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最近遇到個大麻煩。
親愛的男朋友,手裡有一大筆錢,股市目前不爭氣,投入就等於賠錢。
所以我男朋友想用我的首套名額買房子,美名其曰為不浪費。
我有點心動,但我也有些擔心。
雖然現在我們的感情很好,但是買房一定要慎重,結婚是兩個家庭的事,如果我們最終不能在一起,這房子該怎麼辦?
如果房子給他,那用我名字買的,我肯定會有損失。但如果房子給我,別人出錢,我也不能佔到便宜,肯定會打官司分房。
查了半天資料,諮詢了幾位律師,我終於搞通了一件事:男朋友婚前給我買房不一定是好事。
01
多方諮詢後才發現,婚前買房的資金來源,可能是個坑。
雖然我一直堅信自己和男朋友感情很好,但是買房真的太重要了。
作為一名房地產從業者,我深有體會:在這麼多城市限購的情況下,每張房票都非常珍貴。
雖然男朋友的提議讓我很心動,我也相信他在這個時候提出是為了給我們的婚前財產增值,但確實有風險,我一定要規避風險。
我專門諮詢了一些房地產行業的朋友,包括開發商和中介,他們在多年的實踐中應該遇到過這種情況。
我一問嚇了一跳,大多數人要求我想清楚,最好自己單獨買房使用房票,少數人則是要我一定要同時出資,並且約定份額,最好份額要比對方多。
原因是,如果男朋友給我錢買房,萬一分手,他可以用事先保留好的出資證據來申訴索取。
我男朋友給我錢買房,根據情況的不同,可視作夫妻共同財產、也可以被視為贈與,還可以被視為是借貸。
甚至法院對這筆資金也有不同的理解方式。
我先是搜尋了一下網上的訊息:
從各種平臺上搜索發生在男女戀愛關係中的金錢往來判決發現,各個法院的判決並不相同,有些被判定為贈與,有些被判定為借貸。
第一種,也是最好的情況是,我和男朋友買房後順利結婚,房子成了兩人的共同財產,不用多想。
這是有法律依據的:
廣東省高等法院有過一次的會議紀要,如果一方出資並在婚前以另一方名義登記,則沒有證據證明是贈與的,一般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當然前提是一定要結婚。
不過,這也是有坑的。
前段時間,有一篇關於舉報前婆婆吃空餉的報道。她也以類似的方式買了房子,婚後對方查了資金來源,認定為借貸,後續透過一系列的方式讓她淨身出戶還背上了貸款,搞得非常複雜。
第二種,是男朋友出錢資金寫明是贈與給我了,我以為這種可以佔便宜,畢竟是送給我的。
但是,我在網上看到一位律師說的,然後才意識到也有風險:
也就是說,即使他寫明是贈與我了,但是這種贈與也可以算是附加條件,和他分手後,條件不滿足,要還給對方。
好在我生活在上海,他沒名額買房,贈與房子也需要名額,所以房子判決給他是不可能的。
如果是小地方,男朋友可以直接買了我的購房名額轉移成了他的。即使我把房子拖到法拍流程,也需要兩年時間,在此期間我仍然會虧損。
第三種,也是最常見的,如果他的錢算是借給我的,並且有證據。
而這房子如果算借貸的話,我還得償還對方的資金。而且如果我有錢獨立買房,那我自己早買了,怎麼可能還得起他的錢。
只能最後賣房子,而在賣房的時候,如果房價下跌,那我還他的還是他當初出的錢,一分都不能少,說不定還得帶點利息。
照著借貸給我買房來看,我真的虧死。
也就是說,不管是什麼情況,以後只要和男朋友分手,就算房子是我的,我至少要給他原本的錢和利息,我真的未必能負擔得起。
早就不是我想的那種全都是女方在佔便宜了。
02
餡兒餅越大,坑越多
我男朋友只是提出了用錢給我買房子,我的朋友們想得更進一步。
在哪裡買房?買多大的房子?全額還是貸款?最後一個問題是致命的。
如果他全款給我買房子,其實還好一點。最後就算我們黃了,這房子的資金無論是被判為贈與還是借貸,我都可以直接賣掉房子還給他錢。
當然,如果這期間房價下跌,根據借貸我可能還得給他補齊房款。
如果是貸款買房,那真的是更坑了。
微博上有個妹子遇到了同樣的情況,諮詢了律師。
以我的名義買房子,那麼就得我來貸款。
朋友們,坑來了!首貸款是最寶貴的,就算我以後還清貸款,首貸名額也沒有了。
而且如果我和男朋友分手了,他不僅對我的購房額度不需要任何補償,對我的首貸也是不需要任何補償的,這是法律不支援的。
所有的律師都說得很清楚,如果你想要房子,你需要返還男方的出資款。不過,哪有那麼容易,出資款比較大的時候,如果沒有經濟實力還不上,只能賣掉房子。
那麼一旦分手,我豈不是房子和首貸名額全部都沒了?
果然,世界上沒有掉餡餅的好事,餡餅越大,坑越多。
03
我越想越不對,把男友罵了一頓:
“合著用你的錢給我買房,利潤你拿,虧損我背?”
我開始懷疑和男友的感情問題了,他一直炒股,現在還在財經公司,對金錢貸款敏感度比我強多了,跟我玩什麼甄嬛傳,算計誰呢?
我直接和男友攤牌,告訴他,如果他拿錢給我買房,我可能會背上的風險:首貸名額沒有、房子賣掉分錢、房子跌了還要自負損失賠償給他等等。
而他最起碼會保本,大機率還能享受到增值利潤,比炒股要穩定得多。
將他說得一愣一愣。
“我真沒想那麼多,我就覺得婚前多一套房子,更利於家庭財產升值。”男友如是說。
我又再度諮詢了一下律師,最後得知婚前買房也不是不行,但是要倆人協議好,定好出資比例,我是一定要出一部分資金的,並且最好將他出資比例約定為彩禮,但是風險性依然存在。
按照律師所說,在買房這件事上,千萬不要將簡單的問題複雜化,一旦和結婚扯在一起就很複雜了,連律師都會對有些複雜案件感到頭疼。
“年輕人,婚前財產是非常重要的,要好好保護。”
男友想要我的首套房名額,風險有點大,勸大家謹慎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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