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前制定、上市後實施的期權激勵計劃是指擬IPO企業在上市申報前制定期權激勵計劃,行權時間規定在上市後的期權激勵計劃。2019年3月3日上交所釋出的《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稽核問答》(上證發〔2019〕29號)(以下簡稱“《科創板上市稽核問答》”)問題12、2020年6月10日證監會發布的《首發業務若干問題解答(2020)》(以下簡稱“《首發稽核問答》”)問題25以及2020年6月12日深交所釋出的《創業板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稽核問答》(深證上〔2020〕510號)(以下簡稱“《創業板首發稽核問答》”)問題23均對發行人存在首發申報前制定並準備在上市後實施的期權激勵計劃的資訊披露要求及中介機構核查要求作出了規定,本文主要透過相關規則和案例對擬IPO企業申報前制定、上市後實施的期權激勵計劃的規則及稽核關注點進行歸納,以期為擬IPO企業及律師同仁提供參考。
一、擬IPO企業申報前制定、上市後實施的期權激勵計劃之相關規則梳理
目前針對擬IPO企業申報前制定、上市後實施的期權激勵計劃的主要規則如下:
(1)證監會層面:
《首發稽核問答》問題25“發行人存在首發申報前制定的期權激勵計劃,並準備在上市後實施的,資訊披露有哪些要求?中介機構應當如何進行核查?”
(2)交易所層面:
①上交所:《科創板上市稽核問答》問題12
②深交所:《創業板首發稽核問答》問題23
《首發稽核問答》及《科創板上市稽核問答》、《創業板首發稽核問答》對申報前制定、上市後實施的極權激勵計劃的要求基本一致,主要內容如下:
(一)發行人首發申報前制定、上市後實施的期權激勵計劃應當符合的要求
發行人存在首發申報前制定、上市後實施的期權激勵計劃的,應體現增強公司凝聚力、維護公司長期穩定發展的導向。原則上應符合下列要求:
1、激勵物件應當符合相關上市板塊的規定;
2、激勵計劃的必備內容與基本要求,激勵工具的定義與權利限制,行權安排,回購或終止行權,實施程式等內容,應參考《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予以執行;
3、期權的行權價格由股東自行商定確定,但原則上不應低於最近一年經審計的淨資產或評估值;
4、發行人全部在有效期內的期權激勵計劃所對應股票數量占上市前總股本的比例原則上不得超過15%,且不得設定預留權益;
5、在審期間,發行人不應新增期權激勵計劃,相關激勵物件不得行權;最近一期末資產負債表日後行權的,申報前須增加一期審計;
6、在制定期權激勵計劃時應充分考慮實際控制人穩定,避免上市後期權行權導致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
7、激勵物件在發行人上市後行權認購的股票,應承諾自行權日起三年內不減持,同時承諾上述期限屆滿後比照董事、監事及高階管理人員的相關減持規定執行。
(二)發行人資訊披露要求
發行人應在招股說明書中充分披露期權激勵計劃的有關資訊:
1、期權激勵計劃的基本內容、制定計劃履行的決策程式、目前的執行情況;
2、期權行權價格的確定原則,以及和最近一年經審計的淨資產或評估值的差異與原因;
3、期權激勵計劃對公司經營狀況、財務狀況、控制權變化等方面的影響;
4、、涉及股份支付費用的會計處理等。
(三)中介機構核查要求
保薦機構及申報會計師應對下述事項進行核查並發表核查意見:
1、期權激勵計劃的制定和執行情況是否符合以上要求;
2、發行人是否在招股說明書中充分披露期權激勵計劃的有關資訊;
3、股份支付相關權益工具公允價值的計量方法及結果是否合理;
4、發行人報告期內股份支付相關會計處理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相關規定。
二、擬IPO企業申報前制定、上市後實施的期權激勵計劃的具體要求
前述證監會及上交所科創板、深交所創業板稽核問答中對擬IPO企業申報前制定、上市後實施的期權激勵計劃應當符合的要求基本一致,主要需滿足包括的激勵物件、計劃內容、行權價格、激勵比例、行權期間、控制權穩定、鎖定期在內的七項要求。以下以《首發稽核問答》為例,分析擬IPO企業申報前制定、上市後實施的期權激勵計劃的具體要求:
1、激勵物件要求:激勵物件應當符合相關上市板塊的規定
《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第10.4條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第8.4.2條對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物件範圍作出如下規定:
激勵物件可以包括:
①上市公司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
②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對公司經營業績和未來發展有直接影響的其他員工;
③獨立董事和監事除外;
④單獨或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上市公司外籍員工,在上市公司擔任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的,可以成為激勵物件。上市公司應當充分說明前述人員成為激勵物件的必要性、合理性。
下列人員不得成為激勵物件:
