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評估會或大或小地影響到拆遷補償,所以拆遷評估機構的選定被徵收人需要積極地參與到其中,這也是法律明文賦予被徵收人的權利。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中的第4條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徵收部門透過組織被徵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採取搖號、抽籤等隨機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千萬不要覺得只要是評估機構,哪怕是徵收方單方面選定的,也會根據實際情況,會考慮徵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結構、新舊程度、建築面積以及佔地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影響被徵收房屋價值的因素進行公平、公正地進行評估。
事實上,並非如被徵收人所想那樣,如果評估機構未經被徵收人協商選擇,而是由徵收方單方面決定的,那麼評估報告上面的結果勢必不會如被徵收人所願。
所以,為了避免自己的合法權益被侵害,一定要重視評估機構的選定這一程式,若發現評估機構並非由自己協商選定,當事人則可以拒絕他們入戶評估。
一味拒絕入戶評估並非明智之舉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一般來說,被徵收房屋及附屬設施的市場價值需要透過評估確定。而裝飾裝修、經營性房屋的停產停業損失不屬於必須評估項,能夠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直接由徵收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再行評估確定。另外,徵收部門也會委託評估機構對產權調換房源的市場價值進行評估,為後續產權置換結算差價提供依據。當然,實踐中也會存在產權調換房屋按政策優惠指導定價確定的情形。
由此可見,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具有必要性。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評估師應當由房屋徵收部門陪同入戶實地查勘,調查被徵收房屋狀況,並做好實地查勘記錄。被徵收人應當予以協助,提供或者協助蒐集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所必需的情況和資料。
如果出現被徵收人不配合評估的情況,比如將徵收部門人員和評估人員拒之門外,評估師、徵收部門工作人員可以在勘察記錄上記錄,並由無利害關係的第三人見證,然後根據房屋徵收部門提供的房屋基本情況資料,參考樓棟、樓層、戶型、面積等方面相似的其他被徵收房屋估價結果,進行參照評估,並將有關情況在評估報告中說明。
因此,被徵收人不讓入戶評估,不等於徵收方無法完成評估。並且,實踐當中,有不少參照評估的例項,因為沒有實際入戶,評估報告中存在不少漏項的問題,被徵收人的補償不升反降,得不償失。
所選評估機構需具備相應的資質
實踐中,很多被徵收人可能覺得,既然評估機構都是自己協商選定的,那肯定是具備相應的資質,於是放心地讓他們入戶評估。
不過對於初遇拆遷的人來說,還是要多留一個心眼,哪怕是自己協商選定的,也要讓他們出示一下相關的資質證件,比如營業執照,或是查一下是否具有評估被徵收房屋的資質。如果沒有,或是不具備評估被徵收房屋的資質,那麼為了自己的權益也要積極向有關部門提出來並及時更換評估機構。
入戶評估,要做好應對工作
因為評估報告本身可以證明房 屋層數、面積,裝修、附屬物狀況等,同時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評估是否違法,在法律程式中可以作為重要證據使用。
因此,一般情況下,可以允許評估工作人員入戶評估,但要做好以下幾點:
1、核查評估工作人員的身份資格。檢視註冊房地產估價師資格證,如果沒有則檢視身份證或問清楚姓名以及來自哪家評估公司,該公司是否是徵收部門委託的,以上過程可以用手機錄音、錄影記錄下來。
2、記錄入戶查勘過程。對評估工作人員入戶查勘、調查過程進行錄影記錄,其間對測量、登記等工作有疑問的隨時提出,有異議的要求其重新測量、登記。
3、仔細核對實地查勘記錄。如果發現查勘記錄對房屋面積、室內裝飾裝修、附屬物等有缺漏或者錯誤,在上面進行補充、標註,寫明自己的異議,對工作人員資格或評估機構選定程式等等問題有異議的也都可以寫上。如果評估工作人員不讓被徵收人核對查勘記錄,則被徵收人可對此進行錄影作為證據。
4、記錄不入戶查勘的行為。假設評估工作人員不願意入戶進行查勘記錄,則也要錄影作為證據,因為其行為違反相關規定,即註冊房地產估價師必須對被徵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調查被徵收房屋狀況,拍攝反映被徵收房屋內外部狀況的照片等影像資料,做好實地查勘記錄,並妥善保管。
有異議及時申請複核或鑑定
評估機構出具評估報告後,房屋徵收部門應及時將分戶評估報告送至當事人,若當事人對評估報告有異議,一定要及時向當地的房地產評估機構申請複核或是向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