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小區車位,
是怎麼被開發商偷走的嗎?
你去買房,開發商都會傲嬌的告訴你兩件事:
第一,我們小區車位配比大於1:1,也就是說一家最少有一個車位。
第二,我們是標準的人車分流,地上是不允許有車的,小朋友在小區內玩耍是絕對放心。
哼,買家沒有賣家精,車位就是透過這兩點被偷走的!
首先,雖然政府對開發商有車位配比的要求,但是卻從來沒有規定開發商必須全部修地下車位。
你看漏洞來了!
開發商修建地下車位成本很高,相反地面閒著也是閒著,畫車位又不用花錢。
於是,雞賊的開發商開始對業主施法:瞞天過海!
比如要求配建1000個車位,但開發商為了省錢,會只在地下建950個,然後在地上畫50個,有關部門來查驗時,車位配比是夠的,
但交房前,會再把車位種成草坪,順帶實現了人車分流的承諾。
一切神不知,鬼不覺,就能順利省下300多萬。
憨厚的路人甲:交房前我偷偷進工地來看過,這些地方畫的都是車位,交房的時候就沒有了。
主持人:你說說這開發商多下三兒,它差這350萬?
你知道小區地面規劃車位,
是屬於業主共有嗎?
某小區內除了地下售賣車位
還有59個地上車位
這些車位使用權究竟歸誰?
是開發商所有?
還是業主共有?
我們來以案釋法
近日,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將某小區業委會訴至新昌縣人民法院,要求確認小區內的59個地面停車位使用權歸其所有。
原告房地產公司是該小區的建設單位。2014年10月,房地產公司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具體內容為建築住宅樓4幢、地下一層地上七層。
原告房地產公司訴稱,小區建成後,59個地上車位和植草磚車位經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測繪中心等部門驗收合格。原告認為這59個車位是透過競標出讓土地後開發建設,應歸屬於原告。此外,房地產開發公司與買受人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四條對建築區劃內車位問題作出約定,即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地上及地下車位使用權、車庫使用權、車棚使用權屬於出賣人。
被告小區業委會辯稱,本案中的地面停車位僅是利用了小區公共場地的土地使用權,屬於原告依照行政規劃建設的物業附屬設施,屬於業主共有的土地使用權範疇,其權益應當屬於全體小區業主,原告無權主張相應權利。另查明,涉案59個地上車位面積均未計入建築面積,均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2021年2月2日,新昌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房地產開發公司的訴訟請求。房地產開發公司不服,向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21年7月22日,紹興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本案中,房地產開發公司主張的59個地面車位,雖在小區建造之初經過規劃設計,但這是為了滿足全體業主日常生活及公共使用需要而保障設定的規定數量或比例的停車設施,規劃的初衷並非讓開發商以出賣等方式獲利。且這59個車位未計入建築面積,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地上車位有別於地下車位,未形成新的使用空間,房地產開發公司也無額外成本投入,實質上是佔用建築區劃內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應認定屬於業主共有。房地產開發公司不能以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進行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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