(一)最近十二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二)最近十二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三)最近十二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市場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情形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六)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值得關注的是,《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單獨或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為激勵物件。擬上市企業的期權激勵計劃激勵物件範圍比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激勵物件範圍更廣,有利於擬IPO企業根據自身企業特點制定激勵計劃,留住人才,提高自身競爭力。
2、激勵內容要求:
激勵計劃的必備內容與基本要求,激勵工具的定義與權利限制,行權安排,回購或終止行權,實施程式等內容,應參考《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予以執行。
(1)激勵計劃的必備內容與基本要求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九條: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權激勵計劃中載明股權激勵的目的、激勵物件的確定依據和範圍等事項。
(2)激勵工具的定義與權利限制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激勵物件獲授的股票期權不得轉讓、用於擔保或償還債務。
(3)行權安排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股票期權授權日與獲授股票期權首次可行權日之間的間隔不得少於12個月。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在股票期權有效期內,上市公司應當規定激勵物件分期行權,每期時限不得少於12個月,後一行權期的起算日不得早於前一行權期的屆滿日。每期可行權的股票期權比例不得超過激勵物件獲授股票期權總額的50%。
(4)回購或終止行權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十八條:上市公司發生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實施股權激勵計劃,不得向激勵物件繼續授予新的權益,激勵物件根據股權激勵計劃已獲授但尚未行使的權益應當終止行使。在股權激勵計劃實施過程中,出現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不得成為激勵物件情形的,上市公司不得繼續授予其權益,其已獲授但尚未行使的權益應當終止行使。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股票期權各行權期結束後,激勵物件未行權的當期股票期權應當終止行權,上市公司應當及時登出。
(5)實施程式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五章(第三十三條至五十二條)規定了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變更、終止程式,包括但不限於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董事會、獨立董事、股東大會的職權:①上市公司董事會下設的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負責擬訂股權激勵計劃草案;②董事會應當依法對股權激勵計劃草案作出決議,擬作為激勵物件的董事或與其存在關聯關係的董事應當迴避表決;③董事會應當履行公示、公告程式後,將股權激勵計劃提交股東大會審議;④獨立董事及監事會應當就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是否有利於上市公司的持續發展,是否存在明顯損害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發表意見;⑤股東大會應當對股權激勵計劃內容進行表決,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透過等。
一般而言,非上市公司不會考量上市公司的監管要求,制定期權計劃較為靈活多樣,在上述規則對擬上市企業申報前制定、上市後實施的期權激勵計劃作出參照《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的規定後,擬上市企業如計劃制定上市後實施的股權激勵計劃,必須參照《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的要求制定。
3、行權價格
