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城市化的不斷髮展,很多破舊的城中村都面臨著拆遷。提起拆遷,相信很多房主都很開心,畢竟,除了可以改善原本的居住環境,還能得到一筆不菲的補償。然而,家住深圳的劉建東卻因為房子拆遷的事生氣上火。到底是什麼情況呢?
劉建東(文中均為化名)家在廣州省深證市某區城中村有一棟自建的二層小樓。因為附近有個工業園區,劉建東家的房子變成了租客眼中的“香餑餑”。劉建東唯一的女兒長期在其他城市生活,家裡只有他和老伴居住,於是便將閒置下來的房屋二層租給了外來務工的汪洋一家。說好房租以後,汪洋一家隔天就搬家入住,這一住就是20年。在長久的相處中,兩家人相互照顧,親如一家。本以為這樣的情誼會一直延續下去,然而事與願違,兩家人不僅沒有繼續和睦相處,甚至鬧到了反目成仇的地步。
原來,劉建東家的房子被納入了拆遷範圍內。為了讓汪洋有更多的租房時間,劉建東便將自己房屋要拆遷的訊息告知了汪洋。然而,汪洋一家並沒有著急搬走,劉建東以為沒找到合適的,便也沒有多問。可在各戶商量拆遷補償款的時候,汪洋卻找到了村委會。汪洋認為,他家在劉建東家一住就是20年,對二層的房屋也進行了裝修、維護,現在房子要拆遷,於是要求分走劉建東家一部分的拆遷補償款。
劉建東認為自己家的房子拆遷,汪洋作為租客是沒有理由來分錢的。於是拒絕了汪洋的要求。可汪洋本著不達目的誓不罷休的態度,直接拒絕搬出,更是揚言不給就要起訴到法院。為此,劉建東十分苦惱。那麼, 當租房遇到拆遷,承租人要求分補償款,是異想天開還是有法所依?
冠領說法
根據2011年國務院出臺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排除了房屋承租人在房屋徵收時的主體地位,承租人不再屬於獨立於房屋所有權人之外的補償物件。因此,承租人向房屋所有權人主張獲得補償的只能基於雙方的租賃合同。
如租賃合同中未明確寫明遭遇拆遷該如何處理,那麼承租人可以主張的權利有:
1、對於拆遷徵收補償款中的搬家費、停產停業損失和過渡費等費用,如承租人實際支出該部分費用或實際造成該部分損失,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主張分配該部分款項。
2、對於裝飾裝修補償費用,應區別能否拆除,對於能拆除的,可以由承租人自行搬離。對於已經與租賃物形成一體的,如果合同尚未到期,那麼承租人有權向出租人主張該部分補償款項。如果合同到期後遭遇拆遷徵收,原則上該部分物品已歸出租人所有,除非雙方有特別約定。
3、對於未到期的租金,承租人可向出租人主張退還該部分費用。其餘費用,如雙方無特殊約定,應歸出租人所有。
冠領律師提醒大家:在出租房屋的合同中,出租方與承租方應當在簽訂租賃合同時對遭遇拆遷後如何分配拆遷款做明確的約定,以免日後發生矛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