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稱的“跳單”,是指房屋買賣過程中,買受人或者出售人在與中介簽訂居間合同接受了中介服務後,繞過中介私下與合同相對方達成交易。這樣做的目的大多是為了避免高額的中介費(實踐中一般是買受人承擔中介費)。
中介合同在民法典施行前又稱居間合同,主要是指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中介服務人員完成委託事項有權要求支付相應報酬。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條規定,明確委託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後,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
一般來說,確認跳單行為需要具備以下幾個要素:一、買房人需要與中介有中介合同關係,原則上要有書面合同,如果沒有書面合同有其他證據證明存在中介服務方面的約定也可以;二、中介確實提供了相應的中介服務,比如尋找房源,帶客看房等等;三、買房人繞過中介,私下利用中介提供的房源與相對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個別法院認定時要求買房人存在惡意規避支付中介費。
法律並未強制房屋買賣必須經由中介才能完成,但既然選擇透過中介購買房屋,律師建議還是秉持誠實信用之原則履行積極中介合同。如果中介方怠於履行中介合同或者存在其他違約行為,買房人也應儘快解除中介合同,切勿私下完成交易,以免承擔不必要的損失。