期權的行權價格由股東自行商定確定,但原則上不應低於最近一年經審計的淨資產或評估值。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勵物件股票期權時,應當確定行權價格或者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行權價格不得低於股票票面金額,且原則上不得低於下列價格較高者:(一)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公佈前1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二)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公佈前20個交易日、60個交易日或者120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之一。
一般情況下,企業在上市後股價會有較大幅度的增長,期權激勵計劃的行權價格參考企業上市前最近一年經審計的淨資產或評估值確定的行權價格,相比《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辦法》規定的根據公司股票交易均價確定的行權價格會更低,更具激勵效果。
4、股票數量
發行人全部在有效期內的期權激勵計劃所對應股票數量占上市前總股本的比例原則上不得超過15%,且不得設定預留權益(預留權益是指激勵計劃推出時未明確激勵物件、激勵計劃實施過程中確定激勵物件的權益)。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內的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0%。第十五條規定:上市公司在推出股權激勵計劃時,可以設定預留權益,預留比例不得超過本次股權激勵計劃擬授予權益數量的20%。由此可見,擬IPO企業的期權激勵計劃股票數量限制更低,但不允許設定預留權益。
預留權益會導致企業股東及股權結構存在不確定性的變化,影響企業控制權的穩定,不得設定預留權益的規定,體現了期權計劃對擬上市公司的控制權穩定不得產生重大影響的監管思路。
5、行權期間
在審期間,發行人不應新增期權激勵計劃,相關激勵物件不得行權;最近一期末資產負債表日後行權的,申報前須增加一期審計。
6、控制權穩定
在制定期權激勵計劃時應充分考慮實際控制人穩定,避免上市後期權行權導致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
前述期權激勵計劃股票數量的限制和不得設定預留權益的規定亦是為避免上市後期權行權導致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而設定的限制條件。
7、鎖定期
激勵物件在發行人上市後行權認購的股票,應承諾自行權日起三年內不減持,同時承諾上述期限屆滿後比照董事、監事及高階管理人員的相關減持規定執行。
行權後三年不能減持的規定,使期權計劃激勵物件的變現週期延長,有助於提高核心團隊的穩定性,避免出現核心團隊減持變現後離職導致企業人才流失的情況。
三、擬IPO企業申報前制定、上市後實施期權激勵計劃的稽核關注要點
經檢索公開案例,格科微、青雲科技、上海合晶、博眾精工、中控技術、滬矽產業、格力博、海和藥物、仁會生物等案例在上市稽核中稽核機關均關注了擬IPO企業申報前制定、上市後實施期權激勵計劃的相關內容,主要包括激勵物件、期權激勵計劃的審批決策程式、期權的行權安排、期權激勵計劃對公司利潤的影響,股份支付的處理以及期權激勵計劃的合理性、合規性等問題,具體如下:
(一)格科微688728(2021年8月上市)
1、請發行人補充披露尚未行權期權的具體行權條件及其他限制條件、股份鎖定等事項。
2、請發行人說明:…(3)結合歷次修訂條款、行權時間、履行程式,說明歷次已行權人員、行權條件和行權價格差異情況;(4)區分授予物件離職自動失效、公司回購取消、授予物件未滿足期權釋放要求等各類失效原因,說明失效期權的具體情況,包括對應人員、職位、失效份額;(5)未行權與已行權期權在人員、行權價格、安排、條件、鎖定期方面的差異;(6)歷次行權是否符合相應期權激勵計劃的規定、是否存在員工未達行權條件而行權或滿足行權條件但公司未辦理行權、失效期權人員主張期權、未行權期權人員因期權激勵計劃修訂導致不能行權的情形,以及發行人與已行權、失效期權、未行權期權人員之間是否存在其他期權方面的糾紛或潛在糾紛、期權激勵計劃是否符合《稽核問答》第12條的要求。
3、請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對上述事項進行核查並按照《稽核問答》第12條的要求發表明確意見,說明是否對已行權、失效期權、未行權期權人員進行了充分且必要的核查程式;請保薦機構、申報會計師按照《稽核問答》第12條的要求進行核查並發表核查意見。
(二)青雲科技688316(2021年3月上市)
請保薦機構及申報會計師對期權激勵計劃的制定情況和執行情況是否符合《稽核問答》第12條的要求進行核查,並發表明確意見。
(三)上海合晶(已終止稽核)
請發行人說明:(1)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是否符合《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稽核問答》(以下簡稱《稽核問答》)第12條的規定,是否存在預留權益。(2)發行人員工持股平臺出資資金來源、決策機制,發行人是否建立健全了持股在平臺內部的流轉、退出機制,股權管理機制;(3)鍾騰輝出資份額的轉讓物件和進度。
請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和申報會計師對上述事項進行核查並發表明確意見。請保薦機構及申報會計師對期權激勵計劃的制定情況和執行情況是否符合《稽核問答》第12條的要求進行核查,並發表明確意見。
(四)博眾精工688097(2021年5月上市)
發行人存在於本次發行上市前制定、並準備在本次發行上市後實施的《期權激勵計劃》,發行人《期權激勵計劃》符合《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稽核問答》第12條的相關規定。
