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住權和所有權分離。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條: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條: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登出登記。
過去買房是包含所有權和居住權的,但是從民法典實施後,兩者分離,買房住,可以買居住權,若想獲得收益就買所有權,但是你不能住,需要尊重居住權人的權利。當然,居住權人不會因為房價上漲而得到收益。
二、住宅70年到期後,自動續期。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房子產權70年後,期限一滿,自動續期,但是費用尚未確定。
三、格式合同受限制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買一手房籤合同時,90%的人都不會一字一句地全部讀完,一系列隱患都會存在於格式合同之中。為了防範這種隱患,籤合同時,開發商必須提醒購房者,格式條款中有哪些是關係到購房者切身利益的重大關鍵問題。如果開發商沒有主動提醒並解釋過相關內容,那麼購房者就可以不承認這些條款的存在。
四、抵押的房子也可以賣。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抑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這條規定對於增加二手房的流動性是重大利好。未來很有可能具體的操作辦法就是:有按揭或者抵押的房產過戶時同步就直接轉按揭給下家了,省掉了上家先還清貸款,下家再貸款、再過戶的繁瑣程式,把一系列程式同時一步就完成了。當然,你要是把有按揭的房子賣給一個退休的無償還能力的老人,銀行還是會出面制止的。
五、租房租期最長不得超過20年。
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條:當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任何物權租賃期限不能超過20年,超過部分自動失效。當然包括房子,也包括車位,有些開發商租給你40年,那是不合法的,也要注意了。
以前房東經常隨意漲房租,以後按照規訂房東不得在單方面提高租金必須得到承租人的認可。即便合同到期了,租客不肯搬走的話,房東也不能驅趕,當然租客需要承擔違約責任,你有權利也有義務,租客不能擅自改造、裝修房屋,除非徵得房東同意。
六、擴大繼承範圍民法典第一千百二十八條: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民法典對遺產繼承作出了不少新規定。遺產當中很大一項就包括房產。新規增加了有效繼承人範圍,外甥、外甥女、侄兒、侄女都位列其中,都可以依法繼承房產了。七、對中介的限制和保護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條: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條:委託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後,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
房產中介故意隱瞞房屋情況、故意隱瞞重大事實,對上下家造成損失的,必須承擔賠償責任,並且不能要求上下家支付中介費。
這次的民法典還有一個重大創新,對於中介們深惡痛絕的跳單問題,也給予了明確的說明。經過中介服務後繞開中介,買賣雙方直接籤合同交易的,中介有權利追討中介費。另外,在接受大中介的帶看諮詢服務後,跑到小中介成交,逃避大額中介費的行為,大中介也是有權利追討部分中介費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