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百零三條的規定如下: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條是關於租賃合同的概念的規定。
買賣和租賃的關鍵區別在於轉移的是財產所有權還是財產使用權。在實踐中,筆者曾見到有的開發商以“轉讓車位使用權”的方式出售人防車位,並且在合同中約定使用年限是20年,期滿後,該車位受讓人免費使用20年,甚至在收據也載明收到的是“車位使用權轉讓費”。“買”這種車位的業主常認為自己是買了車位,其實從法律上來說,只是租賃了一個車位。買賣,支付價款取得的是所有權,所有權是一種永久性物權;租賃,支付款項所取得的是一個有期限的使用權(法定最長租賃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十年)。
對於人防車位,由於其產權不屬於開發商,因此開發商無權出售,但開發商作為人防車位的投資建設人,對人防車位具有使用、收益和管理的權利,也就是開發商有權出租人防車位,因此實踐中常出現開發商名為出售,實為出租,以出租二十年到期免費續期的方式出售人防車位,但購買人防車位的業主實際取得的不是車位所有權,只是使用權。對於有車位需求的業主,我們建議購買產權車位,不要購買人防車位或者是公攤車位,否則一旦發生爭議,其車位“所有權”無法得到法律保護。
租賃合同中,承租人的核心權利是取得租賃物的使用權,租金是承租人為使用、收益租賃物而支付的對價,這是租賃合同與其他合同的本質區別,也是本條規定的主旨所在。
作者:李英律師,廣東東方崑崙(東莞)律師事務所高階合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