(五)中控技術688777(2020年11月上市)
發行人於2019年9月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合計向217名激勵物件授予1200萬份股票期權。補充說明發行人實施的股票期權是否符合《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稽核問答》問題12的相關要求。
(六)滬矽產業688126(2020年4月上市)
請發行人說明:(1)上述股票期權的公允價值及相關假設依據,擬確認的股份支付費用和各期攤銷的具體金額;(2)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是否符合《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稽核問答》第12條的規定,未授予部分的股票期權是否屬於預留權益;(3)公司行權價格的確定依據為最近一次投資者增資矽產業集團的交易價格是否合理。
請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和申報會計師對上述事項進行核查並發表明確意見。
(七)格力博(創業板稽核中)
申報材料顯示,發行人在本次公開發行申報前制定了擬在上市後實施的期權激勵計劃。請發行人:(1)進一步披露期權計劃的相關必要內容和資訊及會計處理情況,對照《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稽核問答》第23題的相關規定逐一說明相關期權激勵計劃的制定和執行情況是否符合相關規則關於激勵物件、相關內容及行權安排、授予價格和數量等方面的相關規定;(2)說明相關期權公允價值的確定依據,並論證股份支付相關權益工具公允價值的計量方法及結果是否合理,會計處理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相關規定。
請保薦人、申報會計師對照《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稽核問答》第23題的相關規定,對相關事項發表明確意見。
(八)海和藥物(已終止稽核)
請發行人說明:發行人期權激勵計劃的主要內容,激勵物件情況,是否為發行人員工,是否符合《科創板發行上市稽核問答》第12問相關要求。
請保薦機構及發行人律師就上述事項及《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稽核問答》第11問、12問進行核查並發表明確意見,並就員工持股平臺、期權激勵計劃的設定、資訊披露、核查是否符合相關規定發表明確意見。
仁會生物(註冊終止)根據招股說明書披露,發行人存在首發申報前制定、上市後實施的期權激勵計劃,激勵物件共計191人,其中管理、技術、業務骨幹人員182人。截至報告期末,發行人員工總數為520人。
請發行人說明:股權激勵物件中管理、技術、業務骨幹人員的選擇標準,是否能發揮激勵核心人員的作用。
請發行人律師就上述期權激勵的程式,物件,實施合規性進行核查,並發表明確意見。
由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交易所關注要點通常會一一對應《科創板上市稽核問答》《創業板上市稽核問答》中關於申報前制定、上市後實施的期權激勵計劃的資訊披露要求及中介機構核查要求。且較多情況下由保薦機構及會計師對期權激勵計劃涉及的行權價格公允性、股份支付費用等財務、會計方面的問題發表意見,也會要求發行人律師對期權激勵計劃的合理性、合規性發表意見。依據對擬IPO企業期權激勵計劃的關注要點,中介機構可以圍繞相應板塊的《稽核問答》中關於期權激勵計劃的相關規定逐條核查並發表結論。
根據上述案例中對稽核問題的回覆,對期權激勵計劃相關內容合法合規性的核查手段歸納如下:(1)審閱發行人股(期)權激勵的具體方案和相關制度;(2)審閱發行人設立股(期)權激勵計劃的相關內部決策檔案(董事會、股東會決議);(3)審閱員工持股的《合夥協議》、合夥人名冊和工商檔案;(4)審閱發行人工商檔案、公司章程;(5)審閱員工持股平臺出具的關於發行人股份流通限制的承諾;(6)審閱發行人的花名冊、發行人人事部門提供的在職、離職員工統計明細,激勵物件與發行人或其子公司簽署的勞動合同,核查其任職、離職情況;(7)登入相關政府部門網站對股份期權計劃的激勵物件的適格性進行查詢;(8)就發行人及其關聯方是否因期權相關問題涉訴進行網路核查;(9)查閱《招股說明書》等。
擬IPO企業期權激勵的程式、物件、實施合規性等情況律師回覆思路:
(1)根據審查公司章程等檔案,核查本次股票期權激勵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
(2)根據各版塊稽核問答以及《上市規則》的規定,核查發行人期權激勵計劃符合《首發稽核問答》問題25、《科創板稽核問答》問題12、或《創業板首發稽核問答》問題23的具體要求;
(3)核查擬IPO企業期權激勵的授予和實施參照《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的規定,並按照發行人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執行。
根據已有案例檢索,暫未發現因期權激勵計劃導致稽核不透過的情況,擬IPO企業存在首發申報前制定的期權激勵計劃,並準備在上市後實施的,應嚴格依據相應板塊的稽核問答中關於期權激勵計劃的規定來設計期權激勵計劃,並按規定進行資訊披露;中介機構應根據相應板塊稽核問答中的規定,逐條對照核查擬上市公司期權激勵計劃和合法合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