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粉絲諮詢,和男方即將領證結婚,男方名下有一套房產,現在男方想要加上自己的名字,但不知道是領結婚證前還是領證後加名比較好。
第一,房產的性質。
無論是領證前還是領證後加名,該房產都將由男方的個人財產變為共同財產。
第二,加名的成本。
如果在領證之前加名,雙方並非夫妻關係,那隻能透過交易或者是贈與方式將部分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如果是透過贈與的方式,需要繳納3.05%的稅;如果是透過買賣的方式,需要繳納1%-2%的契稅。
如果是在領證之後加名,夫妻之間加名是免徵契稅的。
為節約加名的成本,婚後加名免徵契稅肯定更為划算。但夜長夢多,萬一男方婚後不給加名,女方如何保證自身利益?可以簽署書面的約定,明確女方享有的房屋份額,並及時辦理公證,即便男方反悔,女方也可以憑該協議主張權利。
第三,加名的方式。
房產證上可登記為按份共有或者是共同共有。
登記為共同共有的,雙方部分份額的佔有房屋,如果雙方離婚,分割房產會考慮到出資、結婚時間長短、過錯等因素,未必五五平分。
登記為按份共有的,則雙方按照登記的份額佔有房屋,離婚時也基本按照登記的份額分割房產。
第四,特殊情形。
在房屋有貸款、貸款未還清的情況下,是無法加名的,這種情況下,即便女方不加名,如果婚後共同償還貸款的,離婚後男方也要補償女方共同還貸部分以及共同還貸所對應的增值部分的一半,在婚內還的貸款越多,所獲得多補償越大。
如果女方想獲取更大的利益,建議簽署書面的財產約定,明確雙方房屋的份額,並辦理公證,待貸款還清以後再辦理加名。
·駱小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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