跳單。
而且現實當中,中介想要舉證擁有該房源的獨家擁有權其實很難。
所以在現實當中真正被認定為跳單的行為其實很少,大多時候法院在判處的過程當中一般都會判處購房者給中介支付一定的違約金,但並不會完全向中介支付佣金報酬。
還有一點需要注意的是,關於跳單這種行為,是新《民法典》才有規定,舊的民法典並沒有明確的規定,而新的民法典是從2021年1月份才開始實施,所以在2020年之前發生了跳單行為,其實也很難判斷是否屬於